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一个被“扭曲”的群体?


2009-12-29 09:56:20 来源: 广州日报(广州) 
“捞人”?“捞钱”?“造假”?“教唆”? 律师犯案引发种种议论让中国刑辩律师形象跌至谷底

 

律师证上保留着李庄的照片。
“捞人”?“捞钱”?“造假”?“教唆”? 律师犯案引发种种议论让中国刑辩律师形象跌至谷底

12月30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将在重庆市江北法院开庭审理。李庄案发生后,“捞人”、“捞钱”、“造假”、“威胁”、“教唆”、“炫耀”等形容他这个“无良律师”的贬义词见诸报端。

在重庆“扫黑”风暴中遭受类似舆论谴责的刑事辩护律师绝不只是身陷囹圄的李庄,素以为农民工维权而深受各界好评的“民工律师”周立太,他此番因给开县老乡——“米老鼠”李义辩护而名声直落千丈,甚至被网友冠以“黑老大的狗头军师”的称号。

毋庸置疑,刑辩律师的职业形象已经跌至谷底。刑辩律师究竟是个怎样的职业?他们正经历着怎样的“红”与“黑”?他们有着怎样的喜怒哀乐?带着这样的问题,记者来到了中国的法律中心——北京,试图绘出一幅中国刑辩律师的群体素描。

素以帮助农民工维权而出名的“民工律师”周立太对“黑老大的狗头军师”这一侮辱性称谓带给自己的压力与不快。因为给“米老鼠”辩护,他多少年如一日为弱势群体做的善事,仿佛都被人们“选择性遗忘”得一干二净。人们只记得:他给“黑社会老大”辩护。而据周立太自己透露,他接手这个案子,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事人的岳父与他相熟,律师费仅为5000元。

刑辩:高危的行业?

上周二上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昔龙急匆匆地赶到办公室。头一天,他刚“朝去夕回”地去了趟东北,会见身陷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虽然有些疲惫,但没完没了的工作让许昔龙必须不停地奔走、不停地思考,他正在代理的案件,包括“黄光裕系列案”。作为温州人,已经从事了7年刑辩工作的许昔龙在“全民皆商”的家族中是个“异类”。

李庄案发当天,许昔龙凑巧在重庆,他第一时间听说了北京同行“出事”的消息。案发后,有法律界人士惊呼“刑辩律师已经成为一个高危职业”,许昔龙的同事、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运恒便持这种观点,许昔龙却不这么看。

赵运恒认为,工作性质决定了刑辩律师的风险系数偏高。“某些刑事案件掺杂有政治、‘民意’等法外因素,比如,为高官辩护、‘扫黑’都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一旦刑辩律师逞书生意气,把事态简单地理解为‘单纯的法律问题’,就有可能出现意外。”

抱着“捞人”心态找律师

许昔龙的视角有所不同:“任何职业都有底线,不守住底线,任何职业的从业人员都有可能出事。法官安全吗?上到黄松有,下到普通法官,一年下来,出事的有多少?刑辩律师出事的概率,就真的要高于公务员吗?”

这几天,“捞钱”、“捞人”之类的字眼频繁地出现在许昔龙的视线里,他的内心泛起一阵悲凉。与此同时,“底线”一词也反复地出现在他的脑海里。

“李庄案的真相,法院还没判,谁都说不准。但有些报道有失公允、以偏概全,深深地伤害了我们的职业形象。我也在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舆论?不可能完全是无中生有吧?”许昔龙自省道。

“业内的确有‘捞钱’、‘捞人’的律师,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是抱着‘捞人’的心态找律师的。”许昔龙直率地说。从业7年以来,许昔龙已经记不清具体代理过多少起刑事案件了,但有一点他很确信:有相当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找到他,都是假定他“有能力捞人”。也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家属,是冲着他的业务水平登门求助的。

在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看来,判断律师“好坏”的标准,主要是律师的关系网是否足够广,业务水平反倒是次要的。为了铁窗内的亲人能够少吃苦甚至不吃苦,有的家属在签订委托协议之前,要求许昔龙承诺结果。“根据法律规定,这个案子大概会怎么判?如果要判3年,你能不能争取到只判1年?如果要判1年,你能不能争取到无罪?”

