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刑民交叉案件提供精准有效辩护?——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侧记

如何为刑民交叉案件提供精准有效辩护?——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侧记

业务领域:刑事和民商事交叉领域及刑事和行政交叉领域业务

所在地区: 北京市 市辖区

所在机构: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如何为刑民交叉案件提供精准有效辩护?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侧记

图片走丢啦

编者按

如何把握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长期以来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尤其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护航者的律师来说,如何针对经济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提供精准、有效、优质的辩护服务,同样值得深思和探讨。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提质增效的转型期,市场交易规范化程度以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尚未完善,以合同形式实施诈骗行为的案件频发,严重妨害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建构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不当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的现象突出,也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维护带来极大挑战。

需要正视的是,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是应用的必要性文件,各项经济活动都需要根据合同约定逐一开展。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正确区分合同诈骗与违约行为有利于更好地开展经济活动。

何为合同诈骗?我国刑法通说认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合同纠纷则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履行合同,实现各自利益的过程中,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所产生的各种争议。

需要指出的是,与合同诈骗不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均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某些原因,对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履行、如何履行产生分歧。合同纠纷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争端, 尚不需要动用刑法手段进行规制。

但实践中,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的现象却屡见不鲜,也屡禁不止,很多本可以通过民事程序正常解决的问题,被交易一方恶意报案启动刑事程序,试图将对方作为合同诈骗犯罪处理,进而导致企业家人身自由受限,企业正常经营秩序被干扰,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我们知道,经济犯罪与暴力犯罪不同,前者的被害人更为关注财产损失的挽回与恢复,而后者的被害人通常更为关注对行为人的惩罚与报复。但是,合同纠纷引发的诈骗类刑事案件往往因合同类型多样、各方对合同理解不同、举证和主张不同等各种复杂因素,要公正裁断孰是孰非、区分经济纠纷还是构成犯罪,的确存在难度。

据统计,某直辖市检察机关2015-2020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 审查起诉合同诈骗案件243件335人,其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36件42人,法院判决无罪的6件7人,不起诉和无罪率高达17. 3%,明显高于一般犯罪案件。42件不起诉和无罪的合同诈骗案件中, 以证据不足的理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和宣判无罪的案件共计37件。这都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定罪与否在诉讼程序中是争议颇多的。

一方面,经济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的“罪与非罪”问题是司法实务中的棘手难题;另一方面,此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巨大, 一旦入罪,则直接从“非罪”到“重罪”。可以说定罪与否,对行为人的影响极为重大。

从近几年全国性重要会议、国家领导人发言以及各地颁布的相关政策精神来看,我国目前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保护关怀是相当重视的。

正因为民营企业涉刑案件高发,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需求大,同时刑民交叉案件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对律师参与此类案件的辩护工作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从司法实践的现实层面我们不难看出,民营企业家一旦被采取刑事措施,失去人身自由,就会使企业陷入困境,无法正常运营,甚至有破产倒闭的风险。而每一个企业的背后都是一个个职工,乃至成千上万个家庭。所以,民营企业的稳定关乎社会的稳定,民营经济的兴衰关乎国民经济的兴衰。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以刑事业务和法律研究见长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对此类案件的办理颇有经验,其中,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更是一位执业长达30年的资深律师。

近年来,通过梁雅丽律师的精细化辩护,依法维护了一众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也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贡献了力量。

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有人说:“罪与非罪仅在一线之间。”笔者以为,虽是一线间的距离,但若没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这“一线”之间还真的不易区分。下面,就让我们以案说法,用本文主人公最美丽的语言——案例,来为读者一一解答吧。


刑民交叉案例1:从合同诈骗到无罪不起诉

即便代理过众多案件,提起浙江企业家林某最终被无罪处理的案子,梁雅丽依旧感慨万千。

委托人林某系浙江一常年从事市场推广、销售代理服务企业的经营者,因一价值3000万元的推广销售合同出现履约争议,公安机关于2018年3月对其公司及其本人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认为林某是在没有合同履行能力下,以承诺实施包装设计及三年内每年完成产品营销三千万元等为诱饵实施合同诈骗,故对林某决定拘留。

