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正义书写的法律人生——访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胡常龙律师

用正义书写的法律人生——访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胡常龙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所在地区: 山东省 济南市

所在机构: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

用正义书写的法律人生
——访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胡常龙律师

 

编者:

2014年10月党中央在北京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们欣慰地看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事理念已渐深入人心。然而,没有一个国家的法治之路是一帆风顺、一路平坦地走过来的,综观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我们看到他们也都是经历了漫长的变革,并在不断的改革和革新中才发展起来的。

我国的法治之路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是几代人经过数十年的艰辛和努力才取得现在的发展成果,从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从“规定”到“实施”,从“法制”到“法治”,这段历程也是曲折而漫长的。法治之路需要每一法律人不断求索;需要法律人坚持秉公执法、坚守法律底线;需要在每一个案中给予公正的判决方可构筑起屹立不倒的法治大厦。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机关提出的要求,同时也是我们每一法律人的梦想和奋斗的目标,更是本文主人公胡常龙教授25年如一日的坚守和坚持最好的人生写照。

他深有感触地说:“刑事辩护关乎一个人的生命和自由,关乎一个家庭的悲欢离合、关乎一个家庭的命运。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们要打起十二分地精神,竭尽所能、竭尽全力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想做一名合格的刑事辩护律师,正义之心是第一位的,因为在每一案件中,我们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即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笔者进一步了解到胡常龙教授自20世纪90年代初在山东省高级人民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13年,后调入山东大学法学院从事刑事法学研究及刑事辩护工作,其法律人生已走过25个春秋,25年来从刑事审判到刑事法学研究再到刑事辩护,几乎每天他都在与刑事案件打交道。从事刑事审判工作期间因他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坚守法律底线而使众多当事人免遭牢狱之灾甚至是免于极刑。他刑事法学研究成果卓著,发表论文40余篇,专著5部,且其个人专著《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研究》的出版也成为我国首部全面、系统介绍和研究死刑案件程序的法律书籍,填补了国内诉讼法学研究在该领域的空白。自从事律师职业和专注刑事辩护工作后,省内诸多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当事人皆要求聘请其担任自己的辩护人,很多被告人也因他的辩护而减轻了处罚或走出了囹圄。刑事审判、刑事法学研究、教学、刑事辩护,这些几乎贯穿到他生活的每一天,或者说他就是为刑事而生的。

他掷地有声地说:“作为法律人,无论你是警察、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或者学者,都要心怀正义之心和对规则的敬畏之心。”

“敬畏规则、心怀正义”也成为胡常龙教授、律师一生的遵循和写照。胡常龙教授的正义之路又是如何走过的呢?那么就让我们在他对历史的回顾中一探究竟吧。



胡常龙 教授、律师


1969年生,山东即墨人。现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山东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律师。  


教育背景

1987-1991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96-1999年,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2000-2003年,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方向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07-2010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出站。2012年2月到8月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工作经历       

1991年7月自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后分配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1991年至2004年11月先后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工作时间长达13年。其中2003年初至2004年8月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任助理审判员。2004年11月调入山东大学法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刑法学。


擅长和兼任社会职务

胡常龙律师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及律师辩护工作,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尤其擅长刑事辩护,特别是职务犯罪的辩护。鉴于其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极强的组织、协调、社会活动能力,在从事法学研究及律师工作外,还兼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检察学会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理事、山东检察学会职务犯罪预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山东分院兼职教授、山东省纪委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专家、山东省诉讼法学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部分业绩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某某受贿案;青岛市市北区法院院长王某某受贿案、青岛市原园林环卫局局长刘某某受贿案;青岛市王某某职务侵占案;威海中院一审范某职务侵占案等重大刑事案件。


出版物/文章 

1.专著五部

(1)《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刑事诉讼中的实务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3)《刑事证据基本问题研究》(二人合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4)《论刑事疑案的二难选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5)《检察监督规范化问题专题研究》(合著),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2.先后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法学论坛》、《诉讼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

3.主编著作:

(1)《商业贿赂犯罪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检察视域下的证据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走进法大

