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湛源于专注 成功源于坚持——访破产重组领军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胜锋律师

精湛源于专注 成功源于坚持——访破产重组领军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胜锋律师

业务领域:破产重整

所在地区: 广东省 深圳市

所在机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精湛源于专注   成功源于坚持
——访破产重组领军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胜锋律师



编者:

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最终颁布出台,历时13个春秋,可谓命运多舛,但因此也奠定了其在中国立法史上的重要地位。《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使我国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经济主体的设立、运行之外,弥补了退出环节上的法律缺位。如果说破产清算制度承载了《企业破产法》的上述意义的话,那么破产重整制度则赋予了《企业破产法》新的更为积极的意义,有挽救希望和价值的困境企业多了一条行之有效的脱困路径。据统计,自《企业破产法》实施至今,已经有45家上市公司实施了重整或正在实施重整,其整体社会效果令人鼓舞。

许胜锋律师自2001年执业伊始,十余年来专业耕耘于破产业务,孜孜不倦执着追求,终得以丰厚的人生回报,成为闽发证券、大鹏证券、汉唐证券破产清算案、*ST盛润(000030)、ST科健(000035)、*ST钛白(002145)、*ST中华(000017)、STX造船重整案等一系列重大破产案件的亲历者和见证者。许胜锋律师的执业经历,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中国破产业务的发展和变迁历程。今日,笔者终于有幸采访到了亚太破产与重组领域的领军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胜锋律师。

 

 

许胜锋 律师

 

教育背景 

许胜锋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法理学博士。 

 

工作经历 

2001年至2006年期间,许胜锋律师就职于金杜律师事务所,2006年加入中伦律师事务所。 

 

执业资格 

许胜锋律师于2001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2005年获得证券从业资格,工作语言为中文、粤语与英文。 

 

业务领域 

公司重整、清算、和解、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并购、重组。 

社会职务及荣誉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东亚破产重组协会中国分会理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律师专家库破产、并购与重组法律事务专家

深圳市企业破产学会副会长

第五届深圳仲裁委委员会仲裁员

钱伯斯亚太破产与重组领域重点推荐的领军律师 

 

主要作品 

许胜锋律师的主要作品包括:

《困境企业的退出与再生之路——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研究》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破产重整·困境上市公司复兴新视野——以审判实务研究为中心》,参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破产审判前沿问题研究》,参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

《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审理实务》,参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破产程序中关联企业处理的法律研究》[《商事审判指导》2009年第4辑,课题组成员];

《化解金融风险:证券公司破产程序的规范》[《中国律师》2007年第7期]。

许胜锋律师曾参与多家证券公司行政清理及破产清算工作,承办了数十宗企业破产清算及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在企业破产清算及上市公司重整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许胜锋律师曾参与或者主持承办的案件主要包括:新华证券、民安证券关闭清算案,闽发证券、汉唐证券、大鹏证券、唯冠科技等破产清算案, *ST盛润(000030)、ST科健(000035)、*ST创智(000787)、*ST钛白(002145)、*ST中华(000017)、STX(大连)造船、万基药业等重整案件,代理过数十宗证券交易诉讼、仲裁案件等。

 

采访实录

 

主编:许律师您好,很荣幸您能抽出宝贵的时间接受我们的采访,我们略了解您从事法律工作已15个年头,而您在破产法领域工作至今也正好走过了15年的历程,您又是如何概括这15年的执业经历的呢?

 

许胜锋律师:破产圈子里有一些调侃的称谓,破产案件为“破案”,做破产业务的人为“破人”,与破产相关的事为“破事”。以此观之,我15年的破产业务人生可以称之为“破”人生了。

我的“破”人生开始于2001年。若以恋爱关系比喻,我和破产业务则属于青梅竹马,那时我是刚刚毕业的热血青年,而破产业务虽然有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为依托,但是其适用范围狭窄,程序运行和权利保障已严重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当时该部法律虽出生已有十余年,但是始终“养在深闺人未识”。我2001年大学毕业后有幸师从破产业界元老级的律师承办破产案件,自己独立执业后,依然专注于破产业务这一小众业务。这种执着所带来的回报,是我有幸见证了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以及2007年《企业破产法》的颁行,亲身经历并深度参与了历史罕见的大规模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破产清算及上市公司重整等破产业界的一系列重大事件。时至今日,一路走来已近15年,虽风雨而不歇,旖旎之景而不留。

 

主编:您在15年的执业过程中,应该经历了很多难忘的事情,有哪些是您愿意与我们分享的?

