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案特写:三十四年冤屈终昭雪,无罪抗诉载入最高检报告——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杰律师团队辩护手记与申冤之路
律师介绍:
金杰 律师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著作权保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学会会员,曾受邀在国家法官学院培训法官授课,参与国家法官学院模拟法庭教学活动。 曾任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在检察机关从事多年的刑事检察、反渎职侵权检察、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在中级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和审判研究工作。 从事司法实务30余年,积累了较丰富的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律实务经验;结合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职业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总结出控、辩、审三种思维有机结合的刑事辩护策略和经验,擅长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等刑事辩护和民商事案件诉讼代理。 代理著名作家编剧周梅森小说和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被诉侵权案,成为中国著作权领域的经典案例。 代理胡某廖某申诉34年强奸案,成为中国申诉时间最长,审判次数最多,一次撤销生效裁判最多,由最高检抗诉,再审改判无罪的典型案件,案例写进最高检2025年工作报告。 是“京都刑辩八杰”之一,被《方圆律政》评价为“控辩审‘三栖法律人’”,无罪当事人给金杰送来金匾“用良心托起天平”“德法双馨大律师”。名案特写:三十四年冤屈终昭雪,无罪抗诉载入最高检报告——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杰律师团队辩护手记与申冤之路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所在地区: 北京市
所在机构: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杰律师团队辩护手记与申冤之路
编者按
2025年3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时指出:“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提出刑事抗诉6530件,法院审结后改判、发回重审占75.6%。胡某、廖某因强奸罪被判刑而一直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判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经再审改判两人无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图片来自网络)
一桩刑事案件,何以被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
这起长达三十四年的申诉背后,藏着怎样不为人知的艰辛历程与辩护交锋?
为此,我们特邀案件的辩护人——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杰律师,讲述这场跨越时代的正义接力。
三十四载冤屈,七年无偿辩护,终迎无罪判决
据悉,该案由京都律师事务所金杰、杨文、张殿龙三位律师共同代理。在持续七年的无偿法律援助中,律师团队与当事人并肩坚守,推动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
因此,该案作为刑事申诉的典型案例被收录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2025年全国两会上予以公布。
胡某、廖某改判无罪的案件被写入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彰显了本案在申诉、抗诉、再审全过程中所具有的典型意义、指导价值与司法警示作用。
然而,这条长达三十四年的申冤之路,却布满了常人难以想象的艰辛与曲折,也浸透了当事人与代理律师无数的心血与坚持。
2024年12月25日下午4时,景德镇市珠山区法院第三审判庭内,旁听席座无虚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共同见证历史性的一刻。
随着审判长法槌敲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庄严宣判:原审被告人胡某、廖某无罪。
听到判决的那一刻,胡某与廖某眼眶湿润,久久无言。三十四载冤屈,终于在这一刻彻底洗清。
从1990年至今,二人申诉之路走了整整三十四年;而京都律师事务所金杰、杨文、张殿龙三位律师,也为此案倾注了近七年的无偿辩护与不懈努力。
