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诉止争”是法律人追求的最高境界——访天津市律师协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民律师

“息诉止争”是法律人追求的最高境界——访天津市律师协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民律师

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保险与金融、建设工程、刑事辩护

所在地区: 天津市

所在机构: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息诉止争”是法律人追求的最高境界


——访天津市律师协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民律师




编者按:


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据统计,该事故已核定的直接经济损失达68.66亿元。后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2016年11月 9日,案件涉及的单位及24名直接责任人和25名相关职务犯罪人员被判处刑罚。而在笔者看来,我们更关心的是事故发生后那些受害单位、受害人、受害者家属是否依法得到了有效赔偿。


2017年10月笔者获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首例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以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2000余万元结案。


在这起“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首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民律师作为某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成功为保险公司减损,由投保人最初诉请赔偿6900余万元降至最终调解结案的2000余万元。投保人依法获得了应有的赔偿,纠纷得以顺利化解,最终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至此,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首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并以调解结案告终,此案可谓“息诉止争”之典型案例。


我们了解到,在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李民律师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包括法律咨询、指导预赔付、收集固定证据、诉讼方案设计、出庭应诉等全程法律服务。


藉此,我们开始预约采访该案的代理律师——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民律师。数度邀约,终获采访。




李民 律师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社会职务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天津市律师协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天津保险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业务专长


公司法律事务、保险与金融、建设工程、刑事辩护




执业经历


2002年10月至2007年1月,天津荣邦律师事务所


2007年2月至2010年1月,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2010年2月至2015年8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2015年8月至今,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服务的客户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国企


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钢铁集团天津分公司、中外运空运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卫生局、天津市河北区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天津富士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林业工具厂、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汇丰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良好租赁有限公司。


(二)金融与保险客户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华夏银行天津市分行、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河北银行天津市分行、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险天津分公司、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太平洋财险天津分公司、中国人寿财险天津分公司、太平财险天津分公司、阳光财险天津分公司、大地财险天津分公司、亚太财险天津分公司、安邦财险天津分公司、安盛天平汽车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三)房地产开发与建设工程客户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金融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东津房地产(天津)有限公司(新加坡凯德置地)、天津嘉茂商用设施开发有限公司(新加坡凯德商用天津凯德MALL )。


(四)外资及三板公司


光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傲力健身器材(香港)有限公司、小鬼当佳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泰坤(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获得荣誉


李民律师代理的部分典型案例刊登在《今晚报》、《每日新报》或被天津电视台采访。荣获2005年度天津市司法系统优秀共产党员、2009年度河西区人民满意律师、2011年度河西区优秀共产党员、2012年度河西区争先创优先进党员。




印象


平静谦和、不事张扬、沉稳厚重,这是李民律师给笔者的最初印象。


法庭上无论对方如何慷慨陈词、激情扬抑,他却“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台”。待自己发言,他便不急不缓不紧不慢地理清思路,开始摆事实、讲道理、言法理、论证据,最终使各方立刻明晰了案中的法律关系。可谓讲法准确、讲理明确、法理清晰、法条确切,案件经过梳理后他更能切中要害,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法庭外,顾问单位遭遇突发重大事件或诉讼,他又成了息诉止争的“消防员”。很多重大、疑难、复杂、棘手的事件或案件,在他的梳理、分析和论证下,所有错综复杂的关系如一面纸呈现在你的眼前,一目了然,很多纠结的疑团经其拨云见日顿觉茅塞顿开,更有豁然开朗、恍然大悟之感。或许这就是为何有那么多企业集团、保险机构愿意聘请李民律师处置案件或担任法律顾问的缘由吧。


“态度决定一切,责任决定结果。只有认真的对待委托人所托,全身心投入案件或委托的事项中,做到尽心尽力、勤勉尽责,才能有一个更好的结果。”李民律师道。


俗话说:“海宽不如心宽,地厚不如德厚。”李民律师就是那个心宽德厚之人,生活中,他心胸开阔、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工作中,他恪尽职守、志存高远,接手的每一个案件都做到多一些用心对待,多一些走心关注、多一些匠心执守,做到尽心尽力,全心全意。