 

许胜锋律师:北宋汪洙讲,人生有四大喜:久旱逢甘霖,他乡遇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我也以这四喜回顾下我的“破”人生中的一些点滴故事吧。

第一个是久旱逢甘霖的故事。与其他成熟的律师业务不同,破产业务是在2007年《企业破产法》颁行后,才有了长足发展。但是其配套规定尚不完备,在某些问题上法律法规的缺位,常容易成为阻碍破产实践顺利发展的绊脚石。

*ST中华是我最早介入的上市公司重整案。*ST中华由于历史原因,主营业务早已停滞,且严重资不抵债,常年负资产运行,2002年开始试图采取庭外债务重组等方式摆脱危机,且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牵头进行,力度不可谓不大,但由于庭外重组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等原因,最终未取得成功。《企业破产法》颁行后,我和中和应泰财务顾问公司的许美征老师建议*ST中华采取《企业破产法》新创设的重整制度进行自救,但由于*ST中华的税款债权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重整成功可能性不大,重整申请受理工作无法推进。

2012年6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了《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根据该方案,若*ST中华2012年、2013年净资产仍然为负值的,将被暂停上市,2014年仍为负值的,将被退市。而*ST中华要摆脱资不抵债,使净资产转正,只能通过重整程序进行债务重组。

因为历史原因,*ST中华拖欠的税款账面值达到1亿元左右,而且该数额仅为本金,由此计算出来的滞纳金将多达数亿元,而*ST中华资产的评估值也不过几亿元。按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税款债权为优先债权的规定,若正常计算税款滞纳金,则*ST中华的资产清偿完毕税款债权后将所剩无几,普通债权人将无财产可供受偿,对于数以百计的债权人而言,这显然是无法接受的结果。

在此情况下,*ST中华与税务机关进行了艰难的沟通,且经过市政府居中协调,税务机关表示理解*ST中华通过重整进行自救的努力,但是不可能放弃主张滞纳金。因该问题迟迟无法妥善解决,法院顾及重整未来的不确定性而迟迟未能推进受理工作。眼看着时间一天天流逝,*ST中华的黄金拯救期一天天消逝,我和我的团队空有一身武艺却无施展之地,倍受煎熬。 

2012年6月底的一天,我团队的张生律师突然很兴奋告诉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关于税款债权滞纳金的批复,*ST中华有救了。我急忙上网查阅,原来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规定:破产受理前因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不作为优先债权,而作为普通债权处理。这个规定仿佛为*ST中华而生,而且恰逢其时,最大的障碍就此解决,多日的愁云一扫而淡,我急忙打电话给公司和法院的法官,于是,接下来一切变得简单而高效,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对原方案进行微调,法院审查并上报,一切都在按照既定的节奏有序推进,*ST中华最终顺利完成了重整,保住了上市地位。

自《企业破产法》颁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建立系统的破产法律体系,包括颁布司法解释、发布批复等等。作为一名与中国的破产实践共同成长的“破人”,我努力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渠道参与其中,以实践反馈理论,为中国破产事务的发展和成熟建言献策。而最高人民法院前述规定的颁布,恰似久旱逢甘霖,解决了困扰*ST中华重整工作多年的最大障碍。

 

主编:这确实是一个峰回路转的故事,似乎冥冥之中也是对您多年来执着于破产业务的一个回报。那么第二个故事应该是他乡遇故知了。

 

许胜锋律师:是的。不过破产这个圈子其实很小,小的就如十一期间全国各地的旅游景点,茫茫人海中前后左右包裹你的就那么熟悉的几个人。再加上现在的通讯交通如此发达,在21世纪的今天,他乡遇故知已实在难言为人生之大喜。所以,人生四喜经后人演绎,在每句话后面加两个字,就演变为了人生四哀,他乡遇故知——债主,即是其中之一。这一哀,无论古今中外,想必也是经世不衰了。但我的经历告诉我,喜哀本无固定的程式,就像打伞出门,却实实在在地迎了个晴空万里。

