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庆贵 值得推荐的中国10位反垄断律师

 

 

 

走在反垄断法的前沿
——访知识产权、反垄断专家律师,中伦文德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甄庆贵律师

 


甄庆贵 律师

教育背景
1983年9月~1987年7月,北京大学法学院、哲学系,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哲学专业哲学学士;2000年9月~2003年7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2008年8月~2009年5月,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国际比较法,LLM(法学硕士)。
工作经历 
1987年9月~1995年2月 首钢总公司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首钢机械工程总公司法律室主任;1995年3月~1996年7月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996年8月~1999年12月北京市中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0年1月~2008年7月北京市天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2008年8月至今 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委、副主任。
社团活动
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律师协会外事工作委员会委员。
法律业务专长
甄庆贵律师具有8年大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及18年的律师工作经验,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司并购与投融资、金融租赁、信托、房地产、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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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2013年11月26日,国内首次网上全程直播、最高法院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知识产权庭庭长任审判员的3Q反垄断案,让更多的企业、网民和社会各界认识了反垄断法,且关注度一浪高过一浪。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的甄庆贵,组织了多次有关3Q大战涉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研讨会,并就此发表多篇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其在中国也还是比较新型和前沿的律师业务。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甄庆贵律师一直走在反垄断法律业务的最前沿,与反垄断执法机构有着畅通的沟通渠道,其律师团队还为国内外著名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反垄断法律服务,包括经营者集中(并购)反垄断审查、品牌厂商经销政策可能涉及的纵向垄断问题,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为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非法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该司法解释发布前,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反垄断法律事务专业委员的主要负责人,甄庆贵律师与其他几名律师一道,经过研讨、论证,最终结出委员会团队成员的集体结晶,写成建议书近20条,其中被采纳意见近一半,为其从事反垄断诉讼业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作为知识产权及反垄断法律领域的专家,甄庆贵还多次为北京电视台、北京交通台、《中国知识产权报》、《计算机报》、《方圆律政》等就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商标、版权等热点问题、热点案件,发表评论和点评。同时,作为副主编,甄庆贵律师与其他几名同行一道,出版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实务精解》,其中,甄庆贵律师主要负责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相关市场界定、纵向垄断协议、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问题以及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印象
热情洋溢,高大英俊,声音洪亮如央视主播,爽朗的笑声能感染所有与之相交的人,进一步走进他,更能感受到他的魅力——性格刚直如关羽,心思缜密似诸葛,且不失幽默。


我是“北大人”
“我对于各家学说,依各国大学通例,循思想自由原则,兼容并包。”——蔡元培
“思想自由、兼容并包”。已经铭刻在了年轻的甄庆贵的灵魂里。1983年,甄庆贵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北京大学哲学系,这是一个在国内久负盛名的北大院系,他努力学习,成绩名列前茅。虽是青涩的年龄,但他的心并不青涩,他认真学习哲学,养成了良好的思辨、逻辑思维能力,而这也正是一个优秀法律人才所必需具备的基本素质。入学第二年,甄庆贵就又因本专业学习优异,在众多报名选修第二学位的同学中脱颖而出,开始学习他更钟情的第二专业——法律。在当时,只有北京大学才有二学位制度,而且在北大,当时20几个院系中只有为数不到20个人有资格选修二学位,1987年毕业的他是我国第一批双学位人才。北大,永远是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前沿。
选修二学位,对于青涩年龄的甄庆贵来说,意味着两个系的本科课程都要在四年内修完,他要比别人付出更多的努力和代价。一个有理想的青年在跨入大学校门之前,就已经树立了自己的理想。虽然在埋头学习,但心一直在向往着远方的人生目标。哲学加法学,为他理想的腾飞插上了翅膀。作为大学生党员的他,担任过学习委员、班长、团支部书记,是老师和同学可以信赖的伙伴。品学兼优、正直刚烈,又爱抱打不平,让他在大学时代就被封为“铁嘴”称号。四年寒窗苦读,终获双学士学位毕业,他本可以到国家部委选择一路仕途的工作,但他放弃了,他选择到基层,到当时改革的典范——国内率先实行承包制的首都钢铁公司(现首钢总公司),“这就是‘北大人’的选择”,讲到这里甄庆贵不无自豪的说。