本案最终被作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典型案例,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值得铭记的注脚。
这是国内迄今申诉时间最长、一次撤销三个生效裁判的刑事案件,历经九轮审查与审理的曲折历程,最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下,实现了彻底的司法逆转。
在笔者看来,本案不仅是一宗法律意义上的胜利,更是一段关于信念、坚守与司法文明演进的时代叙事,给予我们深刻震撼与持续思考。
以下内容整理自本案办案实录及相关专访,现予全文刊载,以飨读者。
一、饭后散步,认定嫌犯
1990年5月6日傍晚,胡某与从小一起长大的邻居廖某吃过晚饭,像往常一样出门散步。路上遇到执勤民警,二人还点头打了招呼。然而下一刻,他们却被带往市公安局后院——一场噩梦自此悄然开始。
彼时他们并不知道,就在前一夜(1990年5月5日晚),被害人小娟(化名)向市公安局报案称:当晚10点左右,她在景德镇火车站附近卖发糕时,被一高一矮两名男子以“还有几个人没吃饭”为由,诱骗至附近。途中经过瓷器商场旁一平房,矮个男子踹门未开,二人又继续将她带往更僻静处。小娟察觉不对、拒绝再走时,遭对方捂嘴、卡脖、拳打,被按倒在地强行脱裤。此时恰有路人小花(化名)经过,高个男子故意高喊“你得了我50元钱”,小花因天黑未看清而离开。随后,二人又将小娟挟持至旁边田地,先后实施强奸。事后,高个男子掏出两张五元纸币塞给她,被拒后持刀威胁不许报警。
此案在当时属情节恶劣的重大案件,警方正加大排查,意图尽快破案。而胡某与廖某恰为一高一矮,身形特征与被害人描述相似,因而被办案人员视为可疑对象,带回公安局讯问。
下车后,二人被分开讯问。胡某被带进办公室后,民警指着窗外一名女子(实为被害人小娟)问他是否认识。胡某当即表示从未见过,小娟也对胡某并无确定指认。随后,民警又安排小娟辨认廖某。小娟见到廖某一愣,只说“不知道,不记得”。而廖某看到小娟,却点头笑了一下——事后他说,原来此女曾是厂里一位同事的妻子,自己此前在厂区见过。
当晚,由于被害人单独辨认不能确认二人是嫌疑人,办案人员未在继续组织辨认,两人在被短暂问话后即被送回家中。他们以为这场莫名其妙的风波就此过去,却不知这只是漫漫长夜的开始。
二、辩解无门,供述成疑
几天后,以为风波已过的胡某在下班回家途中,被便衣民警再次带至市局。审讯中,胡某坚称自己在案发时间(5月5日晚10点左右)正在陈大姐经营的“南北酒家”观看电视剧《人在旅途》。廖某也辩解说,当晚他在胡某家饮酒后感到头晕,早早就寝休息。
然而,二人的辩解并未被办案人员采纳,反被视作“拒不认罪”“态度不老实”,甚至被怀疑是“作案后返回现场窥探侦查动向”。随后,他们经历了连续、昼夜无歇的疲劳审讯。
据胡某与廖某事后陈述,在此期间,他们遭受了包括指供、诱供乃至刑讯逼供在内的种种非法手段。在身心极度压力之下,二人最终不得不按照办案人员的引导,作出有罪供述,并在其提示下形成了一份自述强奸过程的笔录。
1990年5月11日,市公安局将胡某、廖某刑事拘留,送入看守所。5月19日,市检察院以强奸罪批准逮捕。5月21日,二人被正式执行逮捕。
然而,多份有罪供述在细节上存在诸多矛盾,且随侦查人员的提示、引导而反复变动。值得注意的是,有罪供述多形成于夜间、凌晨或连续审讯过程中,而无罪辩解则多出现于白天讯问,呈现出“夜间认罪、白天翻供”的诡异规律。尤其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后,二人均全面推翻此前供述,坚持无罪主张。
尤为关键的是,胡某早在1990年5月10日第二次接受讯问时,即明确陈述了其在陈大姐“南北酒家”看电视的行踪。然而,令人奇怪的是,从一审直至再审启动前的数十年间,竟无任何司法机关人员对此重要线索进行核实。
胡某与廖某是否具备作案时间?这一根本疑问,始终未曾得到应有的调查与回答。
三、三退三诉,一审蒙冤
1990年7月7日,市公安局以强奸罪将胡某、廖某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8月17日,检察院正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然而,案件随即陷入法院与检察院之间长达数月的“拉锯”:法院三次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则三次坚持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再度起诉。
第一次退查(1990年9月10日)
法院以“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退回。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报告书》中说明:
1. 未做辨认笔录是因被害人“不能明确表态”;
2. 被害人衣裤上检出精斑但无法鉴定归属,认定“特征与陈述、供述基本吻合”;
3. 关于被害人口音前后不一的问题,以“被害人智能较低下”为由,采信其第一次陈述(本地口音)及证人证言;
4. 就诱供、刑讯问题,称侦查机关已出具证明“不存在引诱逼供现象”,认定翻供“无根据”。同年9月28日,检察院再次移送起诉。
第二次退查(1990年11月1日)
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并特别指出“被害人智能低下程度未作鉴定”。检察院于11月29日重新移送,认为口音问题属“枝节”,被害人智能低下“已有家属、居委会证实,无鉴定必要”,因为是被害人无鉴定必要,并强调应按“两个基本”原则判决。
第三次退查(1990年12月17日)
