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意志铸就“黄金律师”——访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铁雁律师

钢铁意志铸就“黄金律师”——访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铁雁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国家赔偿

所在地区: 北京市 市辖区 朝阳区

所在机构:

钢铁意志铸就“黄金律师”

——访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铁雁律师



 

编者按

提起张铁雁律师,就不得不提他所代理的黄金国家赔偿案,2015年5月,吉林于润龙46公斤黄金获得国家赔偿;2016年3月,陕西商人周振友等人19公斤黄金在被扣押18年后获得国家赔偿;2015年9月,甘肃刘孝奇、马学义11公斤黄金被扣押17年后获得国家赔偿;2016年12月,广东省公安厅某公安局扣押马哈比9公斤多黄金获得国家赔偿;2017年3月,广东商人陈锦友和山东人高传善被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扣押9350克黄金23年后获得国家赔偿;2017年8月,西藏自治区那曲行政公署公安处扣押马五德等人58公斤(此案堪称新中国成立后最大黄金国家赔偿案)黄金获得国家赔偿……

张铁雁律师的名字似乎与全国各地的黄金国家赔偿案总有着某种联系,或许这也就是为何他被媒体誉“黄金律师”的缘故了。

笔者以为,“黄金律师”之称对于张铁雁律师还有第二层解读,那就是张铁雁律师有一颗金子般的心。笔者了解到,张铁雁律师曾在吉林公安系统工作十一年,时常有当事人提及可否通过他疏通一下关系,但张铁雁律师对于这样的诉求从来都是严词拒绝,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如果通过关系来影响案件,可以不聘请他,他若接受委托,就必须完全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办案、依法辩护、依法维权,其他免谈。有人以为,这样的坚持可能会损失很多客户和律师费,但张铁雁律师对此却一笑置之。“我是一名律师,我要做纯粹的法律人,让一切都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来,这是我做律师的初衷和做人的原则,这种坚持是永远不会改变的”,张铁雁律师掷地有声地道。这是多么有力的宣言!法律人就应该有如此崇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有一颗金子般坚韧而勇敢的心。不办关系案的律师张铁雁在“宣誓”只忠于法律的同时,更获得了司法办案人员的极大尊重,获得了更多当事人的信任和信赖,全国各地的黄金国家赔偿案、重大刑事案、非法扣押名画文物国家赔偿案等等如雪片般纷纷来寻求法律帮助,希望张铁雁律师可以为其代理国家赔偿或提供刑事辩护。以至于笔者邀约前,张铁雁律师还在珠海办案,且赶上了2017年以来最强的台风“天鸽”。“我也算是个有故事的人了,人生路上可谓是历经风雨!”张铁雁律师戏谑道。其实笔者从后续的采访中才真正了解到张铁雁律师的风雨人生路,让我们静下来且品且读吧。

 

张铁雁 律师

 

1965年2月19日出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刑法学),1993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3年11月至2000年10月,在吉林省首辅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2000年10月至2006年8月,在金研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2006年至今担任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至今,并兼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张铁雁律师曾从事公安工作十余年、执业律师23年。业务专长为刑事辩护、再审刑事申诉案件、违法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国家赔偿,被媒体赞誉为“黄金律师”。

张铁雁律师的工作特点是:基础扎实、业务能力强,工作严谨、细致、不畏困难,尽最大可能为当事人解决问题。在长期的执业生涯中,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尤其以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为专长。其办理的一些刑事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成绩显著,一些违法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国家赔偿案件成绩斐然。

其中尤以“于润龙46公斤黄金国家赔偿案件”、“孙宝东等孙氏三兄弟涉黑再审案件”、“北京新浪阅读信息技术公司传播淫秽物品案件”影响深广。此外,“黑龙江唐玉涛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经重审改判案”、“吉林柳河县魏利民犯寻衅滋事等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九年,经再审改判有期徒刑八年案”、“北京某著名高校学生陈某涉嫌赌博罪,被依法撤销案件一案”、“周宏鹏等34名被告人特大电信诈骗案,周宏鹏被判处无期徒刑,经重审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案”、“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甘肃刘孝奇、马学义11208克黄金被扣押17年国家赔偿案”、“河北省某县公安局扣押周振友等人19公斤黄金18年国家赔偿案”、“广东省公安厅某公安局扣押马哈比9350克黄金国家赔偿案”、“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机场公安分局扣押陈锦友、高传善9350克黄金23年国家赔偿案”、“西藏自治区那曲行政公署公安处扣押马五德等人58公斤黄金国家赔偿案”、“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违法扣押孙建龙两幅名画28年国家赔偿案”、“湖南省临湘市公安局违法扣押潘泽黄134件文物国家赔偿案”等均产生极大的社会影响。

近年来,张铁雁律师在应对繁忙的工作之外,还应北京师范大学其他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之邀,亲自上门传经送宝,带徒授艺,与法律同仁一同分享他成功的“秘诀”。

 

印象

轮廓清晰棱角分明的脸,一看便知他是个意志坚定的人,亦如他的性格,嫉恶如仇、黑白分明。年过五旬的张铁雁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已经超过了30年,11年警生涯,23年律师之路,从北方小城到首都京城,他用执着和坚守演绎着一个法律人不懈奋斗、努力拼搏的辉煌与梦想之路。现今的张铁雁律师已是律界前辈,刑辩界的大腕,尤其在违法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国家赔偿领域更是极具影响力的大律师。言语中透露着温和,温和中又蕴含着刚强与坚毅,对待青年人更是如长如师。他是一个对律师事业极其热情、执着且高度负责的人;他是一个对朋友极为真挚和热诚的人;他又是一个对恶势力、对强权敢于挑战敢于硬碰硬的人。或许,他的性格注定了他是要成为一名大案律师,成为中国当代“黄金律师”的吧!当然,他的律师工作不仅限于黄金案。早在2013年,代理于金龙46公斤黄金案及2015年,于金龙获得国家赔偿后(赔偿的黄金),笔者即欲采访张铁雁律师,但因各自忙碌,一直未能成行。2015年11月,轰动全国的孙宝东等三兄弟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提审的16名案犯中,有9名犯罪嫌疑人被当庭宣判无罪释放。据笔者了解,近10余年来,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对“刘勇案”曾亲自提审,对“聂树斌案”曾亲自提审,那么孙宝东等三兄弟案,最高院为何要亲自提审?可以肯定的是,此案应有极其重大、复杂的案情,且跨越年限较长等因素。我们一直关注该案的进展,直至当庭宣判。在这起案件提审的整个过程中,笔者也更加深入认识了张铁雁律师,于是再次邀约采访事宜。在一个秋高气爽的午后,我们开始了这次不同寻常的采访。

 

风雨人生路

张铁雁律师上世纪80年代毕业于吉林省人民警察学即为吉林警察学院的前身),毕业后即被分配到吉林公安系统,先后在治安、刑侦、预审部门工作,还曾担任公安干校教官。他的理想是有一天要当一名敢于报道事实与真相的记者或匡扶正义、追求公正的律师,所以工作之余的空闲时间他没有用在打麻将、唠闲嗑、喝茶水这样的休闲娱乐上,而是捧起了法律书籍,在法律的海洋里追寻着自己的梦想。

1993年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即一举通过。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后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辞职,满怀激情地全身心投入到律师执业的工作中,从此也开启了他辉煌的从律之旅。到律师事务所正式上岗后,其间,他又报考了中国政法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刑法学),一边工作一边深入研究学习,向着更高更远的目标进发。2000年申请在京执业很快即获得批复,张铁雁的律师之路似乎走得越来越顺越来越有激情,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2年末,在一次例行体检中,医生告知张铁雁律师患了膀胱癌。2003年1月28日,张铁雁律师积极配合医生做了膀胱癌手术。医生告知他要多休息,然而,对于事业心、责任心超强的张铁雁律师根本没有将这次手术放在眼里,也没将癌症当一回事,在一边接受医生治疗的同时,也在积极努力地学习、工作,似乎癌症在他这里只是头疼脑热的小事。当然,事实也证明,肆虐的癌细胞遇到了内心更加强大的张铁雁律师,确实是遇到了“劲敌”,截止今日,张铁雁律师身体的各项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但距离那次手术已经过去了15个春秋。笔者惊叹之余,张铁雁律师又与笔者分享了两个他自身经历的“事故”,2009年12月29日,张铁雁律师与助理及司机,自长春通化办理吉林柳河县魏利民犯寻衅滋事等罪案,返回途中,车行至辽源段,室外温度已低至零下近四十度,就在几人猝不及防之时,其所乘坐的丰田霸道车在高速公路上突然翻车,并连续翻滚数圈后翻了个底儿朝天才停下来,在翻滚的瞬间,三个人都以为这次估计是要“挂”了,而由于他们在上车后均系了安全带,在这次极其严重的交通事故中,三人均得以保住了性命,车接近报废,但人却有惊无险。第二天,略做调整后,张铁雁律师又开始着手办案,直至魏利民案由审的19年有期徒刑,经再审改判为8年有期徒刑。2016年末在办理西藏自治区那曲行政公署公安处扣押马五德等人58公斤黄金获国家赔偿案后,自西藏返回的列车途径唐古拉山时,经常爬山锻炼一向对自己身体自信的张铁雁律师却出现了严重的高原反应,心想难道这次西藏之行要“亡我不成”?在经过几个小时的煎熬后,列车行至格尔木情况才略好转,而回到北京的张铁雁律师又恢复了生龙活虎的状态,开始进入为下一个大案辩护(代理)的征程中。似乎这些劫难,这些病痛,这些人生当中的风雨对于他来说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所热爱的律师事业,是他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责,是他作为一名中国律师的责任和担当。

 

黄金案国家赔偿纪实

 

黄金案之一、吉林于润龙46公斤黄金国家赔偿案

 

概要

“吉林于润龙46公斤黄金国家赔偿案”被赞誉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对推动国家赔偿案件的发展和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该案在2015年引起了全国性的轰动,先后被中国青年报、新华社、央视《焦点访谈》、《法制与新闻》杂志等数十家中央新闻媒体大量报道。该案的代理律师张铁雁为此也成了被媒体追逐的“明星”。该案经过张铁雁律师的不懈努力,使这起历时13年的案件,最终得到了公正解决。

 

案发

该案肇始于2002年,这一年9月21日,吉林省桦甸市个体业主于润龙驾驶车辆携带所承包金矿和从私人手中收购的黄金共46384克,欲从长春托运至深圳出售,途经吉林市红旗收费站时,被吉林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所带黄金被扣押。吉林市公安局以于润龙涉嫌非法经营罪为由,扣押其携带的黄金46384克,并予以刑事拘留。

