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是专业工程分包施工的关键
 尚晓民律师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

 

 

尚晓民  律师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建设工程部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评标专家。

尚律师本科毕业于河北地质大学,获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专业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硕士。2000年转律师工作之前从事多年工程管理工作,高级工程师。曾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九届建设工程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建设工程委员会顾问委员。

业务特长:诉讼律师,主要从事建设工程、房地产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非诉法律服务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法律服务、基本建设以及公司法律事务。

尚律师有多年工程管理经验,从事律师职业后在建设工程领域摸爬滚打二十年,熟悉建设工程立项、设计、预算、施工、验收、结算整个过程,擅长施工索赔及反索赔,参与过BOT、BT、EPC项目法律服务,对FIDIC条款进行过深入的学习和研究。

尚律师思路清晰,思维敏捷,善于从不同法律关系出发,处理各种棘手问题,解决疑难案件。尚律师注重降低诉讼风险,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曾代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大个案标的额超过亿元。

目前,尚晓民律师担任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华夏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正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兴丰东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新兴产业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东海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争议要点:


1. 工程是否施工完毕;

2. 工程是否经过竣工验收;

3. 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4. 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

关 键 词:漏水;质量;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工程款利息

案情简介

中国某建设公司(发包方,下称建设公司)是北京市海淀区某现代商城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的现代商城是两个建筑物,分别位于一条南北向马路的东西两侧,两个建筑物都设计了地下车库,为了使两个地下车库能在地下联通,需要修建两条地下通道,本工程称为地下联廊工程,修建该地下联廊需要暗挖,总包方没有地下按挖施工资质,将该工程分包给北京城建某公司(分包方,下称城建公司)。

2007年7月,发包方建设公司与分包方城建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将承包的东西区1#、2#地下联廊工程分包给分包方施工,承包范围:1#、2#地下联廊、暗挖、结构;开工日期:2007年8月15日;竣工日期:2007年12月15日;工期122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9181124元;竣工验收与结算: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分包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资料及报告,发包方收到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分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发包方收到分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分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分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提供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分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双方还对合同其它相关条款进行了约定。 

城建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2007年8月15日进场,并于2008年5月中旬施工完毕。开发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鉴定书上签字确认工程合格,该工程质量鉴定书上没有建设公司及城建公司的签字,城建公司撤场。撤场后,城建公司向建设公司递交了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但没有回执,双方没有结算。工程移交给建设公司后,建设公司开始装修施工,地下联廊工程与地下车库连接处出现漏水,建设公司就漏水问题及施工质量问题给城建公司发函,城建公司对该漏水处进行了封堵修复。 但至2010年初,建设公司一直未给予结算,除施工过程中给付500万元进度款外,再未支付工程款。


诉讼请求

2010年2月8日,城建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城建公司诉讼请求建设公司给付工程款9537687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用由建设公司承担。


答辩意见

建设公司不同意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双方没有进行结算。城建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资料和竣工报告,故对城建公司所诉的欠工程款数额不予认可。同时说明,被告对2009年9月28日城建公司所发律师函中的工程量不认可。

二、城建公司所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没有通过竣工验收。城建公司施工的地下联廊工程现在还漏水严重,导致建设公司已经装修完的地下室受损,造成了经济损失。城建公司施工的联廊宽度不符合图纸要求,误差大,混凝土胀模平整度不合格,地下-3、-4层联廊之间未按图纸要求设置伸缩缝。城建公司撤场至今,地下工程漏水现象一直存在,经其多次修复注浆,但仍未解决。

三、建设公司认为,城建公司应将工程施工完善至质量合格,然后双方再进行结算,结算后予以付款。


争议焦点

一、本案工程是否施工完毕;

二、本案工程是否经过竣工验收;

三、本案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四、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


辩论意见

一、原告的辩论意见

1、关于漏水,由于诉讼期间工程还存在少许漏水现象,原告没有否定存在漏水的事实,但强调三点,一是漏水是在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发生的,属于质量保修期的缺陷问题,二是只有与被告施工的主体工程连接处漏水,漏水原因及责任并不应该绝对由原告承担,三是原告已经进了保修义务,并且在保修期内还继续维修,确保工程不漏水,此问题不影响被告给付工程款。

关于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原告已经交给被告,只是没有保留签收证据,原告庭后立即给被告寄送一份,被告拒收。

2、关于竣工验收,原告出示了由建设单位代表、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质量鉴定书》证据,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另外,原告施工的工程只是土建结构工程,验收只是中间过程验收,被告已经接收工程,并进行了装修,相当于投入使用,客观上,诉讼期间地下车库已经部分投入使用,应当视为工程验收合格。但被告称工程不合格,所以被告未签字。

3、关于结算,原告当庭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专业鉴定,法庭准许。

针对被告的质量不合格的抗辩,原告通过法庭提醒被告是否申请质量鉴定,是否提出反诉,被告明确表示不提。原告认为,被告知道工程是合格的,漏水是连接处的问题,漏水能够维修好。

二、被告的辩论意见

被告的辩论意见同答辩意见。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施工的工程虽然有《工程质量鉴定书》,但被告没有签字且被告不认可质量合格,工程又存在漏水的质量问题,因此不能认定工程质量合格,原告应先完善竣工,故工程不具备结算、付款条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调解未果情况下,一审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依法作出(2010)海民初字第6433号民事判决,驳回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