辞饭碗,选择自己最钟爱的事业——律师
随着时间的推移,承包制显现出其企业短视的一面,显然不能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和需要,股份制、公司化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8年,国企的日子,顺风、顺水、顺人、顺意。但,不甘平庸的甄庆贵自问,一身的学识难道就是为在国企混口饭吃或去升官发财吗?他也自知,以自己的性格,在当今的中国社会,在国企、在机关单位混,恐怕不行,同时,由于法律根基,什么事首先想到的是风险,做生意恐怕也不太适合。他,向往自由,向往鹰击长空……。律师,能匡扶正义,能力挽狂澜。所以,做一名执业律师,是甄庆贵的不二选择。律师本就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和法律文明的追求者、布道者…
1995年,正直阳春三月,甄庆贵向领导请辞。这个春天,也是他又一个春天的开始,在这个春天里他要去耕种,耕种知识、耕种学识。因为喜欢对抗型的工作,所以就选择了在90年代以诉讼著称的北斗律师事务所作为自己律师事业开端的起点。在香港和国际律师界,大律师都是出庭律师,真正的大律师都是诉讼律师,法学界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也曾寄语中国律师,“希望中国商事诉讼律师在实践中,尽显才能和智慧,诉讼业务应该是律师的主战场,尤其在民商法领域,律师绝对是一个高层次精英的职业”。甄庆贵正向着自己的人生目标前进!


学海无涯
法律服务业本就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其服务质量的高低除了取决于律师的职业素质、道德操守、服务技能外,知识水平更是重中之重。1988年首钢收购美国麦斯塔工程设计公司,这是国内第一个境外收购案例。当时,作为首钢唯一的双学士,北大毕业生,甄庆贵被推荐派往美国,并通过了政审与知识、英语语言的笔试。这是一次非常好的出国深造的机会,所有的程序都已过关斩将,一路顺利通过,唯独到了英语口试时,却因“哑巴英语”遭遇了“滑铁卢”,这一直是甄庆贵的心结。所以,从事律师执业的第三年,1997年,他脱产到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习了半年英语,使自己英语口语能力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并准备出国深造,可惜因家庭拖累,只好作罢,但出国深造一直是他的梦想和追求。
律师职业是一个博学的行业,在提高英语能力的同时,甄庆贵律师仍孜孜不倦,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期间,他还自学了企管与财务知识。2000年,他又攻读了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法法学硕士学位。2008年,他留学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深造,获得了美国国际比较法法学硕士学位,终于圆了自己的出国留学梦。在出国留学期间,他在学习美国知识产权法及其它法律的同时,专门学习了美国反垄断法律课程。
在中国律师业拥有博士学位的律师已越来越多,但拥有双学士、双硕士学位,这样的求学经历的律师应该是凤毛麟角了,至少笔者只认识这一位——甄庆贵律师。


