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个有良知的法律人——访西南政法大学律师校友联谊会副会长、重庆金平法律教育基金会理事、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莘律师

做一个有良知的法律人——访西南政法大学律师校友联谊会副会长、重庆金平法律教育基金会理事、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莘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所在地区: 广东省 广州市

所在机构: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做一个有良知的法律人

——访西南政法大学律师校友联谊会副会长、重庆金平法律教育基金会理事、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莘律师


 

编者按

孟子曰“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即人不用学习就能,是良能;不用思考就知道,是良知。著名哲学家、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阳明先生也曾道“知善知恶是良知;良知即至善,即天理……”。千古年来,良知已成为人们为人处世的一个基本准则。笔者以为,有了良知便可从心所欲而不逾矩;有了良知便可心灵富足从容一生。有一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十多年的老一代法律人这样说:“失去良知的人就等于丧失了做人的基本原则。作为一个法律人,做人要堂堂正正,做事要问心无愧,在每一个案件中要坚守公平与正义,而坚守公平正义就是一个法律人的良知。”

2017年年末前夕,我们有幸采访了这位以捍卫公平正义为己任、坚守良知的法律人——担任素有“法学黄埔”之称西南政法大学的律师校友联谊会副会长、重庆金平法律教育基金会理事之职,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莘律师。



 

廖莘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律师、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课程。     

 

业务领域

公司(含知识产权)法律业务、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经济刑事辩护。

 

工作经历

1977年7月—1988年8月,江西赣州地区公安系统等单位工作;

1988年9月—1989年8月,广东省对外贸易学校法律教师;

1989年9月—1995年4月,担任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区国有企业(康海企业、天海科技)高管(法律顾问、副总经理等职);

1995年5月—2003年9月,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2003年10月—2009年12月,广东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首席合伙人;

2010年1月—2014年12月,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律师;

2015年1月至今,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律师、高级合伙人。

 

工作语言

普通话、粤语、客家话、英语

 

社会职务

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

西南政法大学律师校友联谊会副会长;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该中心广州基地主任;

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法学会人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重庆金平法律教育基金会理事。

 

执业经验

廖莘律师在执业前先后在政法机关、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及企业任职多年,对于经济法律事务尤其熟悉;自1995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并具有中国注册税务师、经济师资格。

廖莘律师擅长经济法律事务尤其是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曾先后担任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达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区天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台湾自立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台湾群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沙角A电厂、广东顺德糖厂有限公司、广州泽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十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廖莘律师对民商诉讼、国际仲裁纠纷代理业务经验丰富,曾代理数百宗货款、工程款、加工费、借款及担保等合同纠纷诉讼或国际仲裁案件,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上十亿元人民币,受到客户的充分肯定。

廖莘律师还对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特别是相关法律纠纷有丰富的处理经验,自1995年起曾代理过较大数量的商标、专利和版权纠纷案件,特别是商标侵权行政、民、刑案件及专利复审案件。

廖莘律师在80年代还曾经在公安机关工作近十年,参与过1982年打击经济领域犯罪、1983-1986年严打严重刑事犯罪、1983年追捕“二王”逃犯等重大战役,对刑事诉讼辩护工作特别是经济刑案有独特的认识和研究。多年来办理了大量的经济刑事案件,让诸多当事人得到取保候审、不起诉、撤消有罪判决发回重审、缓刑、无罪或者轻判处理。


 

走近廖莘律师

廖莘律师的微信名为“闲云野鹤”,或其微信名已对他人生之高远境界做了最好的诠释。闲云野鹤者:无拘无束、来去自如;无欲无求、淡泊从容。已过天命之年的廖莘律师对于名利早已置之度外。而对于律师业务,他却一直保持着一颗不断思索、不断探究、不断学习的年轻的心,他说他是活到老学到老,是学习型律师。除每天自己坚持不断思索探究学习外,他还将自己所学、所悟、所感、所得无私地分享给与之相交的每一个人,分享给社会大众。

廖莘律师的人生格言是:人要活到老学到老;胜利永远属于进击的人;真的猛士要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我们从他富有传奇色彩的人生经历中,从他捍卫公平正义的律师生涯中即可明鉴他是如何在坚守和践行着一个法律人的良知。