20世纪的1987年,胡常龙作为山东省优秀高考毕业生以优异的成绩走进了法学的殿堂——中国政法大学。这一年正值法大昌平校区开始招生,胡常龙也有幸成为了法大昌平校区第一批入住的本科新生。“当时的昌平校区只有一栋教学楼,一栋宿舍楼和一个食堂,教学设施和条件非常艰苦”胡常龙律师回忆道。但“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清华大学梅贻琦校长语)。法大深厚的文化底蕴、人文素养和法大精神深深地影响着每一位法律学子,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昌平第一期”——87级本科生们都顺利的完成了学业,更锻炼了其吃苦耐劳、顽强拼搏的法大精神。在法大昌平校区,有一座拓荒牛雕塑,它是法大87级全体同学捐建的,笔者以为,法大87级全体同学之所以要立这座拓荒牛塑像,既是想以拓荒牛之精神勉励自己,同时也是在激励在读的青年学子们用拓荒牛之精神学习知识将来为社会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现在的87级法大校友们都已在各个重要岗位,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中流砥柱和社会的力量中坚。


法官之路

1991年法大毕业,山东省人事厅到中国政法大学要两个名额进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胡常龙因成绩优异被招录,在基层(潍坊昌邑县)法院锻炼一年后,他正式回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开始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后又到刑二庭,期间(1996-1999年)攻读了山东大学法院硕士研究生并毕业,2000年他又报考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博士并师从樊崇义教授,不断提升和夯实自己的理论功底。2003年刑事诉讼法博士毕业后被借调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工作一年。

往事如昨,当笔者问及胡常龙律师13年的法官生涯有没有一些印象深刻地案件可以分享时,胡常龙律师道:“当然有,因为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审理中级法院一审上诉的案件,这些大都是判决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我们一定要慎之又慎,我要求自己要用心做事,更要用心做人。”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地范围内产生了更为深远地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疑罪从无”原则除关注保护社会之外,更是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所以“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疑罪从无”原则虽早有明文规定,但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实施起来却遇到了各种困难和阻力。这是不言而喻、众所周知的,甚至是一言难尽。

胡常龙律师在担任法官期间遇到过诸多“疑案”,此时,法官是否能做到秉公执法,坚守法律底线,对法官的水平和信念都将是一种考验。

在一起聊城郭某才故意杀人案中,一审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郭某才死缓,郭某才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仔细核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胡常龙法官依法提出发回重审意见,被合议庭和审委会采纳,最终将该案依法发回中级法院重审。后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一审交由县法院审理,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郭某才有期徒刑15年,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宣告郭某才无罪。由于胡常龙法官对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的准确把握,更由于省法院坚持认为不能定罪,郭某才终获人身自由,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该案也成为当年山东法院系统“疑罪从无”原则的经典范例。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错误的判决胜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河流,而错误的判决则是污染了水源”。“是啊!不公正的判决污染的是水源,丢失的更是司法的公信力”!胡常龙律师感叹道。

在胡常龙法官主审的菏泽郑某来与董某山故意杀人案中,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郑某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发回重审,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两人无期徒刑,两被告人再次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胡常龙法官坚持认为事实不清,不能定案,再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诉,公安机关撤诉,两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满,该案不了了之,两被告人没有获罪。

在临沂林某启被检察院指控酒后强奸和故意杀人案中,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林某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林某启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胡常龙法官经认真阅卷,仔细分析证据,认为该案显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前后矛盾疑点重重,遂发回重审。后检察院、公安机关撤诉,林某启被取保候审期满,该案不了了之。

……

这些案件最后虽在两被告人的善后处理上,司法机关运用了折衷的办法,但在当时的司法环境下,作为司法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胡常龙法官能坚持“事实不清、不能定案”的“疑罪从无”原则和态度是多么地难能可贵啊!

在一起辩护人妨害作证案中,临沂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律师共同担任临沭县供销社主任的辩护律师,两律师收集的10份证据在一审时没有提交法庭,而在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提交了此10份证据,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检察机关则认为两辩护人取证存在问题,属妨害作证,遂抓捕两辩护人,所主任没有抓到,检察机关于是起诉另一辩护律师,某县法院意见为判决该律师犯妨害作证罪有期徒刑1年,请示汇报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内核程序汇报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领导让胡常龙提出意见。胡常龙法官看完卷宗材料,经认真思考后提出:第一,这起案件的辩护工作是以律师事务所主任为主,该律师为辅助,如果有问题也是该所主任承担主要责任。第二,从案件基本事实角度来看,对于律师违背职业纪律、职业道德的行为要和犯罪严格加以区分和把握,轻微的违背职业纪律、职业道德的行为不宜按犯罪来处理。第三,从鼓励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来看,我们国家很多律师是不愿意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和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要想鼓励广大律师敢于积极大胆地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对于部分律师的违规行为不宜苛以刑罚。