法院审委会再次讨论,仍认为“强奸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第三次退查。七日后(12月24日),检察院第三次移送起诉,坚持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请法院依“两个基本”原则判处。
有罪判决尘埃落定。1991年1月1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90)刑一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贪污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强奸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九年。
程序拉锯背后的证据困境。三次退查、三次起诉的往复过程清晰表明,该案始终缺乏客观证据将胡某、廖某与强奸行为直接关联。法院的反复退查,实质上已多次对证据体系提出根本性质疑。然而,在“两个基本”的司法语境下,一审法院最终未能守住证据裁判的底线,作出了留有遗憾的有罪判决。
这场“三退三诉”的角力,不仅折射出当时司法实践中“定罪压力”与“证据不足”之间的张力,也为后续数十年的申诉埋下了伏笔。
四、申诉长路,几度波折
一审判决后,胡某、廖某不服,提起上诉。1991年3月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某、廖某服刑期间及出狱后仍不服,坚持申诉上访。
2005年3月1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5)赣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此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2005年4月1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作出(2005)赣刑再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本案原一、二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裁判,将案件发回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案件有了第一次转机。
然而,2005年9月11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仍以“尚无证据证实无罪”为由,作出与原判相同的判决,二人选择再次上诉。
2006年4月13日,江西高院裁定维持原判,案件再度陷入僵局。
胡某、廖某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符合再审条件,指令江西高院再审,案件迎来第二次转机。
然而,2008年10月1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仍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希望再一次落空。
二人仍未放弃。2016年4月5日,二人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并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抗诉。
2017年10月11日,江西省检察院以“未能提供新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申诉理由”为由,作出驳回申诉决定。
至此,案件在江西省内的司法程序已全部穷尽,申冤之路似乎走到了尽头。
然而,也正是这一次“终点”,成为通往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程序的起点。
五、走进京都,一跪惊尘
2017年3月6日,胡某来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指名寻找金杰律师。。
首次见面,金杰律师与张殿龙律师共同接待了他。胡某陈述自己因强奸案已申诉二十五年,屡屡被驳,通过网络查询得知金律师曾任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认定“这是能帮我申冤的贵人”。
金杰律师深感此案历时漫长、程序反复,申诉又将耗费巨大精力,且结果难料,经慎重考虑,暂未接受委托。
次日,胡某再次来到律所,执意希望金杰律师代理。金律师意识到,此案历经八次审判、多次复查均被驳回,背后必定隐情复杂、阻力重重,仍难下定决心,再次婉拒。
第三天,胡某又一次推开律所的门。见到金律师,他径直跪倒在接待室地上,泪流满面:“我真的是冤枉的……二十多年来,我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强奸这个罪名,我死也不能背。我就算申诉到死,也要讨个清白……求您帮帮我。”
这一跪,跪穿了程序与理性的边界,也跪动了金杰律师的心。他连忙俯身扶起胡某,郑重说道:“你起来吧。如果你真是冤枉的,我就陪你走到底。我们一起看看,这个案子到底会是什么结果。”
胡某多年申冤,毫无收入,无力承担律师费。金杰律师当场表示,愿免费代理,提供法律援助。胡某坚持表示,若将来改判获得国家赔偿,愿全部用作律师费。金律师摇头道:“国家赔偿是你应得的补偿,本就微薄。我们做律师的,怎么能要你这个钱?”
