亚洲杰出商业律师-钱奕博士

律师介绍:

钱律师为企业提供所有日常事务的相关法律服务,包括为本地、全国和国际性企业在中国境内和跨地区的收购与兼并中提供法律意见。为进军中国市场和在华从事商务活动的公司设计内部构架形式,如合资公司,独资公司、控股公司,代表处和一般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钱律师还就国际银团贷款、私募股权投资、设备租赁、项目融资、合资公司、高新科技公司的设立与融资、技术许可、国际仲裁与诉讼以及其它商业领域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钱律师曾提供多样化和有针对性的服务几乎涵盖了中国各个完全或尚未完全规范化的行业,他的客户包括出售方、收购方、投资者、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集团。钱律师已在中国参与了大量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且能从容应对各种重大项目的挑战。

亚洲杰出商业律师-钱奕博士

业务领域:公司业务 兼并与收购 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 资本市场 银行与证券

所在地区: 上海市

所在机构: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


钱奕 博士 管理合伙人


钱奕律师,明尼苏达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复旦大学法学学士。现为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及管理合伙人。

 

钱奕律师执业领域


公司业务

钱律师为企业提供所有日常事务的相关法律服务,包括为本地、全国和国际性企业在中国境内和跨地区的收购与兼并中提供法律意见。为进军中国市场和在华从事商务活动的公司设计内部构架形式,如合资公司,独资公司、控股公司,代表处和一般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钱律师还就国际银团贷款、私募股权投资、设备租赁、项目融资、合资公司、高新科技公司的设立与融资、技术许可、国际仲裁与诉讼以及其它商业领域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钱律师曾提供多样化和有针对性的服务几乎涵盖了中国各个完全或尚未完全规范化的行业,他的客户包括出售方、收购方、投资者、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集团。钱律师已在中国参与了大量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且能从容应对各种重大项目的挑战。

 

兼并与收购

钱律师就涉及上市及私有公司的许多兼并与其它商业交易为众多中国、美国及跨国知名企业提供法律意见。作为一家国内为数不多并具实力提供完整的并购法律服务的律师,许多国内外商业集团公司在应对复杂的跨境交易中所面临的挑战和障碍时寻求钱律师的法律咨询,自然就不足为奇了。

 

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钱律师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方面的咨询服务。同时,钱律师在私募领域方面的广泛知识为客户在交易及其日常有价投资运作中提供独特观点。钱律师的客户包括私募基金、创投资本和公司投资者。钱律师提供的服务涵盖了融资机会和融资机制的各个环节,从种子投资期、导入投资期到股权融资和过渡贷款安排。

 

资本市场

钱律师代表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全球范围的资本市场上进行交易,包括未注册的小规模私募到上百亿资金的公开发行。钱律师为上市公司提供有关公告要求、股东事项以及世界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要求的咨询服务。元达律师事务所被华尔街领先投行Global Hunter推荐为可信赖的尽职调查律师事务所,为其所有计划上市的项目公司进行独立的第三方尽职调查。

 

银行与证券

钱律师为各大国内外银行提供了法律服务。为客户在贷款、投资、信用证、国际融资租赁、人民币业务、银行风险控制、辛迪加贷款等方面提供服务。钱律师除了熟悉国内证券业务之外,还为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提供包括策划、重组、尽职调查、出具中国律师法律意见、海外融资、上市前准备、路演、上市等在内的综合法律服务。为中国企业融入国际资本市场提供了专门的咨询。

 

钱奕律师理的部分交易事项
· 代理由一家美国基金公司与一家亚洲商品公司设立的合资企业投资于中国最大的矿业公司之一。这是外国私募基金成功通过中国股市退出中国国内公司的首个案例
· 成功代理全球最大港口洋山深水港于2007年至2010年发行总值达人民币110亿元的公司债券
· 成功代理中国第二大钢铁生产商与德国蒂森克虏伯集团结成战略联盟
· 成功代理一家财富500强汽车生产商与数家银行进行八十亿人民币银团贷款的谈判和文本制作
· 协助一家美国著名风险投资公司在中国进行衍生产品的开发
· 成功代理一家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和一家领先私募基金对朗讯中国部分进行大规模并购
· 成功代理一家美国风险投资公司参与投资合作谈判,并制定出平行基金的法律框架,开创了中外合作投资中中国和海外风险投资基金共同运作,将被投资公司在中国和海外安排退出机制的首创模式
·  成功代理一家半导体设备公司通过与美国Jazz半导体公司建立合资企业的方式进行增资,这也是成功通过一家国外公司提供敏感技术的方式进行增资的首个案例
· 作为一家国际行业协会及其上海全资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 成功为数家美国投行对一家中国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承销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法律执业经历及荣誉

钱奕律师曾在华东政法大学任教并在上海一家知名律所执业,主要处理金融法、商业法和知识产权法领域的法律业务。钱律师曾任鲍波•黑格律师事务所亚太和中国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在1996年至2000年五年间,钱律师先后担任了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法律主管、飞利浦电子集团亚洲高级法律顾问、并在一家集团公司担任董事,他参与了上百个投资项目的讨论决策。他与来自不同国籍、文化背景的专业人士切磋推敲项目选择、价格评估、投资回报、风险控制,他谙熟跨国公司高度专业的行事风格和严谨的管理制度。2001至2006年,钱律师担任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并成为该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要成员。

