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知识产权的执着追求与探索者——访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沙海涛律师

做知识产权的执着追求与探索者——访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沙海涛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

所在地区: 上海市

所在机构: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做知识产权的执着追求与探索者

——访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沙海涛律师

http://www.yearbooklawyer.com/view?id=ccff73ce80cb410980020f10151a5b00



编者:

(美国)雅培制药有限公司诉雅培乳业(南昌)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宁波金诚泰电子有限公司诉上海思考电子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梅兰日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瑞士)FOXTOWN诉上海FOXTOWN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美国)首诺公司诉香港龙膜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美国)微芯科技公司诉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国首例计算机微程序软件著作权侵权案);浙江安吉“竹地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及专利无效宣告系列案;中国竹材协会应对美国专利侵权诉讼案;新加坡鳄鱼诉法国鳄鱼不正当竞争案;蒙牛乳业集团诉蒙牛酒业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上海世博局诉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公司著作权、特殊标志权侵权纠纷;南汽集团诉上汽集团确认专利不侵权案……以上诸多知识产权重大、复杂案件背后留下了他执着的脚步、坚守的身影和辛勤的汗水,下面就让我们走近他——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沙海涛律师

 

沙海涛律师

沙海涛律师具有18年法律实践经验,主要从事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公司法律事务与外商投资领域内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代理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多起在中国具有重大影响。同时,在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沙海涛律师处理了大量商标异议、商标争议、专利无效案件,组织并参与了大量维权打假行动。沙海涛律师曾为PASONIC/SHARP/TOSHIBA/F1/KRAFT/3M等众多世界500强公司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曾至(英国)夏礼文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和(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华盛顿特区分所作为访问律师,参与普通法和美国知识产权法及国际贸易法的法律实践。从事律师职业前,沙海涛律师曾在法院工作,任助理审判员。

 

教育背景

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国际知识产权法法学硕士;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硕士;

武汉大学软件工程硕士;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

 

社会职务

国际商标协会会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法学会会员

欧美同学会会员

上海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荣誉奖项

2014年1月入选《中国当代优秀律师》(法律出版社2014年1月出版);

2103年入选《中国当代涉外律师》(法律出版社2013年9月出版)之“向驻华商会、使馆、外向型机构推荐的100位优秀涉外律师”;

2012年入选《中国律师年鉴》(法律出版社2012年12月出版)之“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和“经典案例”;

2013、2011年获全国律协知产委年会及中国知识产权实务论坛“优秀论文奖”;2009年及2010年连续获全国律协知产委会年会暨中国律师知识产权高层论坛“十佳知识产权案例奖”;

2009年入选《中国知识产权法学名家》(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出版)之“中国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工作语言

中文、英文:熟练;日文:具备基本知识。

 

主要著述

《网络播放设备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审判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13年11月)、《试论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中的商标侵权判断》(知识产权审判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12年11月);《关于完善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若干思考》(知识产权审判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11年11月);《Iphone手机“越狱”合法化的法律思考》(上海文艺知识产权年度报告,上海文化出版社,2011年6月);《中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比较》(2010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新中国民商法六十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11月);《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9月);《Well-Known Trademark Protection: A Comparative Study between the U.S. and China》(芝加哥肯特法学院LLM毕业论文,2009年5月);《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4月);《信息时代知识产权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2月、3月);《专利战略应从研发阶段开始》(文汇报,2003年9月9日);《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几点建议》(法学杂志2002年);《美国对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软件网络案件代理与评析,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等。

 

儒家文化熏陶中成长

沙海涛出生于春秋时期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孔子的故乡——山东曲阜,曲阜因其历史文化底蕴深厚而被西方人誉为“东方耶路撒冷”,也是全球华人神往的文化之城和朝拜圣地。

儒家文化的传统浸润着这座古老的城市也影响着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每一个人。小学放学后,总可以与小伙伴们到孔庙里流连玩耍,千年松柏下,几本连环画可以静静度过一个下午的时光。中学时期他就读于与孔庙一街之隔的曲阜一中,日日伴着钟楼的钟声开始晨读,每逢祭孔大典,雅乐之声隐隐隔墙传来。在此度过六年的美好时光后,十八岁的他带着山东人的温厚敦和曲阜人特有儒雅离开曲阜远赴武汉求学。

 