接受委托后,在面临侦查阶段信息知情受限的困难下,梁雅丽律师多次与公安机关进行充分沟通,通过开展实地调查,全面取证,制作详细书面辩护意见等专业、精细的辩护工作,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无罪处理决定。“胜利”的结果一句话虽能概括,但这期间的故事与背后下的功夫,恐怕只有她和当事人及其家属才晓得。

下面我们简要概括一下案件的具体情况:林某的TL公司与YD、HC公司签订合同,由前者为后者提供销售推广服务,但后期因为YD公司的推广客体海绵泡沫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及自身定价过高等问题,导致产品销量不佳。与此同时,TL公司因为企业转型,出现亏损现象,YD、HC公司遂报案认为林某构成合同诈骗。

林某被立案羁押事发突然,其员工和家人因一下失去“主心骨”而陷于慌乱,无法为律师提供有效信息帮助,这也成为该案辩护的困难之处。同时,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通过阅卷全面了解案件情况,难以掌握侦查机关立案的事实依据和证据基础,辩护工作面临极大挑战。

为尽快全面掌握案件情况,梁雅丽律师数次南下,到林某的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在全面调阅公司合同档案、财务资料,走访业务人员后,拥有丰富刑辩经验的梁雅丽快速确立了案件的工作方案和核心辩点——“证据说服之辩”,即通过辩方提交证据的方式,打破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倾向性认识,证实林某从未具有侵占合同款的主观故意。

“既然说我们是合同诈骗,那就需要证明我们为了合同履行都做了哪些工作;既然是产品被举报出了问题导致没有达成合同约定的销售量,那我们就带着产品委托质监部门进行检测……”

梁雅丽深知一定要利用好刑拘37天的“黄金救援期”。证据梳理收集完备后,不仅要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还要与所谓的受害方进行沟通,以探究他们的真实动机。

在得知对方主张损失600余万时,他们的诉求让梁雅丽“大开眼界”又顿觉“原来如此”——原来对方根本不满足于违约款,还想将合同全部的标的款拿回后,狮子大开口,继续主张所谓的损失。

考虑到尽快恢复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才是辩护工作的第一要务,且TL公司接下来还有几个项目要上线,经过权衡再三,以及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梁雅丽代表林某打算答应对方的要求,前提是要通过和解先把人取保出来。但公安机关表示,已经刑事立案,不能说撤案就撤案。

众所周知,案件一旦启动刑事程序,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想让程序停下来,确实很麻烦,最佳的办法是在批捕之前与检方充分沟通。由于当时捕诉还未合一,检察院还设有专门负责批捕的部门,梁雅丽律师遂带着准备好的材料赶赴当地检察机关,找到相关负责人,陈述案情、提交律师意见,提供详尽证据。

在与检方沟通过程中,不论是提交林某如何诚信履行合同的情况,还是指出在侦查阶段达成的和解情况,梁雅丽律师始终在尽力证明该案不符合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虚构事实,未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或遭受损失。

短短七天时间,梁雅丽来回飞了三次,从北京到上海当事人的公司,再到浙江湖州当地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检察官认真查阅了梁雅丽律师提交的资料,并一一进行核实,最终未批准逮捕,人获取保。而人得救了,一个企业也得救了,后续的新项目也得以顺利开展了。

回顾这个案件,林某的TL公司与YD、HC公司的最大纠纷在于,产品销售情况未达到YD、HC公司的预期。其中的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首先YD、HC公司的海绵泡沫产品在市场中存在很多同质产品竞争对手,相较于他们的价格,前者又没有任何优势,再加之YD、HC公司自身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当初签订合同时,TL公司基于公司成立之初的以往经验设定的“所承诺的年销售额度”难以实现有很多复杂因素,不应苛责于林某个人。