面对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这种普遍心态,许昔龙很无奈,他只能一遍又一遍地向他们解释:律师业是服务业,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的过程,而非“公关”和审判结果。律师可以根据法律知识预料结果,但无法、也不应承诺审判结果。“我无法给你承诺,你认为我行,就委托我;认为我不行,就另找他人吧。”

许昔龙此言一出,许多犯罪嫌疑人家属扭头就走,他们只相信“关系”,他们要找的是“神通广大的律师”。但事实上,所谓的“关系”,未必靠谱。

“三难”让刑辩律师无奈

记者发现,就刑辩律师是否真的高危,业内观点不一。但“履职不

畅”,已经成为刑辩律师们对自身工作现状的普遍抱怨,这集中表现在刑辩律师会见当事人难、查阅卷宗难和调查取证难这“三难”问题上,“《律师法》没有真正得到贯彻”。

2007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但接受记者采访的刑辩律师们普遍反映,在某些地区,当地侦查机关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人数必须在两人以上;会见过程中,常有警察陪同;证件齐全,会见当事人也仍需经有关领导批准,有时迟迟无法获批,导致无法会见。

接受记者采访的刑辩律师们一致认为,《律师法》的“见首不见尾”,是导致其流于文字、失于贯彻的主要原因。“一条完整有效的法条,必须有后果性规定作后缀,得规定有关方面违反这条规定将承受什么后果。但《律师法》只规定了律师有会见权,却没有规定侦查机关侵犯律师的会见权将承受怎样的后果。这样的法律规定,几乎等同于没有规定。”

与公检法双向互动

赵运恒认为,因为两点理由,某种意义上刑辩律师是公安机关“天然不欢迎”的人。

首先,律师的介入,会“助长犯罪嫌疑人的底气”。一旦刑辩律师介入,客观上就能给犯罪嫌疑人壮胆。律师通常会设法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紧张情绪:“想开点,你的行为有可能不构成犯罪。”这便给公安机关的审讯工作增加了难度。

此外,律师的介入,将使公、检双方受到专业知识方面的挑战,平添一只“拦路虎”。“如果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和法律辩护,最终说服法官判犯罪嫌疑人轻罪甚至无罪,公、检的面子可能就会挂不住——历尽千辛万苦逮到的人竟然无罪?这涉及办案人员的绩效考核。”

当然,刑辩律师并不总是公安机关的“敌人”,他们之间有时又会出现愉快的合作,例如,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发现了公安机关此前没有发现的新线索后,可以向公安机关汇报,这有助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并非总是绞尽脑汁要把犯罪嫌疑人“往重罪里推”,他们是根据实际案情制定公诉目标的。“例如,在某些案件中,检方长时间无法举出关键性铁证,而犯罪嫌疑人却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一年半载,按理说,法院此时可判无罪释放。但判无罪释放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公、检方的有关办案人员将因此承受极大的压力。法官平衡各方利益,往往判个一年半载——实际上相当于当庭释放。大家心平气和、皆大欢喜。”

在美国,法庭上更是允许存在合法的“交易”,人称“辩诉交易”。检方光明正大地告诉犯罪嫌疑人:“你现在涉嫌三项罪名,如果你主动招认其中一项,其他两项就免了。”

为什么给坏人辩护?