十余年专注保险法律服务


早在我国交强险出台前夕(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交强险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李民律师就曾因代理一起汽车租赁公司涉交强险纠纷案而受到保险公司的重视,庭审中他充分发表的答辩、质证意见,深得保险公司代理人赞同,结案后,该保险公司代理人向李民律师抛出了橄榄枝。自此,李民律师接触了大量保险纠纷案件同时也为他开启了通往保险法律服务领域的大门,此后各大保险公司开始聘请李民律师担任公司法律顾问或处理有关保险业务的法律事项。


十余年来,李民律师先后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险天津分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险天津分公司、太平财险天津分公司、阳光财险天津分公司、大地财险天津分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保险公司减损数以亿计。


近年来,随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多,李民律师带领团队处置了众多保险理赔纠纷案件,取得了不菲的成就,各大保险公司对他更是信任有加,赞誉不断。或许,律界同仁推选他担任天津市律师协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之职应该是对他最大的信赖和褒奖吧。




恶意超额投保  以实际损失理赔




案情回放:2012年1月4日,姚某作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标的物为坐落于天津市某县某号的建筑物,保险金额为1.4亿元,保险价值确认方式为出险时重置价值,保险期限自2012年1月5日至2013年1月4日。第一受益人为天津某银行。


2012年2月22日,天津某银行与天津某商厦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69043970元,姚某作为担保人以天津市某县某号的房产向天津某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后天津某商厦违约,天津某银行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天津某商厦还本付息,判令姚某以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天津某商厦表示无力偿还,天津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让所有人意想不到的是,2012年6月30日下午,天津某商厦突然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0人死亡,16人受伤和其他财产损失,保险标的物亦遭受严重损毁。后天津某银行以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第一受益人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姚某作为诉讼第三人参加庭审。


庭审中,天津某银行认为,保单已经生效,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公司理应及时理赔。天津某银行作为保险标的物的抵押权人和保险的第一利益人,在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时具有保险利益,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7600余万元,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另外要求姚某不再享有保险请求权。


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李民律师全程参与了案件的处理。提出了充分的抗辩意见:保险公司并非拒赔,姚某并未向保险公司及时报险,也未提交理赔资料。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进行了现场勘查,由于第三人未提交相关资料,导致无法确定最终的理赔金额。诉争财产保险综合险存在超额投保的情形。天津某银行为规避贷款风险,要求第三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并约定天津某银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金额为1.4亿元,是基于天津某银行依据第三人委托做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确定的价值而确定的,该价值中包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属于超额投保,应以出险时的实际损失价值为准。诉争保险标的物仅为建筑物,且不含装修,火灾仅导致建筑物表面发生损害,其安全性未受到损害。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建筑物的修复价格。保险公司已经向法院提交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申请,应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修复价格的鉴定。根据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姚某延误灭火时机,对保险标的物造成了扩大损失,对于扩大损失部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天津某银行主张以贷款本息作为理赔数额没有法律依据。天津某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仅有权受偿保险公司与姚某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保险理赔金,而不能基于天津某银行与姚某之间贷款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张理赔数额。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建筑物安全性鉴定,依据安全性鉴定对需修复加固部位进行了造价鉴定。




判决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定:一、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某银行保险理赔金5609944.23元;二、驳回天津某银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3980元、鉴定费550000元,共计973980元,由天津某银行负担37291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601070元。




分析


该案中,天津某银行向法院主张了7600余万元的诉请金额,在李民律师有效的诉讼方案设计及有利抗辩后,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理赔各项费用合计600余万元。李民律师为保险公司减少赔偿损失十倍之多。