民商交易中的合同纠纷为何会被上升到刑事责任追究呢?“刑事的力量总比民事诉讼的处理来得更快。”梁雅丽一句话道出了此类案件报案方的“小算盘”。

对于律师来说,侦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与审判阶段辩护相比,虽然少了“唇枪舌剑”,但更需要另一种温情与理性的沟通,通过辩点与证据进行有效说服,以打破侦查与公诉机关的有罪思维定式,并最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民交叉案例2:从涉案金额近亿元到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与林某面临同样境况的还有远赴新疆创办企业的民营企业家王某。委托人王某在新疆开办铸钢企业,为当地政府实现产业转型的目标贡献了积极力量,但却因与当地一家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纠纷,最终演变为刑事案件,导致民营企业家王某失去人身自由并将面临严重的刑罚。

该案在一审侦查阶段,原侦查机关认定王某涉嫌合同诈骗8019万元、职务侵占1170万元、诈骗596.7万元三起事实、三个罪名,涉案金额近1亿元。在审查起诉阶段,经梁雅丽律师细致分析,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检察机关最终决定只以诈骗罪一起事实提起公诉。

原来,王某的企业S公司当初取得了当地政府机关审批通过的100万吨特种钢生产项目“路条”,但因钢铁价格下跌,导致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急需偿还银行贷款等债务。另外,该特种钢生产项目由于存在限期,逾期后若没有资金注入,将会导致该项目审批失效。此时,当地某国有企业基于自身产业布局的考量,欲通过收购王某铸钢企业股权的方式得到该特种钢生产项目的开发经营权。该国有企业经过十余次资产评估、资产状况审计,双方最终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国有企业以王某S公司净资产1:1的价格收购S公司51%股权。

按理说,国有企业收购民营企业51%的股权,应该把股权转让款支付给王某。但前者却以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为由,将股权转让款注资到了S公司中,并以公司借款的名义,给王某打了个欠条。对此,王某本有犹豫,除了拿到一张一亿元的欠条,王某事实上里外里一分钱也没拿到,不过,考虑到唯有如此方能使S公司得以续存,而这一亿元资金又可以用来偿还银行贷款,王某还是同意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国资控股并运营S公司一年多后,由于冶炼行业与钢材市场仍不景气,项目运营并未好转,只有投入没有产出。此时又恰逢国资委在调查相关人员职务行为时,查到该特种钢项目投资亏损,故要求追责,由此开启了对王某涉嫌行贿的调查,并对王某采取了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期间,侦查人员以两份设备购销合同在S公司净资产评估中有被修改的痕迹为由,认为王某虚构事实,通过篡改设备合同价格虚增净资产一千多万元,导致股权转让价格虚高,国有企业收购51%股权时多支付了五百余万元股权转让款,据此认定王某诈骗五百余万元。

原来,当初为特种钢项目购买的特有设备合同价格为500万元,但因正处股权转让期,便没有及时安装,且拖了一年之久。在此期间,设备不停地安装调试,甚至设备销售方的调试技术人员在新疆驻留近一年时间。对于此期间产生的费用,设备销售方主张增加100万元。这时问题就出现了,评估时合同里“凭空”增加了100万元,且这一百万没有发票,仅有收据。除了这台设备,还有另一台标的为1000多万的设备也系类似情况。

经过对案情充分的理解,从专业角度出发,梁雅丽律师认为,不论合同或收据在书面上是否增加价款,都不影响设备评估的价值。因为在案的审计报告显示,对此类固定资产的审计是以重置成本法估价,并非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来认定。重置成本法是基础的固定资产评估方法,是以设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的价格乘以成新率作为设备的评估价值,而现时条件重置成本与原本的合同价格无关,也就是说,即便修改了原合同价格,也并不影响几年后对涉案设备的资产评估价值。

在梁雅丽看来,这是“罪与非罪”的问题。刑法通说认为,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包括五个环节,即“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且五个环节之间均要具备因果关系。梁雅丽律师指出,既然对方坚称这是合同诈骗行为,只要针对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捋顺事实即可。

“投资失败的风险不应该由当事人个人来承担”。梁雅丽不断强调。经过研究,最终选择的方案是,当事人自首,尽可能就羁押期限量刑。一审判决基本认可了起诉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通过篡改设备购买合同价格的方式虚增净资产,进而在资产评估和股权转让过程中多获取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款,判被告人犯诈骗罪。

该案一审宣判后,当事人不服并提起上诉。当事人与家属基于梁雅丽律师在该案一审中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与优秀出色的专业表现,再次委托她担任二审辩护人。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梁雅丽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诈骗数额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详细阐述了辩护理由。此外,她从事实和法律出发,提出了被告人成立自首、积极退赃、一审判决刑期起算时间计算错误等量刑辩护意见。

庭后,梁雅丽律师仍积极争取涉案国有企业的谅解,为被告人争取最大幅度的量刑空间。二审法院基本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该案存疑并支持辩护人进一步收集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目前,二审法院已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刑民交叉案例3:“好人”优先于“好律师”

选择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人们会以什么样的标准进行选择呢?