在案发后的第六天,吉林市公安局竟将所扣押的46384克黄金全部出售。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以【2003】5号文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停止执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黄金管理的黄金收购许可、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审批、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四项制度。这就意味着个人收购、买卖黄金已属于合法行为。

 

审判拉锯战

2003年9月4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润龙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涉案的黄金,其中有23公斤属于合法财产。因国家法律发生变化,收购黄金的行为已不属于违法。但2003年12月2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却决定撤销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润龙的不起诉决定,于2003年12月15日,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于润龙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4年4月29日作出(2003)丰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于润龙犯有非法经营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于润龙不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5年7月22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依法撤销了丰满区人民法院(2003)丰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改判于润龙无罪。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吉中刑监字第25号再审决定,同日,该院又作出(2012)吉中刑再字第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

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却又于2012年8月13日逮捕了于润龙,2012年10月15日丰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丰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如下:一、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没收于润龙非法经营涉案的黄金46384克,上交国库。于润龙不服再审判决,再次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2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润龙取保候审。2013年7月18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中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二、改判上诉人于润龙无罪。

 

这是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家赔偿案

2013年10月15日,于润龙委托张铁雁律师作为代理人,向丰满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吉丰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决定如下:一、支付赔偿请求人于润龙错误羁押赔偿金42487.55元;二、对赔偿请求人于润龙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三、驳回赔偿请求人于润龙其他请求。

于润龙不服,继续委托张铁雁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吉中法委赔字第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如下:维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

于润龙对此不服,委托张铁雁律师于2014年4月1日依法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吉法委赔监字第0002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明确告知于润龙:涉案黄金是在刑事侦查阶段被吉林市公安局扣押和处理的,因此,您请求退还46384克黄金应按照程序到吉林市公安局解决。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就于润龙要求赔偿黄金一案,分别向吉林省公安厅和吉林市公安局发出司法建议函,要求吉林市公安局对扣押于润龙的46384克黄金依法予以赔偿。

2015年1月4日,吉林市公安局做出吉市公赔决字【2015】0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认为:吉林市公安局已将扣押的黄金以国家规定黄金收购价出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总售价3843054.5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故吉林市公安局应当向赔偿请求人于润龙支付当时变卖黄金的价款人民币3843054.58元。于润龙对吉林市公安局的决定不服,委托张铁雁律师于2015年1月8日,向吉林省公安厅申请复议,要求依法变更吉林市公安局的错误赔偿决定。

2015年3月4日,吉林省公安厅在吉林市公安局主持由于润龙和委托代理人张铁雁律师、吉林市公安局参加的调解,经张铁雁律师的据理力争,于润龙和吉林市公安局达成调解协议:一、撤销吉林市公安局国家赔偿决定(吉市公赔决字[2015]01号);二、由吉林市公安局按照调解协议在三个月内返还于润龙46384克黄金。复议机关吉林省公安厅于2015年3月6日作出吉公赔复决字[2015]0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认为:在于润龙申请国家赔偿期间,于润龙与吉林市公安局在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方面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吉林市公安局应按照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予以国家赔偿。

2015年5月19日,吉林市公安局依照调解协议向于润龙返还了46384克黄金。

至此,这起被《焦点访谈》誉为法治社会的“典型样板”、“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家赔偿案件”,历时13年,在于润龙经历了两次入狱、四次审判,赔偿阶段经历了五个程序的大案,由张铁雁律师独立完成了赔偿阶段的全部代理工作,终于得以圆满解决,张铁雁律师本人也被媒体戴上了“黄金律师”的桂冠。

 

黄金案之二:周振友等人19公斤黄金18年追讨国家赔偿案

 

概要

1998年,西安商人周振友在河北保定洽谈业务时遭当地某县警方跨区抓捕,其携带的19公斤黄金被扣押。被刑拘30天后,“取保候审”的周振友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上访之路。后周被告知,当初的19公斤黄金早已不知去向。

2015年6月3日,72岁的周振友在看到吉林于润龙46公斤黄金获得国家赔偿后,辗转找到了张铁雁律师,希望张铁雁律师能够帮其维权。张铁雁律师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后向河北省保定市某县公安局发出了律师函,要求撤销1998年对周振友以“涉嫌非法经营”作出的刑事立案决定,主张返还被扣押至今的19公斤黄金。最终,在张铁雁律师艰辛努力和据理力争下,周振友等人终于获得国家赔偿。

 

案发

1998年3月下旬,开张不久的西安秦潼金行接到了一份“大单”:赶制一批纯金佛像,用于在河北保定市销售。在西安和平门外某地矿宾馆,金行经理周振友见到了自称来自杭州工艺品厂的客户赵云龙。开价高于市场行情的赵只提了一个要求:模具由其提供,金行派工匠携黄金原料前往保定异地制作。

上个世纪90年代末,我国对金银生产销售管控严格,除了许可经营,黄金制品的异地加工尚需人民银行开具俗称“路单”的“外出加工单”,而隶属于潼关县金饰品加工厂的秦潼金行拥有合法资质,恰好可以开具。

几经洽谈,秦潼金行决定以库存旧料熔结19公斤黄金,由周振友带队前往保定。3月底,周振友一行如约抵达保定,入住由赵云龙预订的中银宾馆。

当年4月1日,经过深入洽谈,周振友通知随行保安和司机将在别处存放的黄金送至中银宾馆。周振友回忆,“19公斤黄金装了两个帆布袋,用酒店平板车送到房间,刚坐下不到一分钟,20多名手持微型冲锋枪的警察破门而入……”

在这次由某县公安局组织的跨境行动中,周振友一行6人因“非法经营”被刑事拘留,19公斤黄金被扣押,“客户”赵云龙却被允许自行离开。

周振友这才想起,开价甚高的赵云龙在过去数天中始终避而不谈正式签约、不提供模具样式和营业执照。周振友觉得自己可能遭遇了“钓鱼抓捕”。

周称,在其后的提审中,一名警察告诉他,警方已经在宾馆“埋伏了3天”。这一说法未获警方证实。

在看守所期间,历次提审,周振友均告知办案人员:金行拥有全套合法经营手续,携金外出加工也完全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但周诉称警方未容置辩。

被刑拘30天后,周振友一行6人在分别缴纳了3万-7万元不等的保证金后取保候审。

 

申诉上访

周振友出具的陕西省金银证字第275001号经营许可证显示,秦潼金行所属的潼关县金饰品加工厂已于1995年取得黄金制品生产、批发许可。

而在“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中,经办民警李某某、刘某、崔某给出的理由是:“因案情复杂,无法按时结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周振友取保候审。”同意取保候审的是时任某县公安局局长许汝钧。

另一份开具时间为1998年4月30日的收款收据证实,周振友于当日交纳了7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收款单位为某县公安局。1个月后,某县公安局致电周振友,向其退还了3万元保证金。

此后的17年间,周振友持续申诉、上访,周保存的某县、保定市、河北省等部门的信访回执厚可盈尺。但得到的答复多是,“这是历史遗留问题,时间久远,黄金已不在,现任领导无力解决”。

2005年,时值全国公安大接访,周振友再度上访。但仅获已调离某的前公安局长许汝钧个人支付2000元路费“以示安慰”。

周振友持有的多份信访回执证实,2006年3月,周振友前往公安部信访局上访,得到的答复是,“如涉及公安人员违法办案,绝不姑息”。

而保定市公安局《转送信访事项告知单》亦显示,该局于2006年3月15日向某县公安局转送周关于返还“非法交易黄金案”保证金的信访件,告知“由某县公安局处理”。

周振友称,这一次,某县公安局一名凌姓局长在退还了1万元保证金后表示,“对当时所扣黄金怎么处理全不知情,这个案子我无法答复,您向上级机关反映吧”。

在周振友被刑拘期间和取保后,某县公安局曾数度派员前往西安调查走访,证实周振友和秦潼金行确系合法经营,但并未及时纠错。

关于19公斤黄金的下落,周振友获得的答复并不一致。面对周振友的追问,某警方一度答复称“黄金已经被变卖了”。

 

命运改变

事发前,周振友的人生和事业堪称成功。早年毕业于洛阳冶金学校的周曾先后供职于郑州某冶金建筑公司和西安某矿业设计院。

1994年时值“下海潮”,周振友停薪留职,前往潼关参股金矿,掘得“第一桶金”。1998年,周作为合伙人,投资50万元,参与创办秦潼金行。其时的周振友在业界小有名气,“是西安第一批摩托罗拉手机使用者”。

一夕之间,19公斤黄金被扣,6人缴纳了30多万元保证金,秦潼金行一蹶不振,不久宣告破产解散。时年53岁的周振友从“成功人士”沦为负债30万的欠债人,上世纪90年代末,对于很多家庭来说,这无疑是个天文数字。妻子无业,儿女尚幼,周振友的生活彻底陷入困顿。

回到西安的周振友倾尽家产,向合伙人退赔损失,清偿了部分积欠债务,但此后多年的不断申诉、上访让本已丧失经济来源的周不得不寻求“低保”帮助。

退休后,凭着1200元低保和2000元退休工资,生活勉强尚可维持。

 

把所有希望寄托在张铁雁律师身上

2015年5月,吉林商人于润龙46公斤黄金被扣押,最终获得退赔的消息让周振友重拾信心。几经辗转,周振友与张铁雁取得了联系。张铁雁律师道:“与于润龙46公斤黄金案相比,周振友案中,某警方的行为性质更为恶劣。于润龙案案发时,根据人民银行的金银管理规定,警方的抓捕尚有依据,但周案中,警方涉嫌多重违法。上述违法包括:超越管辖区域行使侦查权,涉嫌以诱骗方式调查取证,超期侦查、取保逾期、扣押黄金违法处置等。此外,根据刑诉法规定,从刑拘、侦查到移送审查起诉原则上最多不得超过8个半月,取保候审的最长保证期限12月,但周案的侦查期限和取保期均严重超出了法定期限。”

与张铁雁律师签订委托协议时,72岁的周振友说:“我最大的愿望就是在有生之年把黄金要回来。”在张铁雁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某县公安局终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退还周振友等人被扣押的19公斤黄金。历时18年的又一黄金大案终于尘埃落定、物归原主,张铁雁律师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但全国各地的黄金大案似乎比想象的还要多。

 

社会效果

该案曾被《华商报》等媒体多次报道,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可以说,由于张铁雁律师的辛勤工作和据理力争,才使得这起历时18年的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再一次最大限度维护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黄金案之三:甘肃刘孝奇、马学义11公斤黄金被扣押17年国家赔偿案

 