闽发证券清算案是我们办过的最为难忘的一个项目,其之难忘,除案件本身具有典型意义外,还在于项目持续时间长,而时间长,则必故事多。我们的团队律师出差本为常态,但很少如闽发证券清算案一般,出差长达两三年。不过好在我们进场时,闽发证券的行政清理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因证券公司倒闭所引起的社会动荡和矛盾已基本得到妥善解决,我们没有经历被围攻三日而不得下楼的刻骨故事,但是行政清理阶段的一些遗留问题,仍然给我们的破产清算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自然人因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而形成的债权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收购,再加上部分地方政府提供的一些补充性补偿,自然人的债权基本可以得到全额受偿。但是机构以及机构名义个人债则不在收购之列,应当参加破产清算程序受偿。当时一家公司,通过职工自愿集资募集到的资金委托闽发证券理财,并以公司的名义与闽发证券签订了协议。闽发证券关闭后,这样的债权自然不在收购之列。但公司的职工不答应了,他们期待着自己的财富快速增值,但是不能接受财富的严重缩水,公司的领导为此也承受了巨大的压力,而这种压力,最终势必会传导到我们身上。于是,电话交流无果,就派人现场交流,两人现场交流无果,就增派至三人、四人。任凭我们的律师如何口干舌燥的解释,公司始终不予接受。

一天,我恰在闽发证券现场办公,听到隔壁喧嚣不断,律师告诉我,又是那家公司来人了,且激愤异常,扬言若不答应他们的要求,只能将公司的几十名职工拉过来,与我们当面理论理论。我即刻明白这是不稳定因素的苗头,若处置不当,则后果难料。我急忙走出去,想尽量稳定公司的情绪,平息事态。当我走进会议室的一刹那,一个熟悉但略显遥远的面孔映入眼帘,对方也是一怔,没想到会在这个场合偶遇。当下不及细想。恰在这时管理人领导也进来了,一番解释安抚,公司方才离去。临走时,我对他说,晚上若有空一起聚聚。

晚上见面后,没有了白天紧张的气氛,自然先是热闹的寒暄。他是我读书期间的一名师兄,当时颇为投缘,但毕业后由于从事不同的行业,且不在同一个城市,以至后来联系逐渐减少,多年后他已成长为公司的领导层,而我恰在办理闽发证券破产案,没想到我们就这样偶遇了。我当时开玩笑说:他乡遇故知,没想到故知变债主了。他笑笑,问我:真的没办法么?我说:你其实应是明白的,破产清算程序是公平清理债务的司法程序,若非冤假错案,你几时见过人多势众就可以改变司法程序结果的?他讪然一笑,仿佛仍不甘心。趁着吃饭的间隙,我们又聊了很多,当话题逐渐离开工作的时候,我想,他应该是理解我们了。

闽发证券破产案自2008年7月18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受理开始,至2012年12月13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前后经历了四年多时间,衍生诉讼案件达1500多件,共涉及6家破产企业与45家关联公司的清算,100多位审判人员参与审理此案。可以说闽发证券破产案是2007年新破产法实施以来持续时间最长、衍生诉讼最多、审判难度最大、案情最为复杂的券商破产清算案件。因此,此案的审结在券商破产史上是极具标志性意义的。

 

主编:您所讲的他乡遇故知的故事,我理解反映了您们在经历重大案件过程中作为律师的坚持与执着。那么洞房花烛夜的故事呢?