“专业”“敏锐”“坚韧”“细心”“能言善辩”……这些都是人们普遍的选择标签。有意思的是,常被人忽视的“好人”标签,成为很多当事人选择梁雅丽的第一原因。

从业三十载,拥有丰富刑辩经验的梁雅丽,其专业度肯定毋庸置疑,不过耐人寻味的是,一些当事人家属在敲开梁雅丽律师的办公室时,对她的专业技能素养究竟如何并未做过详细的“调查”。他们握紧梁雅丽的手时,第一句话就是“梁律师,我之前在网上搜过您,我觉得您人非常好,我很需要,也非常希望您来为我的家人和家庭提供帮助……”

就这样,当事人选择梁雅丽律师,大都会选“好人”在先,“好律师”在后。而梁雅丽也不负委托人的信任,无论是否属于案件服务范围内的内容,她都会竭尽全力给予解答。

Z先生原是银行从业人员,负责抵押贷款项目审批,数年前作为该领域的知名人才,被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e租宝)看中并聘用。e租宝“爆雷”的两个月前,Z先生刚被提升至公司高层,虽不直接参与业务,但负责融资贷款的最后签批。

受Z先生哥哥委托,梁雅丽律师除了为Z先生提供辩护服务,在三年间的每个月都会陪同Z先生的哥哥前去探望Z。每次基本都是一早出发,中午抵达,下午会见完后晚上乘高铁返回,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到一审、二审,三年时间从未间断。

其实单从案件的进展来说,除了前期侦查阶段有一段时间律师有必要经常与被告人沟通外,到审查起诉阶段、审理阶段案情基本明朗后,律师没有必要频繁会见当事人。换句话说,梁雅丽当时每个月的探望会见在后期对案件结果并不会产生多大影响。但是,Z先生哥哥还是希望梁雅丽律师能代自己进去给Z打气,“依法认罪,不过人不能颓”,哪怕只产生一点点的心理鼓励,也绝不放弃,正是这份真挚的感情让梁雅丽动容。此外,她每次会见,Z先生哥哥都会坚持跟随,哪怕只能在看守所外等候,他也心满意足了。在他看来,“一墙之隔”是离弟弟最近的距离。

与梁雅丽律师常年打交道的人都知道,“急人之苦、懂人之忧”是她同理心最好的印证。用他们的话说,“专业的律师在北京、上海一抓一大把,但真正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的贴心律师很难求。”正是源于这样的特质,很多以前的老客户,都成了十几年、几十年的老朋友,有些人遇到项目合作都会想着给梁雅丽提前打个电话,求个参考。

提到什么样的服务才是为当事人好、才是当事人的需要,梁雅丽律师颇有感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常态化适用以来,很多当事人迫于形势,权衡利弊后选择“认罪认罚”,但梁雅丽律师认为,有的案件从法律专业角度出发,还是要坚持无罪辩护。实际上,她本无需大费周章,只要顺着当事人的选择走个过场就可以,毕竟当事人都“认”了,选择一条省事的路也无可厚非。但“较真儿”的梁雅丽,不论什么类型的刑事案件,都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态度。她认为,既然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就要尽最大努力去帮助他们。当然,身经百战的梁雅丽不会直接跟检察机关“对着干”,深知做好前期沟通至关重要,因此,她总会不厌其烦地与检察机关、承办法官反复沟通交涉。