概要

这起甘肃刘孝奇、马学义11208克黄金被扣押17年的国家赔偿案,在张铁雁律师的努力下,赔偿义务机关甘肃省公安厅依法进行了赔偿。在该案中,复议机关公安部曾作出赔偿的复议决定,对全国公安机关的此类案件具有非常积极的指导意义。

 

案发

1998年7月19日,甘肃人刘孝奇、马学义携带祖传黄金11208克,准备乘火车到上海出售,在兰州火车站乘车时,被甘肃省公安厅的侦查人员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抓获,二人后被取保候审,所携带的黄金11208克被扣押。在此后的十余年里,二人持续向甘肃省公安厅、公安部及有关法院、人大上访,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委托张铁雁律师申请国家赔偿

2015年3月,二人委托张铁雁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请国家赔偿。甘肃省公安厅收到赔偿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同年6月8日,张铁雁律师作为代理人依法向公安部申请复议。公安部于同年8月7日,作出公赔复字[2015]3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甘肃省公安厅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后甘肃省公安厅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甘公赔决字[2015]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赔偿11208克黄金,共计赔偿金人民币2535249.6元。

 

社会效果

至2015年10月底,刘孝奇、马学义二人终于收到了甘肃省公安厅支付的全部赔偿金。在张铁雁律师的努力下,使这起历时十七年的案件,在回归法律途径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利益。公安部对该案所做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为日后公安机关处理此类案件将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收到赔偿款之后,赔偿请求人刘孝奇专门赶到张铁雁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赠送锦旗,以表达感激之情。

 

黄金案之四:广东省公安厅某公安局违法扣押马哈比黄金9350克20年国家赔偿案

 

概要

在广东省公安厅某公安局违法扣押马哈比黄金9350克20年国家赔偿案中,经赔偿请求人马哈比申请,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了只赔偿20年前案发时的黄金变价款的赔偿决定,马哈比不服,委托张铁雁律师向复议机关广东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赔偿义务机关的错误决定。马哈比不服,继续委托张铁雁律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后该委员会作出由赔偿义务机关按照赔偿决定作出当日黄金兑换价赔偿的决定。在该案的所有赔偿程序中,都是由张铁雁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赔偿。由省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对该类案件具有积极的参照作用。

 

案发

1996年2月,甘肃省居民马哈比携带自产毛金410000克前往广东加工,总加工出黄金金条50条,共计9350克,在返回甘肃途中,被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以涉嫌走私黄金罪立案侦查,全部查扣。20年来,马哈比多次讨要未果。马哈比系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20年前,他在当地的一个金矿上开采黄金。当时开采出来的主要是沙金,纯度不够,交给银行不收,甘肃当地又没几个人有提纯技术。故,1996年2月20日,他携带村内村民们自产的410000克毛金前往广州托人加工。

 

二十年后看到希望

2015年11月,马哈比委托张铁雁律师向广东省公安厅某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6年2月28日,某公安局出具行政赔偿决定书,认定没收黄金不符合法律,但黄金已被变卖,称退回1996年没收黄金的交售兑换款886124.75元。但马哈比认为,黄金价格已上涨数倍,对该决定并不满意,继续委托张铁雁律师进行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了赔偿义务机关的错误决定。

马哈比称自己返回甘肃途中,经白云机场安检时,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将9350克黄金全部查扣,随后被警方以涉嫌走私黄金罪立案侦查,后被收容审查数十天。此后家属多方举债,带了10万保释金前往广州,才将他取保候审,但涉案的全部黄金仍处于扣押状态。警方称黄金当年已交售给银行。

2016年,马哈比继续委托张铁雁律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据广东高院赔偿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8日出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经审理查明,“赔偿义务机关某公安局应给付黄金9350克的相应赔偿金给赔偿请求人马哈比,赔偿请求人马哈比请求按作出决定之日的黄金市场价格予以赔偿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赔偿决定书决定,撤销广东省公安厅此前的复议决定。决定书称,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公安厅某公安局应按决定作出之日中国人民银行9350克黄金的交售兑换价款给付赔偿请求人马哈比。

“广东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当日市场黄金价格为每克262元,以此折算,某公安局应赔偿马哈比约2449700元。”张铁雁律师说。

2017年1月27日,广东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确认将以2016年12月28日的黄金交售兑换价款赔偿黄金,折价款近245万元。截止笔者采访前,马哈比已经顺利收到了所有赔偿金。在张铁雁律师的艰辛努力下,村民们20年的心结也终于得到了化解。

 

黄金案之五:史上最大黄金国家赔偿案尘埃落定,58公斤黄金被扣18年,当事人获1100万元国家赔偿

 

概要

58公斤黄金被扣18年 当事人获1100万元国家赔偿。2017年8月17日,甘肃商人马超、马五德等人终于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这意味着,他们追讨18年的黄金终于有了结果。

1999年7月,马超等人雇用司机从甘肃运送58公斤黄金前往拉萨,准备出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车辆行驶至那曲地区时,遭到那曲公安处拦截,这批黄金被以走私的名义查扣。随后的多年里,他们一直向那曲公安处讨要被扣押的黄金,直到2016年,他们才获悉:这些黄金早已被那曲公安处变卖给当地银行,钱款已上交至那曲地区财政局。

马超等人申请国家赔偿,但两次遭到拒绝。2017年8月2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定,那曲公安处至今仍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黄金的来源及相关人员行为违法,应当返还在1999年7月扣押上述5人运输的58公斤黄金。由于黄金已被变卖上缴国库,改为赔偿人民币1100万元。

 

跨省销售黄金被抓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黄金矿藏丰富,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为了发展当地经济,肃北县人民政府公开张贴告示,征集全国各地有生产意愿的人前去进行黄金开采。

1998年11月13日,自然人马生福与肃北县黄金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开采当地的开腾郭勒金矿。这张只有两页纸、手写的合同约定,1999年的承包费为35万元。

此后,马生福又与马永山、马超、马小平、马占奎等人口头约定,后者分成三组,组织民工开采属于开腾郭勒金矿一部分的奎腾郭勒金矿。

由于前期投入较大,企业运营期间,5人已经捉襟见肘,企业难以维系,马永山等人决定边采边卖。然而,当时甘肃省人民银行暂停了收购黄金。

为了发放民工工资,马永山等人委托马洒力押运上述黄金前往拉萨人民银行交售。1999年8月,马洒力押运黄金途经那曲地区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查扣,随后,在拉萨等待接收黄金的马五德亦被抓获。

这个过程被国家赔偿决定书所确证。赔偿书中介绍,1999年7月30日,马正清、马锦忠驾驶甘N-03488牌号东风车前往拉萨,行至那曲地段时,那曲公安处检查发现车内有大量黄金,遂对人、车进行扣押并以涉嫌非法运营、贩卖黄金为由,对马正清、马锦忠予以刑事拘留。

根据二人的交代,同年8月1日,那曲公安处刑侦队民警在拉萨“乐都饭店”将等待收货的马五德、马洒力抓获,并当即宣布了刑事拘留。14日,那曲公安处在保证人保证并交纳保证金的情况下,对马五德、马洒力二人变更了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马洒力被羁押17天后释放,马五德被羁押37天后释放,但58余公斤黄金仍被继续扣押且未出具任何扣押清单。

工人被抓、黄金被扣,急坏了远在甘肃的挖金合伙人,他们开始通过各种途径打听消息,尝试努力。马永山介绍,他与其他合伙人曾找到时任那曲公安处的一位副处长,马永山等人说明了黄金的来源,并告知这位副处长目前企业比较困难,希望能够将黄金讨回,遭到拒绝。

马永山说,那位副处长告诉他:“您们不要再来要黄金了,您们再来肯定会把您们抓起来,到时候钱也没了,人也进去了,您们今天就赶紧回去吧。”

不得已,马永山等人只得空手而归。那之后,那曲警方又派人到甘肃马永山等人的家中对他们进行抓捕,听到风声的马永山等人躲了起来。

自此,马永山等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再不敢提及讨要黄金之事,金矿就此停业,5名合伙人开始四处挣钱还债。此后,他们不时到那曲公安处打探被扣的黄金,但均未得到正面答复。

 

黄金被扣,18年间多次讨要未果

马超认为,如果没有遇到那曲公安处,这批黄金可以顺利出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而负责运输的股东也会如期带回一笔资金进行分红,并结清挖矿民工的薪酬。

马超说,1998年,他跟马五德等股东一起投资金矿。被扣押的58公斤黄金就是他们采挖来的。

2001年以前,我国对黄金的供应、收购实行的是“统购统配”政策。马超表示,当年由于当地银行收购“已经饱和了”,他们便计划运输黄金到西藏拉萨,出售给拉萨的银行。

没想到,这批黄金被那曲公安处扣,司机、股东马五德等人也被拘留。马五德等人随后被释放,但黄金却迟迟没有归还,且警方未出具任何扣押清单。股东们曾多次跟那曲公安处讨要被扣押的58公斤黄金,均没有结果。

2016年5月,马五德等股东再次走进那曲公安处询问。据马五德提供的一份录音显示,那曲公安处一位支队队长告诉他们,“黄金已经上缴到国库了。”

马超家距那曲县约1800公里。1999年至2016年间,“为了讨回58公斤黄金,股东们光是去那曲县就有七八次。”马超说。

马超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和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彭红红表示,当时股东们曾打算提起行政诉讼,但结果不了了之。

 

申请国家赔偿两次遭拒

马超说,在联系张铁雁律师之后,他们决定不再盲目讨要,而是通过司法途径来申请国家赔偿。

2016年6月,马超等5位股东联名向那曲公安处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那曲公安处退还违法扣押的58公斤黄金。2016年7月,那曲公安处作出《国家赔偿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马超等人补充提交案件相关处理情况及有关物品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马超等人称,1999年黄金被扣押前后,那曲公安处并未出具任何相关法律文书。无奈之下,他们只能向那曲公安处邮寄了《关于马五德等五位赔偿请求人无法补正有关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在马五德等人向那曲公安处出具了无法补正有关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后,那曲公安处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马超等股东想通过司法途径要回黄金的期望第一次落空。

此后,马超等人重新向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提出复议申请,再次要求那曲公安处退还黄金。西藏自治区公安厅通过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明确拒绝了马超等人的赔偿要求,称“赔偿义务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均属合理合法。”

据马超提供的录音显示,那曲公安处某支队队长曾表示,该案目前仍未侦破,尚未结案,案件也没有过追期。

事实上,那曲公安处提供的票据凭证及后续的赔偿决定书表明,早在1999年12月10日,那曲公安处就将所扣押的黄金变卖给了银行,变卖款额为3825797.47元。5天后,这些款额以“罚没款”的名目上交给那曲地区财政局。