 

许胜锋律师:在新破产法实施后,一些经营陷入困境、濒临退市的上市公司通过重整实现资产变现、债务豁免而使其成为一个无资产无负债的净壳公司,并通过后续的资产重组,使其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乌鸡变凤凰。重整完毕的上市公司就如家有小女初长成,而后续的资产重组则如敲锣打鼓迎出门了。我们与普天之下的父母一样,无不期待为小女择一良婿而嫁,而若成天合之作,循礼制仪是必不可少的。周礼婚姻有六礼,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我就以此六礼为规,讲讲*ST盛润洞房花烛的故事吧。

第一为纳采。纳采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提亲。纳采的前提是先选择一个家底殷实的男方,这是上市公司重整及后续资产重组的前奏,也是最为重要的环节,女怕嫁错郎,若是看走了眼,则此后的生活必难言幸福了。在深圳地区,为了确保重整及后续资产重组的成功,法院在受理前考察上市公司重整可行性时往往将是否有意向的重组方作为重要内容。因此,在*ST盛润决定启动重整程序之时,公司在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的协助下便开始了选婿之旅。

第二为问名。问名是指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吉凶。与古时问名相反,我们作为女方家属,是要详细了解男方的生辰八字,以卜吉凶。中国的资本市场上充斥着太多的资本玩家,而这首先是我们要排除掉的,我们的首要选择,是脚踏实地勤劳朴实的实业公司。接下来,是要了解该公司的行业、资产规模、盈利情况等,以判断是否契合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是否契合*ST盛润的股本规模以及重组完成后每股所能达到的收益等。为了能够为*ST盛润选一良婿,大股东、财务顾问和我们先后接触了近十家公司,部分公司还进行了实地走访,经过反复比较,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富奥公司”)逐渐胜出。富奥公司具有很好的盈利能力,其父母为吉林省国资委,其长辈中还有一汽集团等实力派,可谓出身显赫、实力非凡。

第三为纳吉。纳吉指男方与女方订婚。我们将富奥公司的相关情况向审理法院及债权人进行了汇报,各方均非常满意。因此,在进行重整的过程中,有关后续资产重组的工作也相应有条不紊地展开,包括进行资产评估等等。而在重整中由*ST盛润与富奥公司签订的具有意向性质的资产重组框架协议,则标志着两家已经履行了正式的订婚仪式,只待择一良辰而娶嫁。

第四为纳征。纳征指男方送聘礼到女方家。在*ST盛润重整程序中,纳征的特性并非典型。根据*ST盛润的重整计划,*ST盛润的股东让渡的股份中,其中6384.13万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此后,富奥公司的股东之一与*ST盛润签订了《有条件受让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而在我们经办的*ST钛白重整案中,重组方为了确保重整成功,则是实实在在地履行了纳征程序,向*ST钛白无偿提供了近亿元的现金。

第五为请期。请期指商定婚期。在上市公司后续资产重组中,请期是另一个重要的程序,与普通百姓家父母之命不同,上市公司亲戚众多,而若要收获一桩完美婚姻,一众亲戚的祝福是必不可少的。*ST盛润重整程序终结后,2011年8月,*ST盛润公布了重大资产重组预案;2012年3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吉林省国资委批复同意并获*ST盛润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此后,*ST盛润向家族族长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中国证监会已受理申请,其审查同意之日,亦即*ST盛润大喜之时。

第六为亲迎。亲迎指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在资产重组核心工作尘埃落定后,*ST盛润先后变更了公司名称、公司住所、经营范围等。*ST盛润远嫁他乡,于父母而言,此情此景未免过于伤感,但从此其将有了好的归宿,而不再颠沛流离,这何尝又不是欣慰?

不得不提的花絮是,重组方案确定后,*ST盛润曾连迎20余个涨停,成为2011年度名噪一时的“妖股”。内心而言,我们并不期待这种股价的大幅波动,但市场的这种反应,充分体现了在市场经济运作下,重整对于困境上市公司的挽救功能。作为一名与中国的破产业务共同成长起来的老资格的“破人”,这无疑是我们毕生所追求的目标。

 

主编:您通过洞房花烛夜的故事,生动形象地为我们展示了重整中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流程,使人受益匪浅。那么最后一个故事应该就是金榜题名时了。

 

许胜锋律师:在我的“破”人生中,能算作金榜题名时的不止一次,比如中伦入选深圳地区一级管理人、被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亚太”持续多年评为破产与重组领域第一级别律所等等,但我最为在意的,是我的团队撰写的破产专著的出版。