“息诉止争”是法律人追求的最高境界


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和谐稳定是我们每个人憧憬的生活状态,无论遇到何种纠纷,都希望能和平解决、和谐处理,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更应如此,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应权衡各种利弊关系,避免诉讼纷争。虽然诉讼是李民律师的主业,但他却是主张“息诉止争”的典范,代理的多起案件都以调解结案告终。他说,要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尽到自己作为一名中国律师的责任,既要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又要避免挑词架讼,浪费司法资源,最终损害客户利益。


案情回放:2017年8月1日上午,天津市武清区广源道与和畅道交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水泥罐车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大巴车相撞,事故造成大巴车侧翻、4人死亡、48人受伤。事故中4名死亡者及47名伤者均系在某知名外商企业实习的外地学生。


事故发生后,天津市委、武清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现场处置和伤员救治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及涉事企业全力做好善后工作。


多年来,因锦天城律所代表政府机关、大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处理过多起突发应急事件,积累了丰富的应急事件处置经验。事故发生后该外商企业即委托锦天城李民律师团队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李民律师带领团队本着既维护外商企业合法权益又要保障受害者的权益、防止事态扩大、维护社会稳定和妥善处理的原则,为该外商企业提供了相关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并协助制定赔偿方案。最终,4名死者及轻微伤者均一次性进行了赔付,伤情较重者由企业先行赔付部分损失,待治疗终结后再最终赔付结案。同时,在李民律师的协调下,两家保险公司先行预赔了300余万元保险理赔金,极大地缓解了该外商企业的资金压力。后在武清区委、区政府和武清开发区管委会的大力协助下,历经一个月的时间,该特大交通事故突发事件最终得以妥善解决。


从提供法律咨询、参与政府协调会、起草相关法律文件、与伤亡学生家属进行谈判、和解、申请保险预赔付、与侵权方进行谈判、索赔等工作,李民律师团队一个月来几乎很少回家,最终,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李民律师也终于松了一口气。




卧底之殇


日常我们观看的谍战片中,对于卧底警察为了破获案件而深入到犯罪分子内部,与犯罪分子一起吸毒的场面我们应该再熟悉不过了,但对于卧底警察在工作期间吸食毒品是否构成犯罪这个问题,想必很少有人深入关注。


案情回放:某市公安局缉毒总队某支队副支队长王某,欲侦破一起在QQ群中贩卖毒品案,为了赢得信任顺利进入该QQ群,王某不得不亲自吸毒通过身份验证后进入该群,在王某深入调查取证后,该案已经证据确凿,领导下发收网命令,但王某立功心切,没有及时撤出,而是继续深入调查,希望可以顺藤摸瓜抓到更大的上线。这时王某的特情人员在一起借贷案中与人发生纠纷,还恐吓对方,对方报警,某区公安人员因不了解实际情况,加之王某在公安人员调查核实时极不配合,公安人员对王某进行尿检发现呈阳性,随即对王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报某区公安局领导,该领导,在未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即报市局,此时某市公安局领导也已换人。新任局长鉴于该起案件负面影响较大,批示从严处理。公安人员在进一步搜查王某租住处时,抓获另一女特情人员,经尿检呈阳性。该女特情人员供述另一女特情人员。公安机关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聚众淫乱罪两罪名将王某批捕。


王某母亲通过朋友辗转找到李民律师,希望李民律师可以担任王某的辩护律师。面对王某母亲期盼的眼神,李民律师深知该案市公安局领导亲自批示严查严办的案件,辩护之路一定不会太顺畅,但他还是接受了该案的委托。会见王某多次,王某承认容留吸毒,但坚决否认有聚众淫乱行为。李民律师详细查看案卷材料,其中男特情人员与两女特情人员均供述了有吸毒和聚众淫乱的事实,虽然细节有些不吻合之处,但供述基本一致。