2017年3月8日,胡某正式办理了委托手续。一场持续七年、直抵最高司法机关的无偿法律援助,自此开始。
六、阅卷受阻,取证维艰
接受委托后,为全面了解案情、夯实申诉基础,金杰与张殿龙律师首先前往一审法院——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阅卷。
然而,阅卷过程却遭遇重重阻力。法院工作人员不仅拒绝律师进入,更提出“需联系原办案人”等不合规要求。曾任法官的金杰严正指出:已结案卷归档后,个人无权调取;律师阅卷应依法通过档案室办理,这是正当程序。
面对律师的坚持,法院又改称“需最高人民法院立案手续方可阅卷”,继续阻挠。金杰律师郑重回应:“我们代理申诉,也是在为息诉服判尽力。若卷宗显示证据确实,我们愿劝当事人息诉;若证据不足,案件迟早必改,当事人亦会申诉不止。”
尽管依法依规交涉,阅卷之门仍未打开。
鉴于廖某同为本案当事人,金杰律师经胡某多方联络,最终说服出狱后不愿见人的廖某委托代理。见到北京律师愿提供法律援助,沉默寡言的廖某眼含热泪,连声道谢。
由此,金杰、杨文、张殿龙三位律师正式组成代理团队,分别为胡某、廖某提供法律援助,申诉工作进入双线并行的新阶段。
七、踏破铁鞋,寻访证人
由于无法阅卷,律师团队转向当事人和证人调查取证。他们多次往返北京与江西,逐一寻访案件证人,核实关键证据。
取证之路充满艰辛:证人居住分散、年事已高,有的重病卧床,有的不愿重提往事。金杰与杨文律师驱车千里,逐一登门,耐心沟通,帮助回忆。
令人动容的是,大多数证人仍愿仗义执言。其中,可证明胡某案发时在“南北酒家”看电视的陈大姐,语气坚定:“那天晚上胡某确实在我这儿看到十点左右,我愿意出庭作证!”
另一位身患重病、说话困难的证人,仍坚持出具书面证言,并说:“如果改判了,一定把判决书带给我看看。”遗憾的是,无罪判决下达前几天,他已悄然离世。金杰、杨文律师闻讯,心中久久难平。
八、重构真相,刑讯疑云
因此案缺乏客观证据将胡某、廖某与被害人直接关联,有罪判决几乎完全依赖二人口供。而这些口供是如何形成的呢?
同监室证人证实:胡某夜间提审回来常“表情痛苦、走路摇晃”,自称被殴打致听力受损,至今需戴助听器;还有证人看到他被搀扶回监室,多日无法放风。廖某亦陈述曾被打致腰部受伤,行走困难。
结合讯问笔录时间多集中于深夜、持续时间长、呈现“夜间认罪、白天翻供”的规律,律师团队认为,有罪供述存在指供、诱供乃至刑讯逼供的重大嫌疑。
九、曙光初见,案卷终现
经过扎实取证与材料整理,律师团队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刑事申诉书。
2019年8月,转机出现:最高检检察官主动联系金杰律师,约定面谈。此后,最高检检察官先后三次约见律师,深入交流案件疑点。
鉴于地方法院阻挠阅卷,律师申请由最高检调卷并安排阅卷,获得同意。2020年9月4日,金杰、杨文律师终于在最高检案管中心查阅了全部案卷——这也是该中心成立后,首次接待律师阅卷。
手持卷宗,律师既感庄严,亦觉振奋。随后,他们向最高检提交了详尽的律师意见书,系统论述胡某、廖某并非真凶的理由。
此后,最高检承办检察官在疫情期间两度赴江西实地调查,询问证人、走访原办案人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复核。
至此,这条走了三十年的申冤之路,终于照进了第一缕司法监督的曙光。
十、抗诉再审,柳暗花明
2022年春节前夕,金杰律师接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梁检察官的电话。电话中得知,最高检已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相关《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也已送达。
挂断电话的那一刻,金杰律师难掩激动——这无疑是春节前最好的消息。他由衷地对梁检察官说:“太好了!衷心感谢最高检,感谢每一位为本案付出心血的检察官。你们辛苦了,今年春节,胡某和廖某终于能过一个安心年了。”
紧接着,金杰律师第一时间将这一消息告知当事人胡某。电话那头,胡某怔住了,十几秒没有出声,随后放声大哭。良久,他才哽咽道:“前段日子我突然得了脑梗,刚出院……没想到能等到这一天。今年,总算能过个安稳年了。”金杰律师轻声安慰,鼓励他保重身体、坚持下去——曙光,已在眼前。
2022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一厅刑申抗(2022)Z1号刑事抗诉书,抗诉理由明确指出: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胡某、廖某实施了强奸行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二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一)除胡某、廖某的有罪供述外,在案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实施了犯罪。
1. 客观证据无法将胡某、廖某与本案关联;
2. 二人外形特征与被害人描述不符;
3. 原审采信的证人证言不能指认系胡某、廖某作案;
4. 被害人陈述与二人有罪供述存在多处矛盾。
(二)胡某、廖某的有罪供述不稳定,存在先供后翻、“随证而变”的情形,真实性存疑。
(三)原审对可能有利于被告的物证检验报告未进一步核实并出示。
(四)现有证据可证实廖某与被害人相识,双方辨认时的反应不符合犯罪嫌疑人见到被害人的正常表现。
(五)原审在一、二审阶段未及时收集关键证据(如外形特征、作案时间、鉴定意见等),后续再审亦未充分核查证据矛盾、未复核辩方证人,仅以“无证据证实无罪”为由维持原判,理由不充分。