古言人有三不朽:立德、立功、立言,据说我国历史上能做到三不朽的只有两个半,分别是孔子、王阳明和曾国藩(半个)。作为一个从事实践工作的律师,我虽不能至,但心向往之。在十几年的从业经历中,所想所感颇多,其间虽然发表过文章,也参编过一些专业书籍,但总觉得过于凌乱不成条理。于是,2010年初,我便谋划着由团队撰写一本专著,以系统地总结我们做破产业务的经验及思考。

不过,对于我们长期从事实务的律师而言,写书面临着两个现实的困难:一是理论积累不足。虽然我的团队都有足够的破产实践经验,但写书的目的并不仅是简单复制还原我们的办案过程,为了有一定的理论高度和系统性,我们需要翻阅大量的文章、著作,熟悉相关的理论动态。二是时间不足。那时闽发证券的破产案以及*ST盛润重整案正开展的如火如荼,我的团队绝大部分都投入到了这两个案件中,而我本人则在做现有业务的同时,还要开拓新的业务,整日琐事缠身,飞来飞去。而写书是需要充足且连续的时间以保证思维的活跃性和连续性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写书的事情时断时续,最终搁置。

俗话说一年之计在于春,我在每年年初时,常有给自己设定全年计划和目标的习惯。2011年春节时,我再次将写书列入了我的全年计划中,并且置顶、加精,无论如何也要完成这一目标。春节过后,我即召集我的团队沟通了我的想法和决心,写书的工作又再次启动起来。

写书的过程是枯燥和乏味的,但还好,在缓慢但有序地往前推进,第三章出来了,第五章完成了,第十章成型了;初稿出来后是校稿统稿,一稿、二稿、三稿;然后请中国破产法论坛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欣新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中伦所主任张学兵作序,王欣新教授及张学兵主任亦欣然应允。利用深夜时间和飞机上的间隙,经过几个月的艰苦努力,当终稿提交到出版社时,一切的疲惫和困顿都烟消云散了。

2011年平安夜的晚上,我的团队律师告诉我出版社已印刷出版,且特快邮寄了50本,已放至我办公室。当时我尚在出差回家的路上,待飞机抵达深圳时已是晚上11点多,我顾不得路途劳累和已至深夜,只想一睹为快。当平安夜的钟声敲响后,当我在阒无人声的办公室捧着这本名为《困境企业的退出与再生之路——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研究》的心血之作时,心中感慨万千。我当然不会有孔乙己中举后的狂癫之形,但也明白了十年寒窗苦读一朝金榜题名的欣喜。

近些年,我们团队在破产清算与重整业务道路上走的越来越成熟,就上市公司重整而言,我们参与的重整上市公司既有境内上市公司,也有境外上市公司,既有深圳地区上市公司,也有深圳以外的上市公司,既有主板上市公司,也有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既有A股上市公司,也有A+B股上市公司。在关注主打业务的同时,我们也积极开拓新型业务。公司强制清算作为一种新型案件类型,在深圳地区以至整个中国的相关案例都非常少,而仅在2012年,我们就通过竞标、轮候等方式被人民法院指定为两家公司强制清算案的清算组。此外,随着重整制度和重整理念被越来越熟知,非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也逐渐增多,2014年我们即参与了10宗非上市公司重整案。我不能说我们书籍的出版就使我们变的成熟,但书籍出版背后的那份成就感、责任感,则是促使我们不断前进的重要动力。随着我们破产实践的进一步丰富,以及我们对破产业务的更深刻的思考,我相信这本书仅是我们实践和理论成果的一个开端,而绝不可能是结束。

 

主编:“上市一年每股亏损接近一元”,“八个交易日累计暴涨70.9%”,这样两组数据放在一起显然看起来很矛盾,但它却实实在在发生在了上市公司“中核钛白”身上。“中核钛白”的破产重组可谓我国上市公司托管经营、破产重整、并购重组的成功经典案例,您及团队律师作为该项目的法律顾问,经历和见证了中核钛白浴火重生的整个过程,可否在此分享下这段经历和心得?