不少刑辩律师告诉记者,与“三难”等工作上的不顺相比,民间对刑辩工作的缺乏了解,才是他们职业荣耀感低落的主要原因。与“捞人”、“捞钱”等贬义词类似,社会上对刑辩律师还有诸如“白的说成黑的,黑的说成白的”、“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等低下的评价。

谈及刑辩律师的职业形象问题,许昔龙有件不得不说的、亲身经历的故事。有一天,邻居遇上许昔龙时问他:“我在报纸上看到一个叫许昔龙的律师给一个罪犯辩护,是不是你?”许昔龙回答“是我”。

邻居脸色骤变:“那些人都已经被抓起来了啊,你为什么给坏人辩护?”许昔龙向他解释:“‘坏人’也有辩护权呀,辩护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可邻居就是无法接受许昔龙的解释。

赵运恒向记者透露了他与当事人之间的磨合:“有时候,当事人要求我做无罪辩护,根据案情,我建议做罪轻辩护,当事人有可能同意,也有可能不同意。如果不同意,我多半得顺着他的要求去辩护,因为,律师是受雇于当事人的,得对当事人负责。”

“极端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控犯有甲罪,辩护律师调查发现他的当事人除此之外,还犯有公、检双方所不知的乙罪。这时候律师该怎么办?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不仅没有义务举报当事人的罪行,甚至有相反的义务——有义务不举报当事人的罪行。否则,当事人将不再信任律师。只有基于以委托关系为基础的信任,我们的司法制度才能正常运转。”

转向民事诉讼成趋势

在此次重庆“扫黑”风暴中,重庆市高院执行局原局长乌小青落马(并在羁押期间上吊自杀),重庆女律师胡燕瑜随之落马。根据目前披露的情况,胡燕瑜与乌小青关系非同一般。

某北京律师告诉记者,他早前曾与胡燕瑜有过一面之缘,人们在向他介绍胡燕瑜时是这样说的,“她是大律师,一个案子赚了4000万元。”

“我当时心想,一个案子赚4000万元?她是律师吗?商人做生意才有可能一次性赚这么多钱。”这位律师当时心想。果不其然,胡燕瑜翻了船。

这位律师对当时在场同行们的羡慕神情记忆犹新,他叹息道:“现在很多律师都以挣钱的多少来衡量‘大律师’、‘小律师’。这种价值观的扭曲,是导致这个行业存在顽疾的重要原因之一。”

据记者了解,同等业务水准的刑辩律师与民商事律师、非诉讼业务律师相比,收入要低许多,“差好几倍”。兴趣,是刑辩律师当初选择这一领域的重要原因之一,还有不少刑辩律师向记者坦言:如果能够时光倒流、重新选择,我肯定不再做刑辩了。风险大,麻烦多,回报少,人太累。“目前,律师界存在刑辩律师转向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领域的趋势。”

律师费为何有150万?

案发后“捞钱”指责不断

李庄在龚刚模一案中收取的150万元律师费更是引起了社会舆论广泛的讨论——律师费缘何如此昂贵?

记者在北京了解到,北京市司法部门与物价部门并未就律师刑事辩护的收费设置上限。

而在重庆方面,对律师收费上限的硬性规定也已于2006年12月1日废止,转而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吴家友“私收律师费”的行为正是违反了此规定。

记者拿到了一份龚云飞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协议约定,代理权限包括:咨询、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和法律顾问。代理费:150万元。有知情者告诉记者:“据我所知,这150万元还包括处理龚刚模公司资产的酬劳。”

而这150万元也不可能全部落入李庄的腰包。首先,这笔钱需要纳税;其次,除了李庄,康达律所还指派了马晓军律师与其搭档。此外,李庄作为合伙人,需要从代理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份子钱”,以供律所维持正常运转。

链接

广州著名刑辩律师

因诈骗罪被判11年

2008年5月21日,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判决认定广州著名律师马克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马克东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马克东在2001年代理涉黑人员宋鹏飞、赵文刚等人涉嫌故意伤害案时,“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两次共骗取赵文刚人民币100万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也高度关注,召开专题会议,并邀请刑法专家进行论证。专家们出具的论证意见书认为:马克东的执业中确实存在律师费未入账、声称与法官有关系可以帮助协调等违规行为,但其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008年7月23日,来自广州、深圳的253名律师联名“上书”,向全国人大和司法部提请“关注马克东案,保障中国律师的命运和执业安全”。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