学无止境,奋进不息

1996年,沙海涛毕业后回到家乡,进入曲阜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子曰:“默而识之,学而不厌……”。从职业角度,由于法律的开放性和实践性,任何法律人都不可能一次性地完成对法律的学习和掌握,尤其在当今知识经济、知识社会和信息的时代,法律职业者要想适应社会的发展,成为业界之翘楚,必须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学习新知识,保持强烈的求知欲望;学以致用,融学习于工作,才能发挥好自己的特长,为社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1999年,沙海涛辞去法官职务,考入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成为二十世纪末为数不多的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生,开始研习知识产权法。三年后,硕士毕业的沙海涛进入一家顶级涉外律师事务所,开始从事涉外非诉讼和知识产权律师业务。2006年和2007年,他先后到(英国)夏礼文律师所(夏礼文律师行是世界上最先设立专门从事诉讼业务的律师行之一)香港分所和(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贝克·麦坚时在所有的美国律所中排名第一位)华盛顿特区分所作为访问律师,参与普通法和美国知识产权法及国际贸易法的法律实践。

为了丰富自己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学识,2008年沙海涛又到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芝加哥肯特法学院(Chicago-Kent College of Law)在全美法学教育界有着领导地位,作为美国伊利诺依州第二古老的法学院,以其在学术上的卓越成就及学院的创新课程受到业界的广泛赞誉]学习国际知识产权法,系统地学习了国际知识产权法和美国所有的知识产权法课程,并于2009年获得了国际知识产权法法学硕士学位。“在美期间每一门课都必须研读大量的知识产权案例,上课的时候,教授会问很多问题,非常严格,非常辛苦,但很快乐”。2012年,沙海涛律师又开始攻读武汉大学的软件工程硕士,对他来说,学习已经成为了一种习惯,并融入了自己的生活。 “‘学习从摇篮到坟墓’,‘加我数年,五十以学《易》,可以无大过矣。’ 历代圣贤都曾教育我们终身学习,作为一名律师,尤其是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不仅要学习,还要做到学思结合,把学到的知识用于法律实践中。”

 

经典案例回放

2001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WTO以后,知识产权才越来越受到关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频发,国人对知识产权的争论也越来越多。边工作边学习的沙海涛律师从1999年研习知识产权至今已15个年头,期间代理和参与约百起知识产权诉讼案,因沙海涛有在美学习经历和外资所工作经验,很多的案件是外方找到他委托其代理维权,沙海涛律师说:“客户来找到你,就是对你的信任,律师为客户维护权益,是律师本职所在,但我代理中方参与诉讼觉得更有成就感。知识产权其实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如果我们能够从这场战争中,感受到知识产权的重要,看清市场竞争的残酷,能够学习如何去尊重知识产权和遵守法律,那么我们才都是赢家。”

 

案例1、代理(美国)雅培制药有限公司诉雅培乳液(南昌)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雅培制药有限公司是世界著名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商,“雅培”既是其特有的字号,也是驰名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原告的“雅培”商标先后在1999年10月和2004年8月注册于第29类牛奶、奶制品等商品上和第5类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2007年,原告注册并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品和第29类牛奶制品等商品上的“雅培”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汕头雅培公司是一家从事糖果和米面制品制造的企业,其股东将“雅培”注册为字号,并于2009年在香港注册了中美雅培(国际)剂药股份有限公司(中美雅培)。此后,被告将“中美雅培”作为商标使用在婴幼儿乳制品上,还在网站上对上述“中美雅培”系列婴幼儿食品进行宣传。

沙海涛律师代理原告对“中美雅培”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也认为,汕头雅培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婴幼儿食品上和网站宣传中使用“中美雅培”标识,显然会导致相关公众对美国雅培制药有限公司和汕头雅培公司的奶制品、婴幼儿食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法院还认定,汕头雅培公司注册“雅培”字号在主观上具有搭“雅培”商标便车的故意,其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一、被告雅培乳业(南昌)有限公司、被告南昌雅培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雅培”字样的侵权产品,被告厦门乐姆儿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二、被告雅培乳业(南昌)有限公司、被告南昌雅培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雅培”字号的企业名称;三、被告雅培乳业(南昌)有限公司、被告南昌雅培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站上宣传含有“雅培”字样的侵权产品;四、被告雅培乳业(南昌)有限公司、被告南昌雅培贸易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雅培制药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费用122886元;五、驳回原告雅培制药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被告雅培乳业(南昌)有限公司、被告南昌雅培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这是一起典型的商标和商号的权利冲突案件,后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选定的“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和2010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暨中国律师知识产权高层论坛“十佳知识产权案例奖”。