张铁雁律师:“那曲公安处将黄金上缴银行的行为属于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销售黄金被公安机关查获,有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以[2003]5号文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停止执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黄金管理的黄金收购许可、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审批、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四项制度。

也就是说,在2003年2月27日之前,开采出的黄金只能卖给中国人民银行等特定单位,这也就造成,甘肃省人民银行暂停收购后,马永山等人需要将黄金销往其他地区的人民银行。

当时,马永山等人是被以非法运输和走私黄金被立案的。

直到2016年5月11日,马永山等人再次前往那曲公安处讨要被扣押的黄金,经侦支队李吉元支队长答复说经向当年参与此案的老民警扎西核实确有此案,但案件还没破,还没结案,案子还没过追诉期。

同时,李吉元支队长明确告知马五德等人,涉案黄金确实是被扣了,但已经上缴国库;如果现在要找黄金,又得把以前的案子翻出来,又要去抓人了;同时由于该案当年没结案,估计现在连案卷都很难找到了。

张铁雁律师说,在事发时,甘肃省有地方性的法规规定,黄金不能跨省运输,因此,当时公安机关扣留黄金的行为应该是合乎规定的。但是,即便马占奎等人运输黄金的行为在当时违法,公安机关也应该在查扣后,将案件移送给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而不应该以涉嫌犯罪进行处置。

从当地公安机关的最终侦查结果来看,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马占奎等人案发时携带58公斤黄金的来源及行为涉嫌犯罪。

2016年6月21日,马永山等人通过邮政速递EMS向那曲公安处寄发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义务机关退还被违法扣押的58余公斤黄金。

2016年7月,他们收到了那曲公安处作出的《国家赔偿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他们提交的赔偿申请材料不齐全,要求他们在收到通知书10日内补充提交案件所涉及的刑事拘留、释放证明等相关处理情况及有关物品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当月21日,赔偿请求人快递邮寄了《无法补正有关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称当时那曲公安处没有向他们送达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拘留通知书》、《释放证明》等文书,故无法补正。

最终,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2016年10月21日,马永山等人依法向复议机关——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了《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写到,经审理查明:赔偿义务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均符合法律规定。认为:本案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不予国家赔偿。

2017年1月17日,马永山等人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

 

时隔18年被认定符合国家赔偿规定

2017年8月2日,马超等人的请求得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支持。

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复议马五德等人的赔偿申请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支持了他们的申请国家赔偿请求。

经法院组织协商,那曲公安处将以赔偿金方式支付当年扣押马超等人的58公斤黄金价款,共计人民币1100万元。

从2016年5月至今,马超等人和律师先后向赔偿义务机关那曲公安处申请国家赔偿、向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提交赔偿复议申请。赔偿申请两次被公安部门拒绝后,2017年1月17日,张铁雁等律师再次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2017年8月7日终于收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双方争议的赔偿申请时效、赔偿请求人主体资格、黄金数量进行了认定。其中对于黄金数量事实,马超等人申请赔偿的是58000余克,而在那曲公安处出示的证据却显示黄金数量为50617.26克(净重)。

对比之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定实际赔偿应依据那曲公安处当年上交国库的黄金数量,参照赔偿决定作出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黄金交易市场牌价的每克单价乘以涉案黄金总克数来计算应当支付的赔偿金。最终,考虑到当地的赔偿能力等因素,双方协后达成一致为1100万元。

马超是第一个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的股东。马超说,18年前,由于那曲公安处扣押了黄金,股东们没法收回投资的钱,也无力支付民工的薪酬。

对于接下来的生活,马超坦言,自己年龄大了,只想“钱来了,能过好一点”。

马永山、马占奎和马超文化不高,是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虽然民族不同,但他们的户籍地都是在临夏州)地道的村民。但他们的身份颇为传奇,将近20年前,他们曾是大西北的淘金者,多年来,3个老人往返于甘肃和西藏之间,目的是讨回失去18年的58公斤黄金。

这是国内又一起黄金国家赔偿案,且涉及黄金数量再刷纪录。

事情已过了18年,马永山等人的国家赔偿申请是否已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本案从1999年7月30日案发至今,直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正式调查该案的过程中,赔偿请求人才知道赔偿义务机关对涉案黄金进行了违法处置——违法出售给了中国人民银行,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马永山等人的代理律师张铁雁说。

“尽管赔偿义务机关违法处置黄金的行为发生在1999年12月10日,但赔偿义务机关在违法处置黄金后并没有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其已对涉案黄金作出处理,赔偿请求人当然无法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张铁雁说,因此,马永山等人的请求未过时效。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一锤定音,2017年8月2日作出的赔偿决定书认为,马占奎等5人申请国家赔偿,在“申请时效”和“赔偿请求人主体资格”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那曲公安处1999年查处黄金时,国务院尚未废除黄金专营的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执法可能是合法的。而且,那曲公安处的代理律师称,目前这一案件并未终结,案件还在侦查之中。

然而,1999年被抓的几人不久先后被取保候审,有几人在一年后被解除取保候审,另有两人未被取保候审,亦未被移送审查起诉。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这均属于侵犯财产权而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

对此,那曲公安处的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表示,该案犯罪嫌疑人并非当时被抓获的几人,公安机关曾去甘肃省抓捕其他嫌疑人,但未能抓获归案,因此,这一案件尚未终结。

但张铁雁律师认为,公安机关违法之处,也是马永山等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关键在于,那曲公安处对黄金进行了违法处置。

 

可以保管不能处置

听证会上,那曲公安处的代理律师说,公安机关对黄金的处理方式是保管。

“当时我们那曲公安处的办案条件、办公条件以及保管条件,不适合我们自己进行保管,所以依照法律程序,交给了当时那曲地区人民银行进行保管处理。”这名律师说。

“公安机关连枪支都能保管,对涉案黄金怎么没有能力进行保管?如果要是没有能力保管,你们要委托相应的人民银行代为保管,就是不能进行处置,处置了就是违法,按照现行的法律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铁雁说。

听证会上,那曲公安处的代理律师也介绍,黄金交给人民银行以后,又作价上交了国库。

这也得到了法院的证实——根据法院查明,1999年12月,那曲公安处将所扣押的黄金变卖给银行,所得382万余元作为“罚没款”上交给了那曲财政局。

“将黄金违法出售了,定性就属于违法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行为。”张铁雁律师认为。

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没有生效裁判的前提下,应当对处于扣押状态的涉案财物妥善保管,任何机关都无权自行处理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

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认为,作为一种强制措施的扣押黄金行为,至少必须有合法的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没有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就是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构成法律上的非法扣押行为,侵犯了黄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红认为,本案中,公安机关查扣黄金没有出具清单,也没有在马五德等人被释放后及时予以退还,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017年8月2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赔偿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在“黄金数量”方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中5名请求人申请赔偿的黄金重量是58000余克,赔偿义务机关出示的证据中,显示当年交售给银行的黄金总重量为50617.26克(净重),变卖后上交国库的总款额为3825797.47元。除此之外,双方均未再提供有价值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认为,那曲公安处当年上交国库的黄金数量较为客观。

综上,马占奎等5人请求国家赔偿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有人为马占奎等人鸣不平,认为申请赔偿的黄金重量是58000余克,赔偿义务机关出示的证据说是当时黄金总重量为50617.26克(净重),中间相差了7000多克。

但国家赔偿遵循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赔偿请求人出具的《无法补正有关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中提到,未收到公安机关送达的《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拘留通知书》、《释放证明》等文书,也就意味着申请人无法证明在18年前自己曾经有过黄金,也无法证明自己曾经因为黄金被公安机关拘留。

有专家指出,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因为没有证据而终止申请人的维权行为,转而将举证责任倒置,让公安机关证明自己18年前的侦查行为合法性和黄金数量,在申请人无证据的情况下获得了相对公正的赔偿,表明了一种纠错的“诚信”态度。

 

黄金案的法治意义

对于赔偿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在国家赔偿申请中,马永山等人提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退还原物。但如果经审查确认赔偿义务机关已将涉案黄金违法处置,为促成本案尽早妥善解决,他们也同意赔偿义务机关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赔偿。

“我们认为应以赔偿决定作出当日黄金交易市场牌价的每克单价乘以涉案黄金总克数来进行赔偿支付。”马永山说。

不管是原物退还58余公斤黄金,还是按现价折算现金进行赔偿,这起案件都将是一件天价国家赔偿案。

法院在赔偿书中确认,截至目前,全国同类案件均是按照决定做出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标准,结合现有法律和同类案例,5名申请人与公安机关之间分歧较大,经法院组织协商,双方就赔偿金达成一致,即那曲公安处以赔偿金方式支付当年扣押黄金价款共计1100万元。

1100万元的赔偿金额又是怎么确定的呢?据本案代理人之一、曾成功办理过多起同类案件的张铁雁律师介绍说,在他代理过的多宗类似案件中,有的是直接赔偿黄金,有的是直接按照赔偿决定作出当天的黄金价格折算赔偿金,如果以现在的金价核算,那么这批黄金赔偿金应该为1300余万元。

之所以赔偿金比当日金价低了200多万,是因为西藏那曲属于比较贫困地区,在赔偿金的协商过程中,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能力的问题,当事人对金额做出了让步,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1100万元,法院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出具了赔偿决定书。

案件尘埃落定后,有评论认为这起巨额黄金国家赔偿案再次彰显了国家法治正日趋完善。一直以来“公权力”认错赔偿从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会找种种理由、借口拒绝赔偿、拖延赔偿,抑或少赔。而此次决定的1100万国家赔偿款再一次表明,政府、司法机关犯了错误也要受到相应的惩戒,而这样的惩戒不再是低成本,也会有高代价。高额赔偿决不是“加重国家负担”,而是为了实现更远大的法治目标必须付出的成本,不付成本就不会进步,这就是“容错”赔偿的进步意义。

“拿到了赔偿款也做不了啥生意。准备给家里,给孩子生活用。”马占奎说。他介绍,这1100万赔偿款会公平分给每个股东,“大家出股时候,每人多少都记了账”。


 

“黄金案”为何会有那么多?对话“黄金律师”张铁雁

 

概要

在二十多年的执业生涯里,张铁雁律师因为代理了系列“黄金案”,成了国家赔偿领域的“金牌律师”。甚至连张铁雁律师自己都有些无奈:“‘黄金’的光芒太过耀眼,以致当事人都忘了自己在刑事辩护领域突出的能力和以往取得的成就。”

2015年,因为成功替吉林的黄金生意人于润龙拿到了46公斤黄金的国家赔偿,张铁雁律师声名鹊起。“吉林于润龙46公斤黄金国家赔偿案”也被誉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对推动国家赔偿案件的发展和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起到了非常积极作用。

于润龙案之后,大量追讨被公安机关违法扣押黄金的当事人慕名而来,让张铁雁律师自己都吃惊“黄金案”的存量竟如此之多。这些因法律发生变化而导致的案件已成历史遗留问题,但又引出了国家赔偿的新法律难题。

“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证据标准比刑事案件,甚至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还要低,但办案的难度却不亚于一起复杂的刑事案件。”张铁雁律师说,“这类案件往往涉及侦查机关的违法扣押、罚款和没收,而且时间久远,有的案件甚至连一张纸的证据都没有。”

在张铁雁律师看来,比通过申请国家赔偿为当事人追讨回本应属于他们的黄金更重要的是,应该尽可能地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让“黄金案”、“珠宝案”、“文物案”等国家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少一些辛苦,少走点弯路。

 

他是“黄金案”专业户

赵伟主编:张律师好,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这次专访,作为公认的“黄金律师”,在此,您可否介绍一下代理“黄金案”的缘由?