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特提出抗诉。
2022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高检一厅刑申通〔2022〕Z2号),再次阐明: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刑抗4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次予以再审。
十一、釜底抽薪,精准辩护
2023年6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对本案立案再审。同年12月19日,再审正式开庭。金杰、杨文、张殿龙三位律师出庭为胡某、廖某辩护,二人亦亲自到庭——这已是他们第九次参与庭审,但这一次,气氛与以往截然不同,希望的曙光终于照进现实。
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宣读最高检抗诉书,合议庭依法开展法庭调查,认真听取被告人陈述、辩解及辩护人意见。金杰、张殿龙、杨文三位律师出示了包括原审卷内证据、新核实材料及新搜集证据在内的多项材料,并发表了系统辩护意见。随着辩护的展开,全案事实与证据的轮廓在法庭上逐渐清晰。
强奸案件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强奸行为。而本案证据链却存在根本缺失。尽管存在被害人报案陈述,但侦查机关的痕迹鉴定未检出男性分泌物;血型鉴定亦因技术局限(当时无DNA技术)无法锁定被告人。质证阶段,辩护人牢牢抓住“痕迹鉴定无法证明发生性行为”这一根本基点,结合有罪供述的非法性、多份供述间的矛盾、无罪辩解的可佐证性,以及关键无罪证据被隐匿等重大程序问题,层层递进,论证指控无法成立。
辩护意见主要围绕以下八点展开:
(一)客观证据缺失。痕迹鉴定未发现男性痕迹,无法证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过性行为。
(二)血型鉴定无排他性。被告人血型分别为B型与O型,与AB型被害人混合后均呈AB型,无法作为定罪依据。
(三)言词证据矛盾重重。胡某、廖某有罪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存在多处矛盾,无法合理解释。
(四)侦查程序严重违法。
现场勘查照片属事后补拍,搜查笔录见证人由办案人员兼任,依法无效。
(五)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供述过程存在逼供、诱供、指供情形,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六)无作案时间。有证人证言证实二被告人案发当晚不在现场,案卷内无证据证明其具备作案时间。
(七)被害人陈述能力存疑。被害人智能低下,且未作行为能力鉴定,其陈述真实性及证明力均不足。
(八)贪污罪不宜认定。胡某挪用公款事出有因、金额(剩余未还款项仅有300元)不大,且已归还大部分款项,情节显著轻微,不应以犯罪论处;其具有自首情节,当年检察机关亦曾建议免诉。
综上,辩护人指出,全案缺乏客观证据证明强奸行为发生,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强奸罪名不能成立;贪污部分亦属情节轻微,依法不宜再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高院再审全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
1.原判认定胡某、廖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
2.胡某虽实施贪污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且具有自首、退赃、悔罪等情节,不构成犯罪。
2024年12月25日,法院公开宣判,宣告胡某、廖某无罪,并张贴公告为其恢复名誉。随后,律师继续代理二人申请国家赔偿。赔偿办法官特事特办,多次赴当地现场办案,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全力保障其合法权益,让二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2025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其中特别提及:“胡某、廖某因强奸罪被判刑而一直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判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改判两人无罪。”本案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彰显了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意义与指导价值,也见证着申诉人与律师在推动冤错案件纠正中的不懈努力。
2025年春节,胡某给金杰发信息:“出狱多年,没贴过春联。如今清白归来,想贴一副,过个好年。”金杰斟酌片刻,赠以一副春联:
上联:三十四载申冤路
下联:一朝改判还清白
横批:神州有青天
胡某欣喜不已,特意请书法家挥毫写下两幅,一幅端贴门上,一幅细心珍藏。这个春节,他与廖某终于过上了一个踏实、欢庆的新年。
十二、判后反思,未竟之问
三十四载沉冤虽昭雪,但案卷背后,叩问犹存。
其一,侦查何以如此草率?无证据即行传讯,于法何据?辨认程序违法,何以不纠?