2002年至2011年,由于其在公司业务方面的杰出贡献,尤其在资本市场,公司融资和并购方面,钱律师被《亚洲法律杂志》誉为亚洲杰出商业律师之一。在2004年和2005年,钱律师被《亚洲法律杂志》评选为中国律师三十强之一以及亚太地区百强律师之一。2006年,钱律师被《2006年度公司法领域国际知名律师》提名为世界杰出法律执业者。自2007年起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外事及WTO委员会的副主任。2011年,钱律师担任全国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主任。2004年,钱律师出任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主席,他也是被推选为IPBA委员会主席的第一位中国大陆律师,从2009年起担任IPBA项目协调委员会的主任,进入IPBA核心管理层。

 

 

入世十年助推中国法律服务业进步

转载于法制网

地点: 法制网访谈直播间 


 
访谈嘉宾: 钱奕律师 
 
嘉宾简介:
全国律协国际业务专委会主任、上海元达律所合伙人、美国律师协会会员、曾任环太平洋律师协会国际贸易委员会主席、被《亚洲法律杂志》评选为亚太地区百强律师 
 

主办单位: 法制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内容简介: 入世十年,中国法律服务业经历了怎样的历练与成长?国际舞台上的中国律师如何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潮流? 
 
[法制网]:欢迎关注影响力中国律师系列访谈第9期。  [21:01] 

 
[主持人]:律师促进社会和谐,助推法制进程,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林燕,欢迎您关注由法制网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影响力中国律师系列访谈。
  律师促进社会和谐、助推法治进程。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林燕。欢迎您关注由法制网与中华全国律协合办的——影响力·中国律师系列访谈。
  时光荏苒,不觉间我国已入世十年。回首当年,关于中国入世的全民大讨论依稀在目,在一片“狼来了”的惊呼中,不少律师将入世后外资律所在华开展业务视为洪水猛兽、大难临头。诚然,与外资所动辄“百年老店”的深厚底蕴相比,仅有二三十年历史的中国律师业更像个蹒跚学步的孩子。
  入世十年,中国法律服务业经历了怎样的历练与成长?还将面临怎样的机遇与挑战?国际舞台上的中国律师如何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潮流?今天我们邀请到全国律协国际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钱奕律师,与您纵论国际化背景下的中国法律服务。       [21:02] 

 
[主持人]:入世十年让中国的法律服务业机遇与挑战并存。纵观十年历程,入世给中国的法律服务业带来了什么发展机遇?  [14:24] 

 
[钱奕]:入世推动中国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法律与政策更加透明推动了中国的法治进程,间接赋予了中国律师更广阔的施展空间;同时,入世带来的贸易与投资的快速增长也直接推动了中国法律服务范围的扩展。    [14:24] 

 
[主持人]:具体来说,中国律师的涉外法律服务范围延伸到了哪些领域?  [14:24] 

 
[钱奕]:一是国际贸易领域,律师大有可为,可以在反倾销反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等方面发挥作用;二是国际投融资领域,可以提供包括投资、公司并购、证券发行、知识产权等非诉业务;三是作为跨国公司的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此外,还有反垄断咨询、环保碳交易等新兴非诉业务。  [14:24] 

 
[主持人]:入世前,不少法律人士担心“狼来了”,认为外国律所的进入会对中国的律师行业造成巨大冲击,但实际上我们看到“与狼共舞”也使我们的律师行业更加强大。入世十年促进了我国法律服务业发生了哪些深层次的变化?  [14:24] 

 
[钱奕]:世十年让中国法律服务业不可同日而语。我们的律师业也在同外资所的竞争、合作与交流中获益良多,从竞争对手身上学到了很多东西。
   一是促进了律师行业分工的细化。客户需求的细分和对专业性要求的显著提高,极大地促进了律师业专业分工的深化;二是推动了律所发展的规模化,十年前,一百人的律所已是大所了,现在上千人的律所已有好几家;三是促进了律所团队建设和管理,出现了一批能够做国际业务的,有较好的团队建设、专业分工、管理模式的品牌律师事务所。四是促进了律师行业整体素质的提升。  [14:24] 

 
[主持人]:中国的律师队伍在不断的发展壮大,但大量的涉外案件中当事人还是愿意高薪聘请国外的律师,很多中国律师做的都还是些比较低端的服务,这是为什么?  [14:25] 

 
[钱奕]:确实,在涉外法律领域外资律所仍占优势,他们人均业务量要远超过中国律所,这是因为我国的律所还并不具有真正与国际一流外资所分庭抗礼的实力,与外资所动辄“百年老店”的深厚底蕴相比,仅有二三十年历史的中国律师业更像个正在成长中的青年。
在后工业化产业,律师单打独斗的时代已经过了,客户对律师更多的是团队的需求和综合的知识背景。比如,收购兼并案中往往是公司、税务、劳务、知识产权律师一起设计项目方案。就个体来说,中国已经有了一批很优秀的律师;但总体来说,中国的律师事务所还处于比较年轻的阶段,经验不足、专业细化分工和团队协作程度不够高、优势整合和团队合作亟待加强。  [14:25] 