张铁雁:我代理的第一起“黄金案”就是吉林的于润龙案。这起案件案发于2002年,从事黄金生意的吉林省桦甸市个体户于润龙驾驶车辆携带46公斤黄金,欲从长春运到深圳出售,结果在吉林市红旗收费站被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所携带黄金被扣押,此后于润龙也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

我介入此案时已是2013年于润龙经再审无罪,开始申请国家赔偿时,由于案情复杂,案件进展并不顺利。原办案律师知道我先后在吉林省的两个地区的公安局工作过,还以为可以通过我打通一些关系,可是这46公斤黄金价值1000多万元,怎么可能通过所谓的关系达到效果?

代理过程中,于润龙的性格比较直,他以为,法院已经再审判决他无罪,就可以直接依据无罪判决向当初扣押黄金的吉林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而我则认为在当时的司法环境下,应该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事实证明这样的思路是正确的。

我们首先向作出有罪判决的吉林市丰满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但46公斤黄金的国家赔偿申请被驳回,依照法律程序,我们又先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和申诉,结果也都是维持原决定和驳回申诉。

这样的结果在我们的意料之中,也并非一个坏结果,因为我们想要的结果部分实现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写到:“您(于润龙)的黄金是在刑事侦查阶段被吉林市公安局扣押和处理的,因此,您请求退还46公斤黄金应按照程序到吉林市公安局解决。”在我的请求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给吉林省公安厅和吉林市公安局发出了司法建议,要求吉林市公安局对扣押申请人的46公斤黄金依法予以赔偿。

这就是我希望看到的结果,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和司法建议函都明确应由吉林市公安局进行赔偿,这样更合乎法律程序,也避免了不同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

于润龙案申请国家赔偿成功后,全国各地的“黄金案”当事人纷至沓来,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甘肃、吉林、山东等金矿产区和广东、浙江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时间都在十年以上,有的已经长达二十多年。仅在2015年,我和我的团队就已经办理了十几起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找到我们的还有几十起。此外,类似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已经从黄金扩展到了珠宝、文物、字画等被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案件。

 

赵伟主编: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黄金案”?

张铁雁律师:“黄金案”是特定历史时期下特定制度的产物,其肇始于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其修订前的第十九条规定: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方能开始营业。

这意味着,未经有关部门行政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同时规定,违反此规定将面临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的罚款、没收等处罚,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以[2003]5号文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停止执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黄金管理的黄金收购许可、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审批、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四项制度。这就意味着,个人收购、买卖黄金已属于合法行为。

而造成大量“黄金案”出现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即当时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执法机关越权执法。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经营黄金制度的变更仅仅是“黄金案”申请赔偿的基础,我代理的多起案件中,当事人的确是在行政审批前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黄金,以后多年却一直没有进一步的司法处理。但2010年前,这样的案子还是申请不了国家赔偿的。

2010年《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必须要首先依法确认赔偿义务机关违法的条件下才能申请国家赔偿的要求,由此,那些案件没有起诉也没有判决无罪的当事人也能申请国家赔偿了。

 

司法改革规范涉案财物处置

赵伟主编:这些“黄金案”扣押、处理的黄金动辄十几、几十公斤,关系一个人的身家性命,怎么可能出现长达十几年不起诉也没有判决无罪的情况?

张铁雁律师:这样的案件恰恰并不少见。比如我代理的甘肃岷县刘孝奇、马学义被扣押11公斤黄金申请国家赔偿案,两个人于1998年7月19日被甘肃省公安厅民警在兰州火车站抓获后,黄金被扣押,两个人随后被取保候审,从此再无司法进展。他们没有被起诉,扣押的黄金也没有返还,2015年申请国家赔偿成功前,17年来一直通过上访反映情况。

还有1998年4月1日被河北省某县公安局抓获的周振友、杨光明、高秀萍三人,也是被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之后取保候审,此后的处理便没了下文,可是他们三人随身携带的19公斤黄金被扣押后,也是18年没有返还。这起案件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完全通过律师和当事人的努力定了证据,才最终成功申请了国家赔偿。

实际上,按照修订前的《金银管理条例》,拥有对未获行政审批非法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权力的,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三个部门,它们可以根据违法情节进行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只有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时,才能介入进行侦查,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而没有没收等处罚权。

但我代理的这些“黄金案”中,却有公安机关直接作出没收处罚的情况,甚至于没收主体并非地方公安局,而是并没有处罚权的公安局内设部门。

 

赵伟主编:数量如此多的“黄金案”,也正说明在以往的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在冻结、扣押、查封涉案财物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张铁雁律师:的确如此。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可是在于润龙案中,公安机关在案发后的第六天就将扣押的46公斤黄金全部出售。而诸如周振友、杨光明、高秀萍19公斤黄金国家赔偿案,河北省某县公安局也是在案发后的一周内违法出售了涉案的19公斤黄金。西藏自治区那曲行政公署公安处在扣押马五德等五人58公斤黄金案件中,也是在案发不久,在案件没有依法处理的前提下,违法将全部涉案黄金进行了处置。在我代理的其他案件中,有的侦查机关违法扣押了涉案文物,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时,侦查机关竟然声称早已将文物移交给了博物馆。

正因如此,此轮司法改革中,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可谓切中时弊。《意见》提到的“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规定政法机关指定本机关的一个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统一保管涉案财物,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这些举措将有力地规范办案机关的扣押行为。

 

国家赔偿案件的现状

赵伟主编:通过您办理这么多国家赔偿案件,对于国家赔偿案件的现状有何看法?

张铁雁律师:国家赔偿案件数量之多是以前不曾料到的,自从于润龙46公斤黄金国家赔偿案件被媒体报道后,我和我的助手每天都会接到一些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咨询,也有相当数量的全国各地的当事人前来北京与我们当面商谈案件的有关问题。有一次我们团队在一天的时间里,共同接待了十七位来访者。尽管很疲劳,办案过程中也充满了艰辛,但我们还是要坚持,尽可能地通过法律途径帮助他们。

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在有关法律规定逐步完善的现状下,我们案件涉及到的赔偿义务机关领导及办案人员都能积极处理积压的案件,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了能够更稳妥地处理案件,领导带领办案人员到北京与我们协商,并最终促成案件的妥善处理。通过我办理的这些赔偿案件,我看到了国家法治环境的改善,使我更加充满了信心,尽可能帮助赔偿请求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以化解社会矛盾,尽到一名执业律师的职责。

 

国家赔偿制度有待完善

赵伟主编:您办理了这么多国家赔偿案件,对于社会普遍反映强烈的赔偿金额标准太低的现象有何看法?

张铁雁律师:关于人身羁押的国家赔偿标准,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相应的赔偿标准也在不断提高。201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同天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日后执行新的国家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称,自2016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42.3元;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

但关于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我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完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但其中的浮动空间较大。

以我代理的相关“黄金案”为例,吉林于润龙案最终予以返还原物,即46公斤黄金;甘肃刘孝奇、马学义案则没有返还原物,而是按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的黄金市价,计算支付了赔偿金。

 

赵伟主编:您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同时又办理了诸多的国家赔偿案件,经过这么多的司法实务,您认为《国家赔偿法》中的哪些规定应该进一步予以完善?

张铁雁律师:实际上上述侵犯财产权案件的赔偿标准问题就体现了《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方式的规定比较模糊,我认为应该明确当无法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时,应该具体如何进行赔偿。

其次,《国家赔偿法》只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但该法没有规定,如果十五日内相关部门没有支付赔偿金应承担什么责任,申请人有何救济程序。

在于润龙案和刘孝奇、马学义案中,申请人都遭遇了这样的窘境,最终是通过媒体曝光和上访等非法律程序手段,在得到了社会关注的前提下,才得到了解决。

再次,我认为《国家赔偿法》给赔偿义务机关留下的权力空间太大。比如《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形式,有些作出违法行为的侦查机关为了规避责任,会故意作出错误决定,将原本应属于刑事赔偿的国家赔偿案件作为行政赔偿。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刑事赔偿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但在行政赔偿程序中,遇到同样情形,赔偿申请人则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而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减少了一条救济渠道。同时,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没有同时规定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有权通过何种途径继续行使权利,这实际上可能变相剥夺了赔偿请求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可能造成相应国家机关权力的滥用

再比如,目前的国家赔偿程序在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之外,只规定了复议、申诉程序,缺少第三方监督,这不利于赔偿决定的公正作出。与此相关联的还有现行《国家赔偿法》对赔偿义务机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也并不明确。

最后,作为一名长期关注国家赔偿业务的执业律师,我认为《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请求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职责等规定还存在空白,在国家赔偿金额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复杂的趋势下,相关业务正在朝着职业化、专业化发展,赔偿请求人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法律也应该予以认可和完善。








 

 

刑事大案纪实

 

刑事大案之一:孙氏三兄弟涉黑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的艰辛平反之路

 

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刑事案件极少。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责主要是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办案,所以一般性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不会亲自去提审。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提审”这一做法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采取“指定再审”,而极少使用“提审”。近十余年来,在笔者印象中,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曾经轰动全国的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在二审判决后进行了“提审”;2016年6,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了“提审”,聂树斌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后,并未由山东高院再审,也没有在案发地河北高院再审,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因为聂案社会影响更大,审理起来更难。

而“孙宝东等孙氏三兄弟案”也因社会影响巨大,时间跨度太长,案件极为复杂,2015年12月17日,被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程序。2016年9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开庭审理。这就是说该案决定再审的时间和开庭时间,均是在聂树斌案件之前。且我们了解到,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庭审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又当庭建议部分刑罚应当改判,这在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减轻处罚建议的案件更是罕见。