“不是说当事人认罪认罚就一定要给他做有罪辩护、有罪论定,之所以选择认罪认罚,当事人的心理大家都能普遍理解。也正如我的一些当事人所讲,他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庭是公正的,有罪愿意承担,不会逃避。作为代理律师,我仅仅是有这个诚意将已收集到的信息、证据情况展现在司法办案人员面前,帮助法官了解事情全貌,帮助参考。”

实践证明,愿意倾听、认真负责的检察官、法官还是大有人在,梁雅丽律师以她不屈不挠、不卑不亢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对方的尊重与认可,为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助力。


刑民交叉案例4:“签字”不能太随意

被问到具体代理过多少起刑民交叉领域的合同诈骗类案件,数目多到梁雅丽律师自己一时都数不清。如果想让她对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经营提几点忠告,她想说的还真不少。

“一定要重视法律、重视合同的履行,不要因一时疏忽大意或者觉得于人于己方便,签订一些本不应该自己负责的文件。要知道,一旦遇到事情,一个签字或将引发连锁反应,并被无限放大,或可能带来牢狱之灾。”

这并非危言耸听,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梁雅丽律师的一个委托人李某就曾出于好心,帮助地方扶贫办出具购置设备合同,用以向国外政府申请特殊贷款。其实,李某的公司本就承接了扶贫办的一个项目,需要购置设备等用于生产,但国外的贷款资金下不来,这个项目就无法具体实施和开展。因此李某与扶贫办虚构了一个购置合同,并随意在上面填写了一些设备型号。想着钱拿到后,这些钱反正也是用于合理的地方,故李某未加过多考量。

但后期由于非李某公司的原因,项目未能正常运转起来。这时国外贷款的还款期限已到,身为借款方的扶贫办情急之下便把李某起诉到了法院,让其承担违约责任。案件审理一年多,责任仍无法划清,法院内部遂将民事案件转成刑事案件,认为采购的设备与当初协议上的型号不符,李某虚构事实,具有诈骗的嫌疑。

签了不该签的字、忽略合同陷阱、不认真对待合同履行的当事人,梁雅丽律师说,她遇到很多。“对于合同履行,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的过程也要留痕,千万不能为迎合对方而越界,进而签订一些莫须有、不真实的文件合同。谈合作、办事情的关注点不要仅仅盯着什么时候、如何在合同上签字,要拿着合同交给律师审阅,对风险保持警惕。另外,也要严格区分个人资产、家庭资产和公司资产,哪怕是个人独资公司,也不能混为一谈。出了事,一旦被套进诸如合同诈骗的罪名里,责任就容易被无限扩大。”梁雅丽律师如是说。

这些话,对于能听进去的人来说,无疑是一张“护身符”,梁雅丽想让更多的民营企业家尽早看到,尽早牢记于心。


后记

采访结束时,梁雅丽律师表示:一个人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其本人一生乃至其家人、子女招干、入伍、留学等都会受到很大影响;一个企业家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他的企业而言可以说是“颠覆性的灾难”。所以,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或企业间的商业纠纷应严肃对待、慎用刑法。尽管在别人看来“刑事”与“企业家保护”似乎是两个互不相干的话题,但是,企业及企业家,需要我们这些执念于刑事辩护的法律人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坚守。中国律师,特别是刑事律师,要坚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产权和企业家的权益,为构建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的经济体系,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助力。而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就是在为国民经济保驾护航,所以,中国律师责任重大。


梁雅丽 律师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廉政法治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

从业三十年,成功承办过多起重大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及民商事疑难复杂案件,并被国内多家媒体报道。

她尤为擅长刑事和民商事交叉领域及刑事和行政交叉领域业务,致力于研究企业风险的法律防控,并先后为多家大型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出色的法律顾问服务。

在企业风险的法律预防和控制、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方圆律政》2014律政年度刑辩律师;《中国企业报》2017助力金融风险防范人物;《中国商报》2019年“商事法治建设年度典范人物”;《中国商报》2020年商事法治建设特别贡献奖;2021-2022年度LEGALBAND商事犯罪与刑事合规律师15强;2022品牌影响力·践行社会责任典范律师;2022-2024钱伯斯大中华区争议解决领域领先律师;2022-2024钱伯斯全球法律指南“争议解决-诉讼”个人领域榜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