廖莘律师生于上世纪的1960年,这就注定了他一定会经历那个动荡不安而又无法忘却的年代。“文革”结束前夕,正值廖莘高中毕业,毕业后他被下放到武夷山区当了一名林区汽车司机,在当时的农耕中司机工作已经是一个非常好的工作了。1977年,国家恢复中断了十年的高考制度,廖莘多次参加高考但未考上,遂被充实到公安系统从事政法工作,廖莘成为一名公安干警。工作之余他没有放弃继续学习,他自学完成了大学中文40多门全部课程以及法律大专的十几门课程,用实际行动弥补着他未能走进大学校园系统学习的遗憾。“83”严打期间,廖莘在第一线负责抓捕犯罪分子,曾连续9天9夜蹲守并直至犯罪份子被抓获,获得赣州地区公安系统嘉奖。1986年,公安系统内培养选拔森林公安干部到大学深造学习,廖莘以优异的表现成为首选者,就这样在1986年廖莘顺利考入了西南政法大学,圆了他的大学梦,从此也开启了他不一样的法律人生。由于廖莘已有多年工作经验且性格开朗、热心助人,又是学校第五届青年法学研究会的常务理事,深得同学们信赖,很快他就成为了校园里的活跃份子、风云人物。“西政83-87级期间的无论是学生还是老师,许多人都认识我”廖莘律师不无自豪地道。或许这也是为何廖莘律师被推选担任西南政法大学律师校友联谊会副会长、重庆金平法律教育基金会理事之职的原因之一吧。

希望在法学之路上有所建树的廖莘于1988毕业后离开公安系统,选择了到广东省对外贸易学校当了一名法律老师从事教学工作一年,后又调任广东省标准情报研究所转派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区国有企业(康海企业、天海科技)担任高管(法律顾问、副总经理)从事研究和管理工作。由于廖莘律师先后在政法机关、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及企业任职多年,这些丰富的人生经历为他从事律师工作,尤其在公司经济法律服务领域以及为经济犯罪刑事案件辩护和处理重大民商案件等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身陷囹圄终无罪,执着刑辩永不悔

1995年5月,廖莘律师开始了他的专职律师执业生涯。而2008年以前,廖莘律师主要从事法律顾问、民商诉讼、国际仲裁、知识产权等业务领域,与中国的经济发展可谓与时俱进、事业蒸蒸日上。然而,2008年廖莘律师却因执业行为得罪权贵被以职务侵占罪为由网上追逃进了一次看守所,这一进去就失去人身自由达345天。进入看守所后,他先后经历了诈骗、职务侵占等多个罪名的审查,但最终这些罪名却无一成立,尤其关于诈骗指控,有关当事人都主动出具证明“廖莘律师收了律师费,但不存在诈骗本单位、本公司的行为。”指控诈骗、职务侵占的案件应该是有被害人的,但他这个案件却始终没有被害人,最终廖莘律师无罪释放。2009年5月26号,廖莘律师走出看守所,这位在高墙内失去自由345天的老法律人彻底明白,公权是何等的强大,私权在公权面前是何等的弱小,于是他决定专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希望帮助更多深陷囹圄失去人身自由的人,而这一干就又是10年。10年间,廖莘律师为多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取保候审、不起诉、撤消有罪判决发回重审、缓刑、无罪或者轻判,他没有做过统计,从每一案件的慕名而至,从他超过三分之一的案件来源皆由原当事人的力荐中我们即可见一斑。

 

历经三年四审终获无罪判决——张某娜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一案无罪辩护始末

被告人:张某娜,广东某建集团有限公司托管办主任,兼任广东省建某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被告人:林某某系深圳市国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

被告人:李某某任深圳市江某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已退休)。

 

历史沿革

1992年10月5日,深圳市国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建某深圳公司、深圳市世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成立深圳市江某实业有限公司,由王某玉担任新成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和总经理。

 

案情介绍

此案中,廖莘律师一直担任在广州总部工作的张某娜的辩护律师。事情的原委还要从张某娜2013年3月接任广东省建某深圳公司王某玉法定代表人职务说起(未办理交接手续)。

张某娜接任广东省建某深圳公司王某玉法定代表人职务后,年同年6月,林某某、张某娜、李某某等人商量准备变更深圳市江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相关高管人员,而在没有取得公司其他股东深圳市世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同意和参加下,李某某受张某娜委托(起诉书),伙同林某某违规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私下变更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其中林某某在文件上加盖了深圳市国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李某某在文件上加盖了广东省建某深圳公司公章。林某某、李某某会后持相关材料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递交公司变更申请时,因没有其他股东公司的印章和决议签名而不被受理。二人明知没有相关印章无法顺利审核通过的情况下,通过中介代为办理了深圳市世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江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并加盖在相应申请文件资料上。