最后审委会一致通过胡常龙法官提出的几点意见,后该律师被宣告无罪释放。


学术之路

2003年刑事诉讼法博士毕业后胡常龙被借调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工作一年。翌年8月,胡常龙回到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同年11月,喜欢教学科研的胡常龙走进了山东大学法学院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至今已12个春秋。胡常龙现担任着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山东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检察学会检察基础理论委员会理事、山东省诉讼法学会常务理事、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委员会咨询委员、国家检察官学院山东分院兼职教授、山东省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专家等重要职务和社会兼职。其科研成果硕果累累,出版了5部专著:(1)《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刑事诉讼中的实务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3)《刑事证据基本问题研究》(二人合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4)《论刑事疑案的二难选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5)《检察监督规范化问题专题研究》(合著),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先后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法学论坛》《诉讼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并主编著作了:(1)《商业贿赂犯罪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检察视域下的证据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都已先后出版。尤其2003年出版的《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研究》已成为我国首部全面、系统介绍和研究死刑案件程序的法律书籍,填补了国内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该领域的空白,胡常龙教授也成为了我国最早系统研究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的专家。在学术之路上胡常龙教授越过了一座又一座高峰,科研之余他还给检、法系统授课,并在法学院指导硕士研究生,将自己的所学无私的奉献给青年学子们。


律师之路

2007年胡常龙教授通过司法考试并于2009年成为了一名执业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领域造诣颇深的胡常龙教授当然要专注于刑事辩护,这对于有着13年刑事审判经验,20年刑法科研经历的胡常龙更是顺理成章的事。当然,他还有更大的理想——通过刑事辩护实践夯实和助力教学科研工作,实践与理论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他要通过刑事辩护工作最大限度的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法治中国的建设与发展贡献自己的才智,为法治中国梦的实现贡献自己的力量。

1.2009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某某,38岁即担任了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检察机关指控其受贿金额达575万元,一旦涉案金额认定和罪名成立,刘某某将面临无期徒刑乃至以上的刑罚这是毋庸置疑的。这是胡常龙教授从事律师执业后第一起案件,接受委托后,胡常龙律师即从检察机关侦查阶段开始介入,并顺利会见到刘某某,经胡常龙律师有礼有节的辩护和与法院法官深入畅通的交流,法院最终认定刘某某受贿金额为364万元,相对于起诉书指控数额减少221万元。辩护人关于因刘某某有重大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也被法院采纳,最后法院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13年,刘某某没有上诉。

2.在某市童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中,胡常龙律师自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经过阅卷并会见被告人等辩护工作,胡常龙律师认为童某某等人作为检察机关指控的所谓帮助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知道主犯的走私行为和意图,他与主犯之间也缺乏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明显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经过与检察机关深入沟通,检察机关结论也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后经两次退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检察机关坚持认为该案属于疑案应依法不予起诉。后海关主动向检察机关撤回该案并最终撤销了案件。

3.范某职务侵占案。2012年胡常龙律师一审辩护的范某职务侵占案中。范某作为国外某公司(主要股东为台湾的几个老板)驻威海办事处的会计,接受台湾几个老板的个人委托,以个人名义对外放贷,在合同约定的利息之外,她和白某某也向借款人索要了部分利息,即合同外利息,范某个人所得1000多万元。后因台湾老板发现大部分贷款都放给了董某某,而董某某资金发生困难且拖欠大量贷款没还而报案。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出指控。一审法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范某无罪。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因台湾的几个老板通过国民中央的领导人向大陆的有关领导和法院领导反映情况,提出要求严惩范某,故地方党政领导和法院领导高度重视此案。发回重审后,胡常龙律师接受委托,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认为该案指控范某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了作好辩护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利益,胡常龙律师积极与台湾老板沟通,在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依法达成和解协议,台湾的老板表示谅解范某,并根据胡常龙律师的要求,提出可以要求法院对范某免于刑事处罚,并写信给相关领导表示谅解范某。法院因此也减少了外在的压力。同时,因为范某一旦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犯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如果缺乏减轻处罚地情节,刑期可能畸重。胡常龙律师经过认真、仔细研究卷宗材料,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发现范某是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到案后始终承认自己对外放贷额外收取利息的事实,但对行为的性质提出辩解认为不构成犯罪。但这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而提出了“范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过耐心地与法官沟通,最终这一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依法判处范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范某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4.在2014年二审辩护的郑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中,一审济南市某区法院以郑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胡常龙律师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后认为,“本案郑某的行为不宜按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郑某将自己所有的三张豹皮等制品从淄博带到济南仅仅是为了向朋友炫耀;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郑某与逯某有就两根赛加羚羊角讨价还价的行为,且证据矛盾;四根赛加羚羊角应根据市场价认定数额;量刑畸重且程序有问题”等辩护意见,后二审法院依法将该案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经过精心辩护准备并积极与一审法院沟通,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虽然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刑法》规定判刑明显畸重,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山东省法院自1997年《刑法》修订后,多年来为数极少的因为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判刑仍然量刑畸重,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