其二,取证何其粗暴?搜查无见证、笔录不宣读、现场可“摆拍”……若无不轨之心,何需此番操弄?
其三,证据明显矛盾,为何视而不见?痕迹鉴定已排除性行为可能,胡某第二次讯问即陈述不在场——如此明确的无罪线索,为何无一机关查证?
其四,为何“带病”起诉?证据不足,三次退查;明知不可为,何以坚持起诉?
其五,审判因何失守?一审、二审、再审……证据未增,矛盾未解,为何屡次作出有罪判决?
六、系统为何沉默?九查九审,多少司法人员经手,难道无人敢于坚持无罪判断?有利证据为何屡被隐匿?有罪供述为何成为唯一中心?
其七,责任何人来负?错拘、错诉、错判,一环扣一环;承诺书可换“补助”(以给胡某生活补助23万元为理由,让胡某签署不申诉、不上访、不进京的承诺书),真相却换不来一次认真地核查。那些让冤案扎根的人,代价由谁承担?
其八,迟来的正义,真是正义吗?三十四年,一人妻离子散,一人隐姓埋名;从青年到暮年,人生最好的时光,尽付讼累与白眼。国家赔偿可计,逝去的人生何赎?
历史是一面镜子。百年前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九查九审,惊动京城,最终改判无罪,一百多个官员被革职。百年后的胡某、廖某,同样九查九审,同样高层介入方得昭雪。
2017年3月8日,他们委托律师申诉;2025年3月8日,此案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
八年,从个人的抗争,到进入国家的司法记忆——这不仅是巧合,更是一道深刻的年轮。
正义不应总是迟到。我们赞颂冤案得雪,更应警醒:正义每迟到一日,代价便是人生。
作为法律人,我们不仅要为洗冤欢呼,更要为正义的及时到来铺路、呐喊。
愿从此,无辜者不必再以半生,赌一个清白的明天。
金杰 律师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著作权保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学会会员,曾受邀在国家法官学院培训法官授课,参与国家法官学院模拟法庭教学活动。
曾任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在检察机关从事多年的刑事检察、反渎职侵权检察、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在中级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和审判研究工作。
从事司法实务30余年,积累了较丰富的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律实务经验;结合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职业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总结出控、辩、审三种思维有机结合的刑事辩护策略和经验,擅长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等刑事辩护和民商事案件诉讼代理。
代理著名作家编剧周梅森小说和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被诉侵权案,成为中国著作权领域的经典案例。
代理胡某廖某申诉34年强奸案,成为中国申诉时间最长,审判次数最多,一次撤销生效裁判最多,由最高检抗诉,再审改判无罪的典型案件,案例写进最高检2025年工作报告。
是“京都刑辩八杰”之一,被《方圆律政》评价为“控辩审‘三栖法律人’”,无罪当事人给金杰送来金匾“用良心托起天平”“德法双馨大律师”。
杨文 律师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和知识产权保护,擅长金融犯罪和涉黑犯罪辩护,致力于在著作权诉讼的专业性上不断探索,先后办理了辽宁、内蒙等地区的多起重大、复杂的“涉黑”刑事案件,在刑民交叉案件以及著作权保护等民商事案件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参与办理著名作家编剧周梅森小说和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著作权纠纷案,成为著作权领域的经典案例。
办理胡某廖某申诉34年强奸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改判无罪,成为中国申诉时间最长、审判次数最多、经最高检抗诉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被写进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发起拍摄的电视剧《巡回检察组》和著名作家编剧周梅森创作的电视剧《人民的财产》(突围)、《大博弈》的法律顾问。
张殿龙 律师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研究生,并赴美国纽约大学法院进修学习。
曾任职于某上市公司,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法治中国”栏目法律顾问、北京广播电台特约嘉宾,多次参与国家法官学院教学活动,获得京都律师事务所颁发的独立出庭资格认证。执业十余年以来,办理了大量刑事和商事诉讼案件,尤其善于办理民刑交织的疑难复杂案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风险防控,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积累了十分丰富的实践经验,办理的部分案件被《法治日报》、CCTV等媒体报道。
办理胡某廖某申诉34年强奸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改判无罪,成为中国申诉时间最长,审判次数最多,经最高检抗诉,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被写进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