 

罕见提审  严防错案

“孙氏三兄弟案”曾被吉林省吉林市作为打黑典型案例加以宣传。案犯孙宝国、孙宝东长期被认为与1996年发生在辽宁省鞍山火车站的一起“故意杀人案”有关。相关报道称,二人因纠纷刺死、刺伤出租车司机,开始仅被判缓刑,但经过协调,吉林省相关审判机关却撤销了多个已生效判决,吉林市警方重新取证,最终将此“故意杀人案”并入涉黑案审理。2011年11月11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孙宝国犯故意杀人罪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以孙宝东犯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无期徒刑;以孙宝民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9月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孙宝国犯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孙宝东犯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以孙宝民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管制至十八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孙宝东等人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均被驳回。

然而,在2016年9月26日的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庭审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当庭认为故意杀人和涉黑犯罪定性、证据存在问题,“而且诉讼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并因此导致定罪量刑明显不当,显失公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表了约40分钟的出庭意见,其中30多分钟用来谈原审出现的问题。该检察员认为,有9起犯罪存在定性、事实或证据采信错误,另有13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孙宝国的姐姐等3名原审被告人被当庭建议改判无罪。

担任审判长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表示,考虑到涉案人数众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涉及诸多重大法律争议问题,不作当庭宣判。

 

鞍山采购  埋下祸根

孙氏三兄弟是土生土长的吉林本省人,家里既无深厚背景也没有雄厚财力,均是贫困孩子出身。三人的学历不高,都是初中文化程度,辍学后,四处打工谋生。

上世纪90年代初的长春市团结路钢材市场门口,总蹲着几十个等待拉活的装卸工人,孙宝东和孙宝国两兄弟就在其中。

装卸一吨钢5元钱,孙宝东每天能挣30元。为了多拉点活儿,他主动帮市场门口的店铺打扫卫生。做了一段时间装卸工后,孙宝东开始跟着二哥孙宝国做钢材销售业务员。

孙氏三兄弟的噩梦始于1996年的鞍山案件。时年24岁的孙宝国在长春市国都物资经销处做业务经理,弟弟孙宝东跟随他做业务员。1996年3月12日凌晨,孙宝东随同孙宝国携带30余万元购买钢材的现金去进货,当到达辽宁省鞍山市火车站时,一名李姓出租车司机上前招揽生意,孙宝国等人没有同意,转而走向一名女司机。

冲突由此发生。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1997年判决认定:李姓司机纠集多名司机伺机报复,在孙宝国等人走到火车站地面出口时,李姓司机从孙宝国身后将其拦腰抱住,裴某某持折叠凳击打孙宝国的头部。

孙宝国、孙宝东在突然遭到暴力袭击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向围打他们的众人乱刺。孙宝国将一人刺死、一人刺成重伤;孙宝东造成了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他也被打成轻微伤。

事后调查显示,当天参与袭击的出租车司机中有多人喝了不少酒,其中一名司机还是一起持刀抢劫案的在逃犯罪嫌疑人。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认定孙家兄弟“防卫过当”,最终,二人均被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孙宝国获刑3年、缓刑3年,孙宝东获刑1年、缓刑1年。受害人家属则获赔7万元。

在当时,这份判决并没有引起相关人的争议,孙家两兄弟没有上诉,他们的生活也没有因此受到太大的改变,仍分别从事着各自的营生。

在进入2000年后,孙宝东经过多年的钢材销售历练,开始自立门户,与两个一起做过装卸工的朋友合伙在长春市凯旋路钢材市场租了十多平方米的店面开店。

然而,孙宝东的生意开张后并没有刚开始时设想的那么好,连续两年都处于亏损状态,至2002年才慢慢扭亏为盈,生意开始红火起来。在这期间,孙宝东的另一个合伙人又自立门户。此时,他们的生意也愈加红火,营业额直线上升。

但即便如此,孙氏三兄弟当时在钢材市场的份额也并不算大,一位了解孙氏三兄弟的李姓商户直言不讳道:“如果他是黑社会,别人还敢欠他钱吗?他还能为了要账进监狱吗?还有就是他们的生意规模当时顶多就算个中等,说中等都算高了。他们如何欺行霸市?”

但就是这样几个生意人,在2008年后突然以重大涉黑案件嫌疑人被立案侦查。

 

跨省判决  越判越重

2007年,多名商人向北京、长春等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称孙宝国、孙宝民向他人放贷、赊账销售钢材,在讨债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逼迫抵押财产、转让股份等。

2008年,当时的长春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队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多个批示称:长春市有一个“以孙宝国为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据当时的媒体报道,该案引起吉林省公安厅领导的高度重视。该案转吉林市公安局侦办,并被列为吉林省公安厅督察案件,一定要办成“铁案”。

2008年1月24日,腊月十七,孙宝国和孙宝民突然被刑拘,家人被告知,他们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罪名。紧接着,两人涉嫌的罪名越来越多,该案涉及的人也越来越多,包括随孙宝国跑业务的司机曲海文、周艳圣、周艳秋等人。

为了给两个哥哥讨个公道,三弟孙宝东不仅往长春市信访办、吉林省信访办反映情况,还有一次跑到了北京,但结果都是杳无音信。

当孙宝东想办法继续反映情况的时候,他又听到一个可怕的消息。孙宝东回忆说,一次饭局中,市场里的几个哥儿们正准备一起喝酒,有人向他透露,“您就别再往上整了,再往上告就把您也抓进去了。”

当时听到此言后,孙宝东感觉很害怕,但没过几天他又开始准备给中央各大单位写反映信。

然而,孙宝东写的信还没有发出,2008年6月11日,他也被抓了。据孙宝东回忆,当时他正准备去学校替侄子领取小升初录取通知书,刚刚到学校就突然被人按住,然后押上了车……后来才知道,给家人报信自己被抓的是一位学校的老师,要不然家里都不知道他当时也被抓了。和孙宝东合伙开店的两位朋友在听到孙宝东被抓的消息后,因怕被牵连也关掉了门店,躲藏在外。

2011年铺天盖地的“涉黑”宣传报道中,孙宝国三兄弟被描述为“横行市场多年,称霸一方”,报道称:3人养了众多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打手,逐渐垄断了凯旋路钢材市场,欺行霸市。

1996年的“鞍山案件”再次进入侦查机关的视线。2010年5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此案,并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充分,导致认定事实不清,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在被作为重案侦查后,这起故意伤害事件则演化为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下的一起故意杀人罪行。

2011年,即15年后,在距离鞍山市500公里的吉林省吉林市,一份迥然不同的跨省判决产生了。在这份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中,“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变为“故意杀人罪”,缓刑也升级为重刑——孙宝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孙宝东被判无期徒刑。

按照有关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但审判机关却旧事重提,刑罚突变,孙家不服,提出上诉。

 

被定涉黑  证言改变

旧案为何多年后跨省重提,甚至重判?孙氏兄弟等人被公安部门以“涉黑社会性质团伙”调查是重要原因。

2009年的报道显示,吉林市警方除了讯问孙宝国、孙宝东之外,还数次前往鞍山,“访了数百名证人和群众”。鞍山火车站“故意杀人案”随后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重启一年之时,经过跨省协调,铁东区法院判决被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被指定再审该案,后改由吉林市中院审理。

警方的新证据让吉林省两级法院认定的事实出现了大反转。按照吉林高院的判决,孙氏兄弟不再是“遭暴力袭击后掏尖刀乱刺”的防卫过当,而是在被害人已经逃散的情况下持刀追刺,并不计后果对多名被害人重复加害,因而构成故意杀人。

孙宝东的辩护律师张铁雁说,事实反转源于证人证言发生变化。例如,两名被害人1996年均称是他们被刀刺中后才跑开,而2009年证言则变成他们先跑开、再被刺中;2009年还出现了两名新证人,称看到孙氏兄弟持刀追打被害人10多分钟,追到一个打一个;与孙氏兄弟同去鞍山的陈秀芳,其证言转称鞍山公检法机关接受请托。

张铁雁律师认为,证言在案发13年后发生巨大变化,但公安机关并未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在201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庭审现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新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存在较大疑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检察员说,4名被害人1996年的陈述均是案发当天或次日作出,且称自己头脑清醒,故而改变证言的理由不足;两名新证人则是2009年才出现的,距案发时间长,证明力较弱。关于办案人员徇私枉法的证言,并无证据证实。

该检察员还称,新证言无法与现场勘查笔录等相互印证。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在出站口处,而2009年的新证言中,4名被害人均称是在出站口看见掏刀后立刻四下跑开、再被持刀追刺,新的目击者也持类似说法,甚至有证言称是追出二三十米将被害人刺倒,这与案发地点不符。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观点,吉林省两级法院认定孙宝国、孙宝东犯故意杀人罪“属于定性错误”。他分析称,综合证据来看,孙氏兄弟带巨额现金到异地购买钢材,出发前还准备了尖刀,凌晨下车后,其精神处于高度戒备状态,此时遇到出租车司机突袭,掏刀反击是一种本能的反应,目的是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防卫意识而非故意杀人,但他们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构成的应是故意伤害罪。

因检方观点与原审判决差异巨大,故法官未对证人证言变化、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等争议当庭作出评判。

 

拼凑罪名  从重处罚

据笔者了解。2011年,这起被吉林市警方认为是“还原案件真相”的鞍山火车站“故意杀人案”,与打击“孙氏三兄弟涉黑团伙”的事迹一起,屡屡见诸报端。办案刑警、法官的先进事迹中也提及此事。

2011年6月30日,孙氏三兄弟等十几人被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第一被告人孙宝国被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12项罪名。孙宝东被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5个罪名。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鞍山案件”由于当地司法机关工作原因,导致该案被错误定性,孙宝国、孙宝东仅被判处缓刑。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还认为,孙宝国获释后不思悔改,大肆宣扬其“杀人没事,孙家上面有人”等言论,扬名造势,不断扩大其社会影响。2000年初,孙宝国开始以社会大哥自居。先后笼络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打手,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大肆进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百姓,逐步形成了以孙宝国为组织、领导者,以孙宝东、周艳圣、曲海文为骨干成员,以孙宝民、孙福海、高威、周艳秋、邹作佰为一般成员的较为稳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起诉书称,该组织以长春市凯旋路钢材市场为据点,以经营钢材为掩护,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孙宝国、孙宝民在经营钢材过程中,蓄谋以大额放贷、赊销建材为诱饵,引诱大量被害人与其经济往来,在高利放贷、高价赊销建材给被害人后,又依仗其黑社会组织势力,采取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手段,向被害人索取或强占被害人畸高于原有债务之钱物,通过上述手段攫取大量违法利益,聚敛巨额钱财,并将部分钱物用于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