2013年7月31日,林某某、李某某等人再次通过中介向行政部门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对深圳市江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

2013年同年8月,作为广东省建某深圳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的王某玉发现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被他人变更登记后遂报案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机关。

2013年10月2日,广东省某建发展总公司(广州为总部)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张某娜被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批准逮捕。

 

争议焦点及廖莘律师辩护意见(略)

被告人张某娜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法院判决情况

(一)2014年7月15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张某娜构成共同犯罪,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对被告人张某娜判处拘役四个月。 

(二)2014年12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中法刑一终字第783号刑事裁定,认为认定上诉人林某某、李某某、张某娜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三)2015年9月29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罗法刑二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张某娜构成共同犯罪,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对被告人张某娜判处拘役四个月。

(四)2016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1442号刑事判决,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林某某、李某某、张某娜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上诉人林某某、李某某、张某娜及林某某、张某娜的辩护人各自提出应改判上诉人林某某、李某某、张某娜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出庭检察员提出该案应维持原判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能采纳。”作出了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刑二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林某某、李某某、张某娜无罪的终审判决。

 

廖莘律师案后解析

该案前后历时三年,经历了两次有罪判决,两次撤销原判,终于如愿以偿,无罪辩护成功。取得辩护成功的主要原因在于如下几点:

(一)充分会见,细致了解当事人涉案的情况,及时提出阶段性辩护意见,及时为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取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接受委托后,在当事人被羁押期间的三个多月里,辩护人曾经十多次前往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充分了解、交流案情,为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当事人思想稳定,感受到辩护人的作用,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案三人,其他二被告人在不同阶段,不断变更辩护律师;只有张某娜,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和重审、再次二审前后六个阶段,自始至终相信本辩护人,相信法律能够为她讨回公道。在初步了解案情的前提下,辩护人及时提出阶段性的辩护意见给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及时为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最终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后,成功为当事人取保,取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为后续的辩护工作争取了主动。

(二)积极履行辩护律师职责,主动调查取证,及时向侦查、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提供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由于现行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调查取证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是,辩护人在接受代理后,还是积极主动履行辩护人职责,及时调查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阶段,都系统的、完整的提供证据清单及阶段性辩护意见给相关办案单位,同时说明证据的来源,请求核实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为后续无罪辩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认真阅卷,及时发现问题,适当时机提出质疑,严谨细致办案,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作为一名从业二十多年的老律师,有一个工作习惯,就是在案件的不同阶段,都有必须阅卷的习惯,而且受益匪浅。该案同样如此,虽然该案辩护人是从侦查阶段开始一直担任辩护人,但是在审查起诉、一审庭前、二审庭前、重审庭前、再次二审庭前的每个阶段,都按工作习惯去司法机关申请阅卷,从中发现了不少侦查、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在办理该案中存在问题,主要有:在卷在物证印章缺失;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没有附卷;没有质证的对当事人不利的材料违法随卷;其他案件的材料出现在该案卷宗里面;等等。通过阅卷发现问题,在庭前、庭审中和辩护意见中适当的时机提出质疑,严谨细致的辩护方式取得了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充分肯定。

自该案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和重审、再次二审前后六个阶段,廖莘律师一直担任张某娜的辩护律师,且一直坚持做无罪辩护。而同案的林某某、李某某几乎每个阶段都要换一个或二个辩护律师。

 