在后期的阅卷过程中,李民律师复制了公安机关讯问当事人的全程录像光盘,开庭前再次会见王某,王某仍只承认吸毒,依然拒不承认有聚众淫乱行为。李民律师利用三天时间将公安机关讯问录像仔细认真观看数遍,对不同方向摄像头摄录的录像,结合在一起,一秒一秒标出讯问录像存在的问题,最终得出结论,公安机关涉嫌刑讯逼供,并引诱证人(两女嫌疑人作有罪供述后被释放)作证,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开庭期间,李民律师将讯问录像中存在的公安人员恐吓威胁两女嫌疑人的语言摘录,各类非法证据的具体表现等均呈现给合议庭。




判决


一切昭然若揭。最终,法院采纳李民律师辩护意见,只认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名成立,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评析


笔者感叹,作为一名卧底警察为了工作,不惜牺牲自己的健康,去主动吸食毒品,去接近犯罪分子,甚至游走在生命的边缘,这种敬业精神着实令人敬佩和感动。但同时更多的是感慨和惋惜,因为一时疏忽竟丧失了人身自由。同时笔者希望更多的卧底警察在执行任务的同时,能更好的保护自己!也告诫世人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在共同犯罪中应准确区分主犯、从犯


李民律师曾代理一起命题老师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刑事案件。该案中,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未区分主犯、从犯,李民律师发现后第一时间提出,该案应区分主犯、从犯,从而为命题老师肖某成功辩护。


案情回放:天津某高校是某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院校,负责这一专业中12门课程的命题。2009年,某自考助学点的负责人为提高考生的考试通过率,通过他人向系领导及命题老师索取备考试题。为牟取私利,命题老师及相关领导将三套考题拷进U盘交给了该负责人。考试当天,监考老师发现有学生偷偷作弊,在下面抄答案,一看才知,作弊者所抄答案顺序竟与试卷考题一模一样,由此案发。后该高校的8名教师被检察院以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提起公诉。


李民律师是该案中一名命题老师肖某的辩护人。接下案子后,李民律师开始进行大量调查取证,寻找案件切入点。经了解得知,虽然该被告人是命题人,但泄露考题的事起因并不在他,而是系领导找他把考题要走,随后泄露出去。但这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毕竟命题老师在出题前皆与考试院签了保密协议,有义务保证试卷内容不被泄露,而且该老师在事后也分得了利益。既然不能按无罪辩护,那么就从罪轻入手。李民确定辩护思路后,开始琢磨辩点。


开庭期间,其他7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大多咬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题够不上国家秘密等级,相关部门没有按规定将出题人封闭起来等问题进行辩护。认真查阅卷宗材料,仔细分析案情后,李民第一时间提出该案应区分主从犯的主张。他提出,索取试题及泄露试题均是由另一被告人齐某实施的,肖某在齐某第一次索取时并未同意,他是在单位领导给其打过电话且得知其他科目老师已将试题给了齐某之后才将试题拷贝给他的。同时,肖某并未将考试试题直接拷贝给齐某,而是对试题进行了编排,增加了其他题目。因此,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决


庭审中,经过两轮辩论,最终,法庭采纳了李民律师的辩护意见,且在判决中专门列出了从犯认定问题。肖某虽被认定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但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评析


该案中,肖某无疑是幸运的,他遇到了李民律师,因为李民律师提出的区分主从犯观点,在该案审理定罪量刑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才使肖某重获自由。由此充分彰显了李民作为一名律师的重要价值。




后记


在历史长河中,名垂青史者,绝不是急功近利之人,必定是脚踏实地之士,我党创始人李大钊曾说“凡事都要脚踏实地去做,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而惟以求真的态度作踏实的工夫。以此态度求学,则真理可明,以此态度作事,则功业可就。”可见做事态度的重要性。李民律师也常说“态度决定一切,责任决定结果。只有认真的对待委托人所托,全身心投入案件或委托的事项中,做到尽心尽力、勤勉尽责,才能有一个更好的结果。”


李民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执业理念,他肩负责任、风雨无阻,踏踏实实地去办理每个案件;他心怀信仰、追求极致,用实践不断提升和完善自我,成就了一名律师卓越的法律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