起诉书还称,该组织成员对孙宝国言听计从,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孙宝国则通过提供经济保障、为成员摆事等手段来拉拢手下成员为其“办事”。孙氏兄弟还通过贿买方式引诱、拉拢个别国家工作人员,为其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寻求保护,使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处理,反而有恃无恐、愈演愈烈。该组织犯罪气焰嚣张,违法活动猖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使人民群众丧失了基本的安全感,民愤极大。

2013年9月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孙宝国犯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孙宝东犯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以孙宝民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管制至十八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孙宝东等人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均被驳回。

这起涉黑案的一审罪名有15个。主犯孙宝国的罪名最多,包括故意杀人罪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内,共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13项罪名。孙宝东、孙宝民等15名涉案人员,一审罪名还有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帮助毁灭证据、诈骗等。

在张铁雁等辩护律师看来,这么多罪名有“拼凑”之嫌。除孙宝国的亲属外,原审被告人多是其雇用或曾雇用的员工,他们涉嫌的犯罪事实,或是讨债时非法拘禁他人,或是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打斗等。其中多起案件此前已有刑事判决、行政处理或民间调解。

据媒体当年报道,有3宗判决于2005年至2007年的案件,经过吉林省打黑办协调,被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了。这些案件包括一起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以及两起非法拘禁案。

然而,这3起案件的重审并未开庭,检方反而撤诉了,案件至此归零。后来,这3宗案件被归入了孙宝国等人涉黑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案诉讼过程中,本应按照再审程序进行审理的8起犯罪事实,被全部并入了孙宝国等人涉黑案重新侦查、重新审查起诉、重新审判,这“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该检察员表示,仔细梳理可以发现,若不将已有判决的犯罪重新并入涉黑案,孙宝国等人实施的犯罪仅有一起故意伤害、两起寻衅滋事、一起妨害公务、一起敲诈勒索、一起妨害作证、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难以据此认定构成涉黑犯罪,“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合并审理的目的,明显是为了从重处罚孙宝国等人,并因此加重了对各原审被告人的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表示,1996年鞍山火车站“故意杀人案”,1997年已有生效判决,公安机关却针对同一事实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事实上,尽管原判后来被撤销,但只是恢复到了一审程序的重新审判阶段,即使公安机关发现重大的新证据,也仅能向检察院或法院单独移交。

在该检察员看来,该案的程序问题随着移送也到了检察院、法院: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注意到案件属于再审,错误地受理该案并针对相同事实重复起诉;吉林中院也错误地受理了该起诉,并将该事实与孙宝国涉黑案的其他事实一起,进行了重新审判。

 

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

一审庭审的笔录,孙宝东曾连续5次拒绝签名:“不是我做的事,我为啥要签!”终审判决作出,成为罪犯后,孙氏三兄弟不约而同选择了申诉。

孙宝东有5本写满字的笔记本。每个本子上都密密麻麻地写着各类法条: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结合检察院的起诉书,孙宝东但凡看到和自己相关的法条,就逐字抄下来。

他专门留意法制类电视节目和法制报刊。看到和自己相似的案件,就仔细研究对方被如何判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量刑的变化对孙宝东来说并没有太大意义,他觉得:“这个事本身就是错的,假的。惩罚变了,错的性质没变。”

2013年11月5日,张铁雁律师详细了解情况后,决定代理此案。“这案子明显错了,他们根本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证据也有严重问题。”

20分钟的会面中,张铁雁鼓励孙宝东继续申诉。“您这个案子肯定是错的,一定要坚持申诉。只要最高人民法院没判您有罪,我们就还有希望。”张铁雁的这句话给了他信心。

2014年年初,多名被告人家属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4年10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先后驳回孙氏三兄弟的申诉。

2015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辽宁省沈阳市揭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成立不到4个月,孙宝东的妻子郑可新等家属便向其提出了申诉。

20152月2日,第二巡回法庭迎来第一个工作日,全天来访群众突破千人,第二巡回法庭采取了包括庭领导在内的全部法官到一线接谈等措施。

孙氏三兄弟成了第二巡回法庭成立后第一个“幸运儿”。2015年11月5日下午,第二巡回法庭一名审判长和一名主审法官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讯了孙宝国和孙宝东。

前来提讯的法官甚至让张铁雁律师大吃一惊,他们是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审委会专职委员兼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主审法官——原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审判长齐素,在就职第二巡回法庭之前,她刚刚完成对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案平反的审判监督工作。

2015年“12·4”宪法宣传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推出“大法官开庭”系列专题节目,其中有一期播放的就是胡云腾大法官提讯孙宝国和孙宝东的情况。

其中的一个插曲是,齐素的父亲于2016年9月初去世,刚好在她审理此案的关键时期,她竟没有能见父亲最后一面。

“我们要通过审理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宣示现行的法治原则和理念。我们就是要通过再审这起案件,传播严格司法的信息。”齐素说。

此后的进展水到渠成。201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为了开庭,孙宝东提前4天写了草稿反复背,足足准备了40分钟的发言。“在故意杀人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检察员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基本一致。”张铁雁说。

在庭审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指出,在鞍山火车站一案中,12年后该案的证人证言与1997年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指出,原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复追诉、再审程序中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影响了该案的公正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11年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主要依据吉林市公安局2009年重新侦查后取得的言词证据,认定孙宝国、孙宝东系持刀追刺被害人。而吉林市公安局新调取的言词证据与1996年鞍山公安机关取得的证据相比,在证实内容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即4名被害人在1996年证实的都是被刀刺中后才跑开,而2009年则证实是看见刀就跑开,在跑的过程中被刺中。但4名被害人推翻原1996年陈述的理由不充分。作为被害人,他们当时提供不真实且对自己不利、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言,不合常理。

因此,4名被害人在案发10多年之后,推翻案发当时向公安机关作出的陈述,重新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陈述,其真实性存疑。吉林市公安局还找到两名新证人,他们也作证说孙宝国、孙宝东持刀疯狂追打被害方10多分钟,追到一个捅一个。但是,两人是2009年后新出现的证人,作证时距案发已有13年,他们当年是否在案发现场,如果在为何1996年未作证,无相关证据证实,其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存疑。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原判依据的新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并认定孙宝国、孙宝东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孙宝国、孙宝东等人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并从黑社会犯罪的组织、经济、行为、危害性四个特征进行了论述。

第二巡回法庭负责人介绍,从证据来看,这四个特征均不具备。

组织特征方面,孙宝国等人没有为违法犯罪形成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也不存在类似于犯罪组织的帮规等。

经济特征方面,孙宝国名下经营的公司只有长春市凯旋路钢材市场五厅四号,没有证据证实该公司的经济实力、业务范围、销售状况、年均利润及其资金来源和去向等,也没有证据证实孙宝国的全部资产情况。孙宝国与其他被告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性质上属于雇主按月给雇工开工资,且仅千元左右。

行为特征方面,孙宝国等人实施的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妨害作证、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等10余起犯罪和6起违法行为,被害方多系与其有经济往来或经济纠纷的人,并非不特定群众,不足以认定孙宝国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达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程度。

危害性特征方面,长春市凯旋路钢材市场有二百余家商户从事钢材生意,孙宝国、孙宝东经营的门店只是其中之一。孙宝国等人在经营钢材生意的过程中,仅有一起故意伤害犯罪是针对市场另一业主,且系因停车装货发生争执引起,而其他犯罪均与钢材市场经营无关。即孙宝国等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足以对凯旋路钢材市场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不足以垄断该市场的钢材生意,根本不具备非法控制性特征。

“基于上述理由,再审纠正了原判对孙氏兄弟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上述负责人说。

 

孙氏案件的教训

2017年1月宣判前,孙宝东激动得连续4天没睡着。妻子郑可新为孙宝东提前买了一身新衣裳。

最高人民法院当庭宣布,孙宝国、孙宝东的“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原审判决被撤销。16名被告人中有9人被改判无罪。

正在服刑的孙宝国、孙宝东等4名被告人因已服刑的期限超过此次再审判决的刑期,均被依法当庭释放。

宣判、当庭释放、闭庭、签字,孙宝东穿着妻子买的新衣新鞋,把从监狱穿出来的外套、裤子、袜子、鞋子都留在了法院,表示与过去告别。

但8年牢狱时间还是改变了太多东西。原来的凯旋路钢材市场如今是金泰钢材市场,面积比之前扩大了一倍多,当年和孙宝东一起起步的合伙人有的如今已年收入上千万元。

入狱前还能和孙宝东掰手腕的父亲因忧虑3个儿子而一病不起,如今已无法说话,也认不出儿子们。母亲则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再审提审通知书的前一天去世,临终前她曾嘱咐几个儿媳,一定要继续为3个儿子申冤。

出狱后的曲海文无家可归,入狱后,他的妻子变卖了房屋家产,带着孩子离开,从此失去联系。

周艳圣的妻子已和他离婚,他出狱后只能在亲戚朋友家辗转借宿,“回家两周,一夜也没睡着”。

2008年,周艳秋因“涉黑”被抓一个月后精神失常,后被鉴定为精神病二级残疾,只能监外执行,8年来状况未见好转,由70岁的老父亲周凤廷照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当庭宣布,这16人都有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起公开撤销的黑社会性质案件,孙氏三兄弟案给全国审判工作留下了丰富的经验。

“本案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不足,定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也不足,原判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证据不足。尽管办案机关用了近5年时间,也没有搜集到充分证据,但还是勉强下判,导致错误。因此,办案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既要审查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审查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既要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也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放过任何疑点,使公正裁判奠基在严密的证据体系基础之上,切实把好公正裁判的证据关。”第二巡回法庭相关负责人说。

这名负责人还认为,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开展,绝不允许为了对被告人定重罪判重刑而违反法定程序,更不允许滥用法律赋予的程序权力,而本案存在一系列违反诉讼程序行为。

在该案中,由于种种原因,包括“鞍山案件”在内的孙氏三兄弟多起历史已终结案件后来均被撤销后重新审判。

以“鞍山案件”为例。该案1997年被以故意伤害罪宣判,孙宝国、孙宝东均被判缓刑。但2008年专案组成立后,该案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复查后决定再审,撤销了1997年的判决,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其间,2010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移送管辖通知,指定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铁东区人民法院据此将孙宝国、孙宝东故意伤害案移送昌邑区人民法院。