某集团公司涉嫌电信诈骗,主要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

2017年6月,某省会城市,某集团公司800多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电信诈骗被全部抓捕,查扣涉案电脑800余台、手机2000余部、银行卡3000余张,各大媒体争相报道。据悉,这是全国打击利用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诈骗犯罪中,查获涉案人数最多的一起案件。如此大案可谓举国震惊,犯罪嫌疑人家属们聘请的辩护律师申请会见也屡屡遭拒。无奈,该集团主要股东L某某(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通过朋友介绍才辗转赴广州找到廖莘律师,希望廖莘律师可以担任该集团主要股东L某某的辩护人,争取能够尽快会见到当事人。接受委托后,廖莘律师安排律师直奔看守所申请会见,当然是仍然遭遇闭门羹,看守所值班民警的理由是案件重大、敏感,要想会见需要领导批准。有着多年公安办案经验的廖莘律师立即判断出这个案件因涉及人员众多,很多部门也肯定会相互推诿,要想见到当事人,只有给看守所施加压力。廖莘律师严正提出,看守所不予安排律师会见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三证齐备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后看守所领导坚持必须获得专案组领导同意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廖莘律师立即将有关不安排会见的控告材料整理好,再到省、市公安、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然后直飞首都北京,到京后递交至最高检、公安部有关部门,请求督促纠正违法行为。再乘高铁返回案发地,返回途中廖莘律师即接到办案单位电话通知同意安排会见。廖莘律师顺利会见该集团主要股东L某某后得知,其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经营行为没有参与,且在案发前已经聘请律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涉嫌违法行为多次进行了举报,因公司实际控制人不愿提供财务资料,集团公司仅打报警电话就打了数次。取得有关财务资料后,又及时委托作司法会计鉴定。廖莘律师将这些能够证明L某某没有参与涉嫌犯罪的有力证据收集固定后,提出了L某某应当不构成犯罪及案件定性不当的阶段性辩护意见,分别提交至公安和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基本上完全采纳了廖莘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该案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而非电信诈骗罪,对该案中该集团主要股东L某某以及300多名被刑事拘留的员工不予批准逮捕,无罪释放。仅仅批准逮捕了60余人(皆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高管),如此低的批捕率在全国亦属罕见。

该案中,廖莘律师实际上不但帮助该集团主要股东L某某赢得自由之身,且集团公司涉嫌犯罪的数百名员工,尤其为那些刚刚走出校园就到该公司上班不知就里的年轻人、大学生赢得了自由及不一样的人生。试想,如果400余人全部批准逮捕并判处刑罚,那么多年轻人的人生之路是否就要改写了?真是细思极恐,检察机关和廖莘律师的功德无量啊!

 

良好的沟通、理性的辩护是有效辩护的基础,但有时也需要拍案而起

廖莘律师一直倡导良好的沟通、理性的辩护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基础。在他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如此挽救众多青年人的案例还有很多,如在2012年广东省“三打两建”(三打两建,指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行动中,当地公安机关查获一制假售假窝点,廖莘律师担任其中一年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廖莘律师查阅卷宗后发现7个被抓的年轻人只是刚刚到广州参加工作,最长的25天,最短的只有24小时就加入了这个“团伙”,多数人甚至连老板都没有见过,同时此案的老板在派出所就交了十万元保证金后,被当作购货客户无罪释放了。公诉人及主审法官坚持认为这些被告人构成犯罪,且在走上法庭前这些年轻人已经被检方动员认罪。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廖莘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不禁拍案而起,对着公诉人和主审法官质问道:“且不说我们是法律人,如果我们还是有良知的成年人的话,请扪心自问?!这些年轻人如果是你的孩子或是你的亲戚的话,你会认为他们有罪吗?!……”最终打动了法官,法院次日即以“实报实销”的方式作了判决了事,7个年轻人也在开庭后第十一天刑满释放(一审判决给被告人十天上诉期限)。

由于篇幅所限,我们仅攫取廖莘律师生涯中两三个刑辩案例以飨广大读者,但从以上廖莘律师的经历和刑辩实例中,我们已经很清晰地看到了老一代法律人是如何在坚守公平正义,是如何在坚守一个法律人的良知!

 

公益是法律人的社会责任

早在从事律师工作前,廖莘律师已经走在了公益之路上,多年来每年都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资助贫困学子完成学业,且不愿意以个人名义进行宣传。现在的廖莘律师,仍然坚持每年资助贫困大学生10人,且廖莘律师一直坚持将自己律师费收入的10%用于公益事业,这在律师界应是屈指可数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廖莘律师连续三年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年度公益爱心奖。2017年6月,重庆金平法律教育基金会聘请廖莘律师担任理事,任期五年。

面对殊荣,廖莘律师淡淡的道:“公益是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我只是在尽自己的微薄之力而已”。

 

后记

“法律的追求是什么?法律的核心是什么?那就是公平与正义。如果我们法律人都觉得公平正义离我们很遥远的时候,那我们应该感到悲哀。人在做,天在看,尤其我们法律人,我们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堂堂正正做人,问心无愧做事,如此我们就会非常坦然。忘却或摒弃法律人的良知,无异于自毁前程。”采访结束时,廖莘律师深有感触地道。

据悉,廖莘律师的孩子在他的影响下,不仅选择了法律职业,现在也是一位出色的律师,正沿着老一代法律人的信仰、理念,继续践行着新一代法律人、新时代中国律师的公平正义之路。让我们祝愿廖莘律师和他的同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继续践行和坚守法律的良知,继续为中国的法治建设贡献他们的才智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