回顾经典
知识产权案例1:著名演员、老艺术家蓝天野诉北京某五星级饭店肖像侵权案
(此案涉及著作权与民法肖像权的法律冲突问题,属国内空白并引起了司法界广泛争论)
2001年11月的一天,蓝天野老师和友人去某五星饭店吃饭,饭店在地下一层“影艺食苑”,悬挂着电影《茶馆》剧照,蓝天野老师饰演的“秦二爷”形象也在照片中。蓝天野老师非常珍视自己的艺术形象,他不反对别人做商业广告,自己从来不做,但这张照片却使一道聚会的其他演艺界同行误以为蓝天野老师也开始做起了广告代言人。这引起了蓝天野老师的不满,老人当即向餐厅提出抗议,他认为未经许可,餐厅不得在经营中使用他的形象做广告。餐厅当时即将广告展示架撤走了,但事后不久“秦二爷”又出现在展示架上。后虽经劝说,餐厅仍继续悬挂剧照。双方多次交涉未果,老人辗转找到当时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已有一定成就的甄庆贵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甄庆贵律师仔细研究案情,并进行了一系列案例研究。由于照片是北影厂提供给餐厅的,经过与蓝天野老师商量,将北影厂也一并起诉,案由为两被告侵犯蓝天野老师的肖像权、名誉权。最后,案件以蓝天野老师胜诉结案,这是国内首个承认演员在影视作品中享有肖像权的案例。本案审理法院认可了甄庆贵律师提出的演员本人形象不等于角色形象,不同的演员表演同一角色给观众的印象是绝对不同的,他们都深深地打上了个人的烙印,是演员本人人格在角色形象中的体现的观点。甄律师结合该案,写了《论演员在影视作品中肖像权的法律保护》,发表于《中国司法》2004年第2期,此案的判决也成为了以后诸多类似案件的范例,其观点也被许多法律同行引用。
知识产权案例2:“长城牌”葡萄酒商标侵权案
(该案被各大媒体广为关注,称为“鸡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甄庆贵律师为被告嘉裕公司代理律师)
“长城牌”葡萄酒商标侵权案由中粮集团作为原告发起,因中粮集团索赔一亿两千万元人民币,故此案一审法院就在北京高级法院。该案因标的额大,且原告是大型央企中粮集团,引起商标界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称为“鸡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本案经过北京高级法院一审、最高法院二审,甄庆贵律师据理力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1000万元人民币,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经济损失。“但从法律的角度,该案的终审判决还是有诸多遗憾的,同时有许多法律问题未能解决,如本案被告商标尚在商标局评审过程中,法院应否中止审理,法院能否代行行政职权,一个在诸多品类都存在的“长城”且作为地名的商标能否被评为驰名商标,未使用的商标能否作为权利依据请求损害赔偿等”,甄庆贵律师说。
知识产权案例3:“21金维他”商标争议案
(甄庆贵律师作为巨元公司的二审代理律师)
“21金维他”由中央电视台著名节目主持人倪萍作形象代言人,在中央电视台等各大媒体频频亮相,可谓家喻户晓,“21金维他”既是该商品的商品名称,又是其商品商标。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在与江西巨元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元公司)的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为驰名商标。2004年,巨元公司一纸诉状,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认为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5类——西药类注册的民生药业“21金维他”商标,与自己持有的在第30类——螺旋藻等非医用营养品上注册的“21金维他”商标不是类似商品,在商标争议程序中,民生药业的商标被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以此为由撤销了自己的商标,证据不足,因此,商评委的行政裁决应予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2004)一中行初字第7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商评委对民生药业“21金维他”商标的驰名认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但却以民生药业注册的国际分类第5类——西药类(维生素)与巨元公司注册的第30类——螺旋藻等非医用营养品,两商品因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同,系类似商品为由,维持了商评委撤销巨元公司“21金维他”商标的裁定。判决下达后,商评委、巨元公司、民生药业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三方上诉理由虽不尽相同,但却都认为两商品并非类似商品。甄庆贵律师等也辩称,杭州民生药业向商评委提交的材料并不足以说明其在巨元公司申请商标注册的2000年就已驰名,不应以驰名为理由撤销巨元公司商标,两商标应该共存,况且江西巨元公司在申请注册时,杭州民生药业也未提出异议。最终北京市高级法院经公开审理,以(2005)高行终字第12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一审法院撤销商评委驰名商标认定的判决,并对撤销巨元公司“21金维他”商标的判决予以纠正,该案成为全国首例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商评委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