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将该案移送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昌邑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报请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提高审级,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该案提高审级,由该院以故意杀人罪并入孙宝国等人涉黑案中重新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明显违背非抗诉的再审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改变罪名并加重多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尤其要指出的是,这些做法都发生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终审判决还发生在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生效之后,应当说是不严肃的。所以,法庭在裁判文书中明确指出,这样做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符合刑事司法应当谦抑的理念,严重影响程序公正。该案实际上因当事人之间有经济和产权纠纷而引起。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随后也下发了相关实施办法。“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一般经济纠纷拔高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上述第二巡回法庭负责人说。

2015年12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了大法官开庭之《鞍山迷案十九年》节目就曾以该案为例,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的申诉案件立案审查工作。一名二级大法官坦言,此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不是构成,要件是不是齐备”,“我们感觉这个案件,可能在构成要件方面有一些欠缺。同时我们也想了解一下一审、二审当时是怎么考虑的,这是我带着我们的合议庭成员去提讯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尽管他是个‘坏人’,但他也有作为人的一种权利,我们也要依法来评判他。”最高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在前述央视节目中评论称,不能够因为他“坏”,就可以拔高认定,在罪与非罪之间选择罪,在轻罪和重罪之间适用重罪,“我觉得这都不符合我们的法治原则”。

2016年12月4日,《今日说法》又用长达80分钟播出的《我不是黑社会》案件,就是由张铁雁律师办理的这起轰动全国的孙氏三兄弟涉黑刑事申诉案,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而该案也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次派员出庭的再审刑事案件,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纠正的第一起黑社会性质案,且被告人被判处无罪最多的刑事案件(有九名被告人被改判无罪)。

在此前围绕该案的法学专家研讨会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陈兴良曾表示,这是他见过最离谱的黑社会案件。

 

刑事大案之二:黑龙江唐玉涛犯故意杀人案死刑改判死缓案

 

概要

“黑龙江唐玉涛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经重审改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被告人唐玉涛为偷逃高速公路收费,驾车强闯收费站,造成一名工作人员死亡,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通过张铁雁律师与另外一名律师的努力,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最终改判唐玉涛为死缓。

 

案件始末

2010年11月1日晚,唐玉涛驾驶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到哈尔滨市送完石料后,空车驶入环城高速公路。唐玉涛为逃避收费,于22时48分通过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管理所亚沟收费站时,强行闯杆通过,将在前方120余米设置路障拦截的值班站长窦金石当场撞死,后唐玉涛被提起公诉。

2011年8月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哈刑二初字第74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唐玉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唐玉涛不服,依法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唐玉涛的直系亲属委托张铁雁律师和另外一位律师担任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两位辩护人认真研究案情,多次向汽车制动专家咨询有关专业知识,目的是要搞清楚唐玉涛在撞到窦金石之前是否采取了躲避措施。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两位辩护人运用非常详实的证据和法律知识,证明唐玉涛是因为躲避不及,才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该院对此辩护意见非常重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重审阶段充分听取两位辩护人的意见,并采纳上述意见。2013年7月18日,以(2013)哈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告人唐玉涛死刑缓期执行。

 

社会效果

该案曾被新闻媒体多次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影响。由于张铁雁律师及另一位辩护律师的艰辛努力,最终实现了对一审错误判决的纠正,既维护了被告人唐玉涛的合法权益,也防止了错案的发生,收到了极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坚定了公众对法律的信念,树立了中国律师的良好形象。

 

刑事大案之三:吉林柳河县魏利民原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经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案

 

概要

吉林柳河县魏利民因犯寻衅滋事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张铁雁律师的不懈努力下,经再审改判有期徒刑8年。 

 

案件始末

2007年7月15日,被告人魏利民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滥伐林木罪、偷税罪,被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魏利民不服,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予以维持。此案的判决结果引起了魏利民亲属的强烈不满,判决生效后,导致他们多次进京上访,魏利民父亲的求助信经媒体公开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经人介绍,魏利民的父亲委托张铁雁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诉,张铁雁律师首先劝导他们回归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对案件进行充分研究后,运用充实的证据,依法向作出生效判决的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依法作出了再审决定,并将案件发回柳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的准备阶段,柳河县有关领导严重干涉法院审理。后经张铁雁律师申请,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将案件指定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经审理,在即将作出判决时,柳河县有关领导再次出面干涉,无理要求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集安市人民法院审理。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迫于柳河县有关领导的压力,又将案件指定集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得知真实情况后,张铁雁律师不顾威胁,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极为详尽的情况反映,受到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在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示下,案件被依法指定到辽源市东辽县人民法院审理。该院经审理,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东辽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魏利民有期徒刑8年。

 

社会效果

在张铁雁律师的艰辛努力下,使这起引起极大轰动、导致矛盾严重激化的案件,经历了再审和四个法院先后重审之后,取得了公正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公平与正义,纠正了错案,化解了激化的社会矛盾,使人们更加崇尚法律的威严和相信司法的公正。

 

刑事大案之四:北京某著名高校学生陈某等十余人涉嫌赌博案

 

概要

这是一起影响到北京数所著名高校声誉的案件,更是一起影响到一个青年人学业、人生发展生死攸关的案件。幸甚,由于张铁雁律师的介入和积极的努力,使得这起可能激起波澜甚至滑向深渊的案件化为无形、无声,学校声誉得以保全,学生学业乃至人生得以挽救。有人说法律是冰冷的法条没有人情,笔者以为,法律是温暖的,就看你如何解读,如何运用。智慧的人会让法律也有温情。

 

案件始末

2013年11月11日,北京某著名高校在校硕士研究生陈某,因与另外两所高校的十余名在校学生聚众赌博,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张铁雁律师接受陈某近亲属的委托,担任陈某的辩护人。经会见在押的陈某和对案情的充分了解,张铁雁律师认为行驶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存在引诱犯罪、依法未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导致结果加重和违反法定程序行使侦查权等错误。张铁雁律师就有关情况多次向该局的主要领导进行反映,请求采取稳妥的方式处理此案,防止错案的发生,以维护陈某的合法权益,重视警民关系。张铁雁律师的反映和沟通得到了该局的高度重视,在对案件进行认真核查的前提下,该局依法对陈某解除了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12月,该局依法解除了对陈某的取保候审,后撤销了该案。

 

社会效果

由于张铁雁律师的不懈努力,使这样一起可能引起极大社会反应的案件,在行驶侦查权的公安机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下,采取极为得当的方式,维护了陈某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了错误追究;维护了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避免了警民关系的恶化,避免了可能给陈某所在学校和公安机关造成极为不利的负面社会影响,也给了陈某回归校园继续学习的机会。据了解,陈某回到学校后,真诚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对学校和社会的影响,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努力学习,学习和实践活动成绩突出,其事迹还被所在学校网站公开宣传。

可以说,该案的稳妥解决与张铁雁律师良好的执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是密不可分的。

 

刑事大案之五:吉林某中心小学校长贪污、挪用公款案

 

概要

律师的职业定位,就是在法律框架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吉林某中心小学校长贪污、挪用公款案中,可以说,律师将职业定位,将律师的作用可谓发挥的淋漓尽致,既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又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案件始末

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杨某被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04150元,挪用公款5万元。宣判后,杨某不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阶段,被告人的亲属依法委托张铁雁律师和另一位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阶段,张铁雁律师与另一律师继续担任杨某的辩护人,两律师运用充分的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据理力争。后重审法院改判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社会效果

该案的判决结果,很大程度上与张铁雁律师和另一辩护律师的积极努力是分不开的,最终的判决结果既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纠正了原审错误的判决结果。

 

 

刑事大案之六:新浪阅读信息技术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案

 

概要

2014年,北京新浪阅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7人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案,曾被央视《新闻联播》、《焦点访谈》节目和其他媒体多次报道,张铁雁律师指导参与案件多名律师的工作,最终使这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得到了依法公正的处理。在17名犯罪嫌疑人当中,有16名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只有一人被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件始末

2014年4月,北京新浪阅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彭某等17人因通过互联网对外传播作者创作的有淫秽内容的21本小说,被海淀公安分局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案发后,张铁雁律师对多名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进行业务指导。案件在公诉前,有十六名犯罪嫌疑人被解除刑事拘留,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他们做出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时,只有彭某一人被以传播淫秽物品罪提起公诉。在审理阶段,张铁雁律师与另外一位律师共同为彭某担任辩护人,2015年6月27日,彭某被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轻判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社会效果

此案曾被新华社、央视《新闻联播》和《焦点访谈》等中央媒体多次报道,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最终,得到公正、圆满的处理。在这起案件中张铁雁律师对案件的把控可以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后记

2017年年末前夕捷报传来,由张铁雁律师办理的孙宝东等涉黑再审案被《检察日报》评选为“2017十大刑事案件”之首,被《法制日报》评选为“2017十大法治进步案件”,并名列第二位(第一为:聂树斌案)。

采访将结束,笔者希望张铁雁律师谈谈自己多年来的执业感悟,张铁雁律师坦然道:“第一,律师职业是一个要有‘真功夫’的职业,这个‘真功夫’就体现在律师办案当中,尤其在刑事和行政等案件的诉讼中。第二,就是要坚持自己的观点,坚守阵地,且还要有正确的坚持的方式和方法,这种坚持不是要一门心思钻牛角尖而不讲方式方法,在司法实务中有时一定要强硬,有时就需要策略地讲求方式和方法,无论是强硬还是策略地讲求方式和方法,最终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将棘手的问题解决掉,以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第三,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遵守社会秩序,公检法机关依法办案,律师依法代理或辩护。要让所有纠纷和问题都回归到法治的轨道上来,这才是我们法律人和全社会共同的追求和期待,也是依法治国理念不断推进的基石!”

让所有纠纷和问题都回归到法治的轨道上来,以每一个个案推动法治进步。笔者以为,正是由于如张铁雁律师一样恪守职业道德、严守执业底线的法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的坚持和坚守,在每一案件中运用法律的智慧以及得当的方式和方法,既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最终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并推动了法治的不断进步。

从张铁雁律师办理的上述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维护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在违法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国家赔偿领域,张铁雁律师可谓树立了一面旗帜,一个榜样,一座丰碑,中国律师的发展史上更要记录下他的成就和功绩。面对笔者盛赞,张铁雁律师却淡然道:“我只是尽了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在每一案件中认真办案、勤勉尽责;坚持不懈地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应尽的职责,也是律师这一职业应有的责任和使命。”

是啊!认真办案、勤勉尽责,坚持不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每一法律人的职责、责任和使命,这种职责、责任和使命感伴随着张铁雁律师走过了几十个春秋岁月,也影响着他周围的每一个人。我们希望更多的人能拥有这份职责、责任和使命,那么,法治大厦在中国的屹立必将指日可待。 













赵伟主编专访“黄金律师”——张铁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