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爱民 中国当代优秀律师

律师介绍:

倪爱民,湖南省新宁县黄龙镇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职攻读法学硕士学位,高级律师(新宁县目前唯一取得高级律师职称的执业律师),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主任。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1994年牵头创办了邵阳市第一家国际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1995年取得劳动仲裁员资格。出席过湖南省第五次、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邵阳市第二次、三次、四次律师代表大会。历任湖南省律师协会第五届、六届理事会理事,第五届湖南省律协民商业务委员会委员,第六届湖南省律协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邵阳市律师协会第二届、四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第二届邵阳市律协律师纪律惩戒委员会副主任,邵阳市法学会会员,新宁县无党派人士联谊会成员,新宁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新宁县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新宁县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员、中顾法律网诚信律法通会员。先后被聘为新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员、新宁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新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专家咨询组成员、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执法公开评议员、邵阳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2007年、2012年分别被选为政协新宁县第七届、八届委员会委员。2008年9月被政协新宁县第七届委员会派驻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任民主监督员。2012年11月被政协新宁县第八届委员会选为提案审查委员会成员。2001年被邵阳市司法局、邵阳市律师协会评为全市首届“十佳律师”;2005年被邵阳市司法局、邵阳市律师协会评为全市优秀律师;1997年至2011年十余次被新宁县司法局评为全县优秀律师、先进个人。其优秀事迹先后在邵阳市电视台、新宁县电视台、《湖南律师》、《邵阳日报》、《崀山报》、《新宁发现》报道和刊登,并被收录入《中国刑辩大律师》(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国律师年鉴》(2006-2008?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倪氏风华录》、《当代新宁人物辞典》等书中。

倪爱民 中国当代优秀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

所在地区: 湖南省 邵阳市

所在机构: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

倪爱民 律师 ( 邵阳市首届“十佳律师”)

 

 

倪爱民,湖南省新宁县黄龙镇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职攻读法学硕士学位,高级律师(新宁县目前唯一取得高级律师职称的执业律师),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主任。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1994年牵头创办了邵阳市第一家国际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1995年取得劳动仲裁员资格。出席过湖南省第五次、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邵阳市第二次、三次、四次律师代表大会。历任湖南省律师协会第五届、六届理事会理事,第五届湖南省律协民商业务委员会委员,第六届湖南省律协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邵阳市律师协会第二届、四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第二届邵阳市律协律师纪律惩戒委员会副主任,邵阳市法学会会员,新宁县无党派人士联谊会成员,新宁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新宁县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新宁县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员、中顾法律网诚信律法通会员。先后被聘为新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员、新宁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新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专家咨询组成员、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执法公开评议员、邵阳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2007年、2012年分别被选为政协新宁县第七届、八届委员会委员。2008年9月被政协新宁县第七届委员会派驻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任民主监督员。2012年11月被政协新宁县第八届委员会选为提案审查委员会成员。2001年被邵阳市司法局、邵阳市律师协会评为全市首届“十佳律师”;2005年被邵阳市司法局、邵阳市律师协会评为全市优秀律师;1997年至2011年十余次被新宁县司法局评为全县优秀律师、先进个人。其优秀事迹先后在邵阳市电视台、新宁县电视台、《湖南律师》、《邵阳日报》、《崀山报》、《新宁发现》报道和刊登,并被收录入《中国刑辩大律师》(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国律师年鉴》(2006-2008•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倪氏风华录》、《当代新宁人物辞典》等书中。
 


他具有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很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勤奋敬业、务实高效、诚信为民、法律至上”是其一贯恪守的执业理念。

自执业19年来,他在中央、省、市级报刊发表了《医疗事故鉴定的几个问题》、《怎样当好一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主任》、《浅析律师职权的立法缺陷》等论文15篇。共解答法律咨询3,900多人次,代写法律文书1,600余件,办理各类案件1,4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350余件(无罪释放的6件,死刑改为死缓、无期或有期徒刑的13件,避免错杀的2件,免予刑事处罚的10件)。先后担任过新宁县人民政府、新宁县地方税务局、新宁县交通局、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新宁县妇女联合会、新宁县归侨侨眷联合委员会、黄龙镇人民政府、《崀山报》、新宁县物资总公司、新宁县自来水公司、新宁县夷江职业学校、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宁营业部、新宁县中医院、新宁县骨伤专科医院、新宁县驾驶员协会等数十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上百份。特别是他担任新宁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新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专家咨询组成员后,参加了崀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经营权转让、黄金牧场国有资产转让及该场相邻草山、草地出租等投资上亿元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约,参与了广西田东西南大市场有限公司诉新宁县人民政府上千万元合同仲裁案的代理,为崀山成功申报为世界自然遗产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并为政府企业改制、疑难纠纷调处等法律事务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受到了新宁县委、政府领导的好评!他还办理了一些在全县乃至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王某故意杀人案(宣告无罪)、唐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宣告无罪)、刘某纵火案(从10年有期徒刑改判为6年有期徒刑)、周某故意杀人案(从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新宁县有史以来第一刑事大案——李某等21人涉黑案(李某未被认定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新宁县“中长帮”陈某等14人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陈某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6年),新宁县的毒枭之一陈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2年),赵某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陈某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罗某贪污、受贿案、夏某受贿案、阳某贪污、受贿案等均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刘某诉王某故意伤害案(他代理的自诉人刘某胜诉,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巡田乡、靖位乡30多名乡村医生、个体医生诉新宁县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案(他代理的新宁县地方税务局胜诉),邓香华等人诉戴某3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该案前后经过二级三审,他代理的邓香华等人终获胜诉)、黄某诉新宁县中医院医疗纠纷案(他代理的新宁县中医院胜诉)。由于他的成功辩护和代理,不仅维护了当事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
 


“廉洁自律,务实进取”是倪爱民律师一贯信奉的做人准则。他常说:“律师不是讼棍,不能干挑词架讼之事,好的律师不但要对当事人负责,更应对自己负责”。他给自己定了三条办案原则:一是凡当事人提供虚假事实和证据的案件不收;二是极有可能败诉的案件,劝当事人不要起诉,他不为收取一笔代理费而鼓动当事人打官司;三是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吃喝所诱,极力维护司法公正。2001年9月,县城一位姓张的民营企业老板找到倪爱民律师,请他为一桩诉讼标的很大的经济纠纷案担任代理人,张老板许诺官司打赢后给予他高额报酬,并聘请其担任他们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待遇丰厚。倪爱民律师对案情作了一番了解后,被张老板狡黠和虚伪的态度所激怒,愤然辞去了张的重金委托,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坚持了律师的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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