 
[主持人]:圣诞前夕,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确认了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出口企业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不合法”。这意味着,自2006年底美国商务部重启对华反补贴调查以来,作出的几十宗反补贴决定,均不符合美国现行法律。这一案件胜诉给我们什么启示?  [14:25] 

 
[钱奕]:在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他们的司法制度、法院和国会会对行政部门想要发动和从事的贸易壁垒的动作或企图有一定的遏制作用。在国际贸易壁垒逐步抬高的今天,中国的政府、企业、法律专业团体和司法机构应该特别重视如何把握并运用发达国家的司法独立制度来降低我们在反国际贸易壁垒上的成本,这种成本包括政治层面对中国的压力、经济层面对出口企业的损害等,在司法层面提高我国依法治国的国际形象。  [14:25] 

 
[主持人]:很多企业界人士对此判决结果并不乐观,认为还未判决的类似案件并非就会因此而必然胜诉,原因何在?  [14:25] 

 
[钱奕]:我们之所以不能盲目地过度乐观,是因为美国司法部有下面三步棋可以走:他可以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复议;还可以提请美国国会通过新的立法来改变原来支持法院的立场,即美商务部不能在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进行反补贴调查;即使反补贴真不行了,他们还可以在反倾销上做文章,进行反倾销调查。
    在反倾销和反补贴中,法律人有许多重要的事情可以做。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在积极利用这次判决胜利的同时,积极扩大本次胜诉的效果,争取最大化。  [14:25] 

 
[主持人]:有调查显示,截至去年年底中国已连续16年成为了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被调查的对象大到钢铁,小到打火机、大蒜,无孔不入。面对频繁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我们应该怎样化被动为主动?  [14:26] 

 
[钱奕]:在法律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律师协会可以联合起来,主动规划预见各种反倾销、反补贴的常用手段,形成具体的制度做到兵来将挡、水来土淹。具体来说,我们可以清晰把握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对我国反倾销的的领域和方法,比如,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主要集中在纸张尤其是铜版纸,钢铁和化工原料;印度主要对我们的碳和钢铁材料进行反倾销。据此,政府可以聘请律师将已发生的反倾销案例编撰成典型案例指引,总结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供今后的可能发生案件参考;同时,律师协会可以形成反倾销尽职调查的基本范本,起到示范作用。  [14:26] 

 
[主持人]: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中国律师在哪些环节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14:26] 

 
[钱奕]:做涉外业务的律师要不断提高法律服务产品的质量,为国际同行和外国的司法机构所认可。具体来说,尽职调查能力有待提高,出法律意见书要做到位,设计贸易交易框架要考虑周全。此外,律师还可以作为政府的思想库,积极参与一些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组织的筹建等,而不仅仅只是国际组织的参与者,被动适用相关的国际规则。   [14:26] 

 
[主持人]:中国政府和律师界如何更好的为中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保驾护航,减少海外并购的法律风险?  [14:26] 

 
[主持人]:第一,有必要从国家的层面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中国企业如何走出去”的指导规范。国资委今年出了文件做了原则上的指导,但实践和实战经验总结的远远不够。第二,中国企业到海外去,决策机制、责任机制、适应当地的市场性、对市场的敏感度都不同程度存在些问题。可以由国家牵头,由法律并购专家将并购的成功经验、须防范的法律风险进行系统总结,为打算进行海外并购的企业提供可操作性的具体指引,让企业少走弯路。  [14:26] 

 
[主持人]:部分中国在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引发了一场市场“作空”的狂潮,不仅是几乎所的中国上市公司陷入股价大跌的“殃池”,也极大引起了投资界对中国企业“违规” 的围观。造假现象的深层次根源在哪?如何对症下药?  [14:26] 

 
[钱奕]:造假现象有几点原因:首先,中国企业的诚信守规意识不强,一些民营企业本不具备到海外上市条件的,因几乎得不到在本国资本市场上市的机会,为了要到海外去上市以汲取必要的资本要素,就与中介机构想出了种种办法来规避管制间接将企业上市;其次,中国的监管部门对于海外市场还处于积极的了解、适应阶段;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造假的违法成本不大,因中美之间司法协助尚未建立起来,美国的司法判决不能拿到中国来执行,那些作假的公司高管很少有个人责任,导致私欲之心大开。   [14:27] 


 
[钱奕]: 造假让中国企业蒙羞,打假打在了那些造假公司身上,但疼在我们整体企业和国民身上。为此,政府、企业和中介机构都要做出些努力:政府要改善对海外资本市场的监管质量,从具体的制度设计来增加监管能力;企业要增强守信、合规意识,要意识到在国际市场上一旦丧失信誉就没有第二次机会。律师、会计师行业则要加强监管、自律,要鼓励两国的中介机构通力合作,将上市企业的治理透明化,让企业的真实信息有保障地传递给投资人,要在法律意见、尽职调查报告、披露报告上下功夫,恢复投资人的信心。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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