5.在2015年胡常龙律师辩护的山东某市高新区地税局局长助理成某某受贿案中,胡常龙律师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分析案卷材料、收集证据,依法提出了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成某某的多起受贿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成某某为朋友协调一房地产公司参与土地拍卖事宜所受的7万元,与职务行为无关,不构成斡旋受贿犯罪。该案一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指控成某某受贿93.7万元。经过胡常龙律师认真细致、准确到位地辩护,辩护意见被一审法院采纳,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成某某受贿4.1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相较于起诉书指控的93.7万元,比一审判决认定数额减少了89.6万元。

很多刑事被告人,尤其在司法系统内知晓胡常龙当律师了,有的通过友人联系,有的慕名找上门来希望胡常龙担任其辩护律师。胡常龙律师道:“我在司法系统内是有很多同事、朋友、学生,当然这些对于我从事刑事法学研究和辩护工作是有帮助的,但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和公、检、法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是非常必要的,这种沟通只是且仅限于法律层面地沟通和交流。”


寄语青年律师——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

当笔者问及胡常龙律师为何专注于刑事辩护,如何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可否给予青年律师一些建言时?胡常龙律师道:“我为什么要做刑事辩护呢?这应是兴趣使然,我曾是刑事审判法官,后又研究、讲授刑法,现在专注于刑事辩护,兴趣成为自己的事业是件很幸福的事。”

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太少,存在这样一个矛盾就是司法实践对高效优质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与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短缺的矛盾极为突出,社会亟需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那么,如何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呢?

第一,年轻律师要有吃苦精神。每一起刑事案件对一个人、一个家庭都是天大的事情,我们要打起十二分地精神来处理每一起刑事案件。每当接受一起案件的委托,我们都要以非常严谨、规范的态度和精神来对待,都要翻来复去地阅卷、充分调动自己的思维,找出案件的辩点和突破点,和公、检、法机关进行充分的、有效的沟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脑子里始终要琢磨这个案件,所以刑事案件要做好,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首先要作好吃苦的准备。

第二,要有好学精神。刑事辩护对辩护人的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极高地要求,所以青年律师一定要深入地研究刑事法律包括诉讼法、刑事实体法,要有好学精神,要适度地扩大到其它法律。刑事辩护问题不能仅仅就事论事,有时候还要从刑事政策、从法理的角度来认识和把握,这样才会使辩护逻辑更严谨,辩护才更有说服力、更到位。

第三,要进行有效地辩护。若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就要进行有效地辩护,若要进行有效地辩护就需要辩护人有丰富的人生经历和工作经验,要有准确地事实证据的把握能力,要有与公、检、法机关充分沟通的能力,还要有不断学习的能力等。司法实践中律师的无效辩护比比皆是,由于辩护人没有良好地辩护意识和制定好辩护策略,使得案件滑向了不可挽回的泥淖,更有甚者有的律师不讲规则、责任心不强、能力不逮,律师的辩护反而对案件本身起了反作用,某种意义上恶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境。

第四,要有一颗正义之心。刑事辩护是在帮助他人,也是社会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一起刑事案件的辩护起到理想的辩护效果,个人就很有成就感。做刑事辩护,律师的正义感、正义之心是第一位的,因为我们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不能为了金钱去违背事实和法律,刑事辩护也是规范规则性要求极高的一项业务,一定要规范要严谨,要有规则意识。刑事辩护对律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所以田文昌律师说刑事辩护才是律师的高端业务,这句话丝毫不过分,可谓一语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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