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闽商在湖南的遭遇:长沙建“优质工程”被拖欠6千万,诉讼4年无果
文/孤独宁静
闽南工程公司建成的“湘商·鑫贸大楼”
2020年7月1日,一起外地企业与长沙本土民营企业的工程合同纠纷案,在湖南省高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将会检验湖南高院提出的“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升企业家来湘投资信心”,是否能真正落到实处。
垫资6000余万,建成“优质工程”
2013年8月20日,经叶金煌介绍闽南工程公司与开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开源公司)签订了《湘商·鑫贸大楼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签订后,闽南工程公司缴纳了工程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文明施工措施费、工伤保险费等1000多万元。
2013年10月28日开工,2015年10月5日10时,垫资6000余万元修建了一栋55层高的开源鑫贸大楼竣工。
2015年10月28日经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五方验收合格,次日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为该工程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同年,该工程被评为“长沙市优质结构工程”,安全等级被评定为“优秀”。
公司印章被伪造,工程款遭拒付
2015年11月3日,开源公司伪造闽南工程公司印章,模仿董事长邱某生(法定代表人)签名,自编一份《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送主管部门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被闽南工程公司发现报案至长沙县公安局,长沙县公安局经查证系由开源公司自编自导的竣工验收备案。
在自导的竣工验收备案不成时,开源公司组织成员围攻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封堵闽南工程公司,拒收闽南工程公司报送的《湘商·鑫贸大楼主体建安工程》结算书,拒付工程款。
一审判决胜诉,二审发回重审
2016年4月26日,迫于无奈,闽南工程公司向长沙市中院提起诉讼,2018年3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开源公司支付闽南工程公司工程款5500余万元,并自2015年12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开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等。
长沙市中院一审判决书
判决后,开源公司十几号人围长沙中院,法官被迫翻墙回家,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开源公司与闽南工程公司均上诉,二审案件由开源公司法人代表的老乡某庭长亲办,5月18日发传票,6月11日开庭,6月25日,案件发回重审,办案神速。轻松实现了拖延支付巨额工程款的目的。
重审维持原判,双方上诉省高院
2019年6月19日,重审一年后长沙中院又作出判决开源公司支付闽南工程公司工程款6200余万元,并自2018年11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开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等。
长沙中院重审后,双方不服,又上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开庭,2020年7月1日,更换合议庭后再次开庭,至今尚未判决。
法治环境堪忧,司法多次受扰
2019年11月29日,闽南工程公司的案件引起了湖南省福建总商会的高度关注。在致湖南省高院纪检组的一份报告中,提到了一件令人匪夷所思的事:
2016年4月26日,闽建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3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开源公司支付闽建公司工程款5000余万元,并自2015年12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驳回开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为此,开源公司便组织几十号人围堵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据说,当时连承办法官都被迫翻墙回家。
此外,本工程的介绍人叶金煌,在骗取闽南工程公司信任的情况下,利用闽南工程公司曾委托他代办过相关事务为由,与开源公司恶意串通,说他是挂靠闽南工程公司施工,从而伪造无数文件侵害闽南工程公司利益。更为嚣张的是,在省高院法庭上,叶金煌还公然说是某副省长介绍他拿的工程,从而给高院施压。
值得关注的是,拖欠工程款的开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罗某大,其头顶上有不少“政治光环”:
湖南省政协委员、湖南省工商联执委常委、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长沙市仲裁委仲裁员。
2019年8月29日,被中央统战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授予"第五届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称号。
这就不能不让人产生联想:开源公司与闽南工程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被一拖再拖,始终无法正常判决下来,是否是与其利用这一系列的“政治光环”干扰司法,导致案件一直被拖延无法审判下来有关?
编后语
一个案件历经4年半,至今出不了终结判决结果。在马拉松式的诉讼历程中,伤透的是外地企业老板的心,受损的是湖南对外的招商引资形象。
闽南工程公司前后投资一个亿,为开源公司承建了一座55层高的大楼。验收合格后,在未经交付时,开源公司强行运营,日进斗金。而闽南工程公司在本工程负债几千万元,日赔利息几万。失去诚信的企业天天赢利,坚守诚信的企业面临倒闭,确实天理难容。
2019年12月19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两年全省人民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情况,发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更好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这份《意见》强调:平等、全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是中央对司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总体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贯彻的基本原则。《意见》第8条指出:“强化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该案来看,开源公司拖欠闽南公司工程款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这四个意识。
本案一方当事人为长沙本地民企,一方为外地民营企业,且涉诉标的额较大,处理不慎将使双方矛盾激化,将给后续合作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对湖南营商投资信心和民企发展环境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期望:湖南省高院能按照《关于更好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公平公正审结闽南公司与开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真正做到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切实维护湖南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