先做诉讼律师,再转型兼做非诉讼律师
诉讼律师的战场在法院,在仲裁庭,总有一方是赢家,一方是输家,对抗性与激烈程度是显而易见的。一个又一个案件的胜负,个中苦乐与经验,值得诉讼律师回味和总结。非讼诉律师的战场在谈判桌上,是一个又一个项目谈判的拉锯战,最后的落脚点是双方握手签约,是双赢,不存在对抗性,但合同中每一法律条款的出现,都是由某一个诉讼案件而来,都是几代诉讼律师智慧的结晶和经验的总结。因此,甄庆贵律师认为,要想成为一个好的非诉律师,必须先从诉讼业务开始,否则,起草的合同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而且一旦产生诉讼或纠纷,是否能经得起双方法律实践的推敲,法官会如何认定合同的含义,对非诉律师本人来说永远是未知数。
甄庆贵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6年,大部分时间、精力都放在了诉讼业务方面,可以说在2008年前的21年,基本上是在做诉讼法律业务,诉讼经验非常丰富。2009年学成回国后,作为拥有经济学深厚底蕴和学识的他开始转型做非诉业务,法律服务领域包括经营者集中(并购)反垄断审查、私募股权、并购、信托、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曾经或现在担任常年或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单位包括:信达金融租赁公司、光大金融租赁公司、中恒国际融资租赁公司、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信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恒嘉国际融资租赁公司、北部湾金融租赁公司、中诚信托、北京信托、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融渝富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闻投资控股集团、中国钢铁研究集团、万通地产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总公司、北京爱慕内衣集团有限公司、中电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中联煤层气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北京北大青鸟集团、中国军工物资总公司、首都机场、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北京文化硅谷、巨龙文化有限公司等。为这些单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在他们遇到困难和法律纠纷的时候,更能切合企业实际情况,提供专业的诉讼实务,深得顾问单位、企业信赖和认可。


笔耕不辍
把自己法律实践的经验总结、升华为理论,除提升自身外,也更多的与同业分享,更多的帮助企业和青年一代律师学习,提供了更有力的参考资料,可以说,每一个案件的总结,都是一本现成的教材。
以下是甄庆贵律师近年的部分总结,以飨广大读者。
(1)《从商务部反垄断局附条件批准沃尔玛公司收购上海易实多电子商务公司看VIE结构的合法性问题》 LexisNexis 《中伦文德》2013年2月。
(2)《电视模式的法律保护——从中国好声音迅速蹿红谈起》,《北京律师》2012年10月 《中伦文德》2012年10月。
(3)《海富公司投资甘肃世恒“对赌条款”被判定无效的案例分析》、《驰名商标认定法律工作综述》,《中伦文德》2012年6月。
(4)《竞争与垄断——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精解》副主编,北大出版社出版,2012年3月。
(5)《PE投资典当行的法律风险控制初论》、《我国商标法三次修订与完善综述》,《 中伦文德》2012年2月。
(6)《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垄断》、《中伦文德》2011年11月。
(7)《面向WTO的我国著作权法修订》,《中伦文德》2011年7月。
(8)《3Q之争腾讯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初探》《中伦文德》2011年2月。
(9)《高速公路收费项目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的研究》,《中伦文德》2010年10月。
(10)《售后回租中的税收及监管法律问题浅析》,《中伦文德》2010年6月。
(11)《关于跨国飞机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的研究》,《中伦文德》2010年3月。
(12)《创新融资租赁方式探讨—之杠杆融资租赁》2009年12月。
(13)《央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监管》2009年8月。
(1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之我见》、《反垄断法与企业竞争战略》,《中伦文德》2009年5月。
(15)《从黄鹤楼驰名商标侵权案件谈网络域名侵权问题》,《中伦文德》2009年4月。
(16)《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杂志,英文,2008年12月。
(17)《庄羽诉郭敬明著作权侵权案件法院首次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启示》,《北京律师》2006第4期。
(18)《21金维他驰名商标被撤消问题的法律思考》,《律师文摘》2006年第2期。
(19)《论演员在影视作品中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中国司法》2004年第2期。
(20)《论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中国司法》2003年第9期。
(21)《一起简单房地产纠纷案件所涉及的复杂法律问题》,《中国司法》2002年12月。


后记:
互联网领域的3Q大战硝烟再起,更多领域的“大战”或许还会发生。《反垄断法》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已有5年,虽标志着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步入新的阶段,但是从法律出台到实施的真正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反垄断与垄断的斗争在世界经济领域的斗争一直就没有停息过,在我国,专业反垄断律师们也将在这场斗争中,肩负起重大的历史使命和责任,可谓任重而道远。同时,知识产权在我国转型发展中也越来越引起国家与企业家的重视,并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知识产权律师也将迎来又一个春天。

  

走在反垄断法的前沿——访知识产权、反垄断专家律师,中伦文德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甄庆贵律师 - 赵伟主编中国当代律师 - 赵伟主编记录中国当代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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