城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4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一民中字第418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6433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

一审法院重审对于争议焦点归纳并进行了如下认定:

一、原告施工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本案工程的监理公司系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理,据监理公司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及监理工程师出庭证词,该工程在验收时质量已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确认为合格,并经除城建公司及建设公司之外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官召集各方到现场实地踏勘,工程已经不再漏水,建设单位也投入使用。故建设公司称该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二、工程是否符合竣工标准。建设公司因对工程质量存在异议,未与城建公司进行竣工结算,但根据现有证据,该工程质量已被评定为合格,现城建公司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三、工程造价部分内容存在争议。据该工程的造价评估报告,虽工程洽商变更记录未经建设公司确认,但系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确认后施工,故双方争议的此部分内容属于工程施工范围,所产生的款项亦应由建设公司向城建公司支付。

四、关于工程款利息。因本案双方不能确认交付日期,亦不能确认竣工结算日期,故法院以城建公司起诉之日作为利息起算之日。        

另外,建设公司在发回重审时提出反诉,要求对涉案工程继续施工至工程竣工并制备真实完整的工程资料交付建设公司,城建公司要求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决定不予受理反诉。

重审一审最终判决: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八百三十九万四千零五十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0年2月8日(起诉之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


重审二审

一审法院重审判决后,建设公司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发回重审案件一审判决,并维持原一审判决。

上诉状具体理由是,本案涉及的工程没有施工完毕,城建公司擅自撤场后遗留下的未完工程漏水非常严重;城建公司提交所谓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没有各验收单位盖章,形式上不合法,并且是在总包单位即建设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城建公司非经法定程序私下违法取得,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建设公司在一审法定期限内提交了民事反诉状,要求城建公司履行《建设施工合同》,对涉案工程继续施工至工程竣工并制备真实完整的工程资料交付建设公司,这显然是针对同一法律关系下提起的反诉,一审法院不受理显然是在偏袒对方。

城建公司同意一审重审判决,不同意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重审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工程已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确定为合格,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故建设公司关于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工程鉴定书的形式及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重审一审对建设公司反诉不予受理的上诉理由,因案件涉及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公司在重审期间亦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一审法院对其反诉请求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最终,重审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


分析思考

笔者作为城建公司的代理律师,虽然最终打赢了官司,但整个诉讼过程是非常难熬的。笔者曾思考,看上去很简单的一个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为什么出现这么多的曲折?

一、专业工程分包是建设工程施工中常见的合法分包形式,专业工程分包有两个特点,一是专业性比较强,例如地基基础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工程等,二是专业分包工程客观上要经过两次验收,一次是专业工程验收(即过程验收),二是整体工程验收(即竣工备案验收)。在工程实践中,专业分包工程验收是专业分包单位负责,而整体工程验收是总承包单位负责。实践中,为了配合整体工程验收,专业工程验收合格后,验收的材料需要交给总承包单位整理,因此,专业工程验收合格后的材料往往在形式上是不完善的,一旦专业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产生纠纷,专业分包单位往往处于举证难的不利局面,本案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因此,专业工程分包单位一定要重视分包工程验收,保留形式与内容都合法的验收资料至关重要。本案中,分包单位城建公司保留了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是案件能够得到解决的关键,但因为该验收鉴定书存在形式上的瑕疵,给其诉请带来了重重困难。

二、工程质量是任何施工单位生存的关键,本案中专业分包工程客观上存在漏水,案件中虽然没有查明漏水的原因,城建公司也修复完善,但是这一漏水问题对案件的审理增加了困难,即给总包单位造成了损失,客观也给分包单位造成了损失。从情理上讲,本案被告关于漏水的抗辩理由是有一定道理的,工程质量是任何施工单位应当重视的头等大事。

三、通过本案长期复杂的审理过程,笔者了解到,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还是经济利益。本案分包工程是“甲方指定分包”,就是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单位,建设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必须与指定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至于工程价款,一般是两个数额,一是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合同中约定一个数额,二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约定另外一个相对低一点的数额,即总承包单位能够挣一些利润性差价(多数情况总承包单位只有总承包管理费)。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都有管理权利。而本案中,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已经确定,并且是包死价,但分包工程又发生了部分洽商变更。变更洽商是建设单位直接签字确认的,分包合同增加了合同价款,总承包单位就本合同工程没有利润了或者利润非常低了。作为总承包单位的被告当然不会因为一个小的分包工程与建设单位发生不愉快,于是就要求分包单位做出巨大的让利,否则拒绝给付工程款,双方产生纠纷,这是本案被告千方百计进行抗辩的真实原因,也是本案变得复杂、曲折的真正原因。笔者建议,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协调好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平衡各方利益,防范经济风险。

四、本案分包方在撤场时已经将该工程的资料交付发包方,但没有留下证据,这是履行合同的重要程序欠缺。任何施工单位都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同时要保留程序证据,以便产生纠纷时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令笔者欣慰的是,诉讼中笔者建议原告两次给被告寄送了工程资料和结算资料,被告都拒收,这已能够证明我方履行了交付竣工资料的义务。 

 五、本案最终结果证明原审一审法院驳回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这种错误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但必须承认,原告履行合同的瑕疵客观存在,希望业界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