 

许胜锋律师:中核钛白是我国第一起适用重整程序的中小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在内部管理失控及产业整体下行等因素的影响下连续三年亏损,面临摘牌退市甚至破产清算的风险。由于该公司地处中国核工业基地的腹部,且员工绝大部分来自核工业,其国内外影响重大。其通过实施重整摆脱困境,本身就具有了丰富的意义。而且,在拯救过程中的一些创造性工作,特别是开创先河的托管经营、破产重整与并购重组三位一体的交易架构与同行业并购重组的商业模式无疑使得该案更具有标杆意义。

我们团队律师作为这个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为中核钛白重整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工作,包括制作重整工作方案、资产调查、债权审核、参与遴选重组方与财务投资者、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拟订、参与和广大债权人的沟通谈判、参与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协助执行重整计划、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处理、职工身份转换与安置、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建、重要节点危机公关等。

但因该上市公司重整案极其复杂,我们团队律师,不单参与破产重整规定的专项法律事务,而且还积极参与其他各项重要工作,参与重整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为这些工作献计献策,为防控次生风险把脉诊断,协助市政府草拟维稳预案,对于破产重整相关事项进行宣讲等。

更让我们团队律师难忘的是中核钛白项目所在地为戈壁滩,交通不便,仅单程在路上需整整一天才能到项目现场,但我和团队律师屡次亲临现场,特别是在项目关键的时间点蹲在现场把好专业关、进度关、风险关。由于项目最为关键的时刻恰好横跨2012 年春节,为了避免在春节期间可能出现影响稳定的事件,项目牵头人信达资产的郑成新总监和项目的律师、财务顾问,在除夕之夜留守戈壁滩,牺牲了与家人团聚的机会,看望生产一线职工,与职工守岁、吃饺子、放烟花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员工对于拯救成功的信心,拉近了管理人团队与职工的距离,也为中核钛白重整案件的平稳进行奠定了必要的基础。我们团队律师的这种执著、敬业、奉献的精神让整个管理人成员、中核钛白托管层都很感动,最终的重整结果也着实让我们感到欣慰。

 

主编:破产重整作为一种困境企业拯救制度,其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随着重整理念的不断深入传播,近年来重整案件有不断增多之势,但与此同时重整实践与以往相比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您作为重整领域的资深律师,经历并见证了诸多有影响力的重整案件,能否在此介绍一下我国破产重整业务近年来发展的现状、特点和您对未来的展望呢?

 

许胜锋律师:制度的运行离不开外部环境的影响。目前金融危机仍未全面退去,货币超发且信贷结构不合理、盲目的产业扩张、局部性的产能过剩等综合因素叠加,导致目前实体经济承压较大,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仍在持续。在此背景之下,必然有部分企业无法适应市场的变化而陷入困境。我们2014年承办的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重整案、深圳迅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重整案、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重整案等,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外部环境和重整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与此同时,中国亦在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通过行政放权等进一步提升市场化程度,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顶层的制度设计亦必然会影响到实体经济及相关法律制度的运行。整体而言,重整制度的实施已七年多,相应的外部环境、认知和观念、规则设计等已悄然发生变化,在此七年之痒之际,有必要对重整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行探讨和梳理。我们认为,近年来重整业务可能将呈现出如下趋势和特点:

第一,上市公司重整案件逐渐减少,非上市公司重整将成为主流。

第二,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适用强化,债务人重整的自主性提升。

第三,资产重组决定重整的成败,秃鹫投资开始施展拳脚。

第四,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化,金融机构破产或将成为未来破产业务的亮点。

 

后记

时光如白驹过隙,许胜锋律师与破产相识、相知、相伴已15个年头,他自己也在朝向不惑的道路上继续且坚定地探索。如同人有生老病死,公司也免不了头痛感冒。若说对于风烛残年的老人的关怀体现了一个社会的道德感,那么对于濒于困境的公司的关怀则体现了一个社会的规则性。因此,破产法常被认为是一只木桶上的那最后一块木板。这15年来,无论是为已无生还希望的公司提供临终关怀,还是使尚有挽救可能的公司起死回生,目的都在于加固这块脆弱的木板。

采访将结束时,许胜锋律师略加沉思的说:“畅想未来,至耄耋之年,放眼望去,‘一桶江山万年红’,我这‘破’人生,也算完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