商标和商号的权利冲突案件是目前知识产保护和知识产权审判中一个难题。一些恶意经营者将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同业竞争,此类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与相关公众的利益。

该案所涉及的侵权事实包括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如仅仅起诉商标侵权,在现有商标法律体系下,无法达到要求被告停止使用“雅培”商号的目的。因此,沙海涛律师制定了同时起诉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策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灵活性和涵盖性为客户提供了达成诉讼请求的路径。

 

案例2、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梅兰日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施耐德公司系国际知名企业,1994年施耐德公司通过与案外人梅兰日兰有限公司(MERLIN GERIN SA)(以下简称梅兰日兰公司)签订资产并入合同,收购了该公司所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因此,梅兰日兰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所获得的“MERLIN GERIN”注册商标全部变更为施耐德公司所有。梅兰日兰公司于1987年3月10日在天津参与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天梅公司也成为施耐德公司在中国的合资公司。1995年7月,施耐德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施耐德中国公司,并通过该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在1999年到2003年间,经施耐德公司的授权和同意,施耐德中国公司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中文“梅兰日兰”商标,并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三原告的主要品牌为“MERLIN GERIN”、“梅兰日兰”。因此,原告对于“MERLIN GERIN”、“梅兰日兰”具有商标和字号方面的工业产权。经过三原告17年的努力,“MERLIN GERIN”、“梅兰日兰”的品牌,包括商标与字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和中国排名均名列前茅,在中国事实上已经成为驰名商标。

被告是一家1999年在中国上海成立的公司,与原告所处的行业、经营产品相同,属于同业竞争者。为了傍名牌、搭便车和进行不正当竞争,被告恶意地把世界驰名品牌“梅兰日兰”登记成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还通过恶意抢注域名和通用网址的手法,对原告的“梅兰日兰”品牌进行混淆;通过在香港注册与原告相同的企业名称,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和原告是关联企业;在产品上故意使用与原告产品上相同的特有标识,与原告产品进行混淆;在户外广告上突出使用字号“梅兰日兰”四个字,以达到在企业名称和商标上使相关公众混淆的目的;大量印刷含有“梅兰日兰MERLIN GERIN”商标的产品合格证,并用于产品销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代理律师沙海涛提出被告的侵权行使原告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严重侵害,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上海梅兰日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梅兰日兰”文字;二、被告上海梅兰日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其网站域名www.meilanrilan.com.cn 以及通用网址“梅兰日兰”、“梅兰日兰”;三、被告上海梅兰日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停止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四、被告上海梅兰日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梅兰日兰有限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五、对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梅兰日兰有限公司、施耐德电气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案属于一起典型的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纠纷,被告违反诚实信用、违背基本商业道德而侵犯原告世界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权利、损害同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法律适用也有一定难度。该案的判决对于享有在先权利并在行业内及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字号提供了司法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告的商号得到了维护,这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的又一体现,也增强了原告方的投资信心。

 

案例3、宁波金诚泰电子有限公司诉上海思考电子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

上海思考电子有限公司系日商独资企业,是某日本株式会社1994年在上海设立的海外工厂,公司以微型振动马达、风马达、变焦马达、直线马达的研发、制造为依托,致力于为移动通信制造商提供零部品;为汽车音响、IC部件、CPU、机板等解决散热;并开发具有独特知识产权的产品。

iPhone手机自上市以来备受“果粉”推崇,宁波金诚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泰司”)以iPhone上使用的镜头驱动装置侵犯专利而将生产销售该自动对焦马达的上海思考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考电子”)告至法院。

早在2007年12月28日,金诚泰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种透镜驱动装置”发明专利申请(点击查看中国知识产权网专利文献信息,专利号CN200820002341.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08年7月30日公开其专利申请文件,金诚泰公司于2010年9月22日获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权。金诚泰公司分析认为,美国苹果公司销售的iPhone系列手机的摄像头镜头驱动装置落入了系争专利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但金诚泰公司从未授权包括苹果公司在内的他方使用系争专利。而为美国公司的iPhone系列手机提供镜头驱动装置的是思考电子公司。为此,金诚泰公司将思考电子推上了被告席。

庭审前,代理律师沙海涛做足了准备工作,把所有证据材料、条款倒背如流。此案经历两年多的周折,最终金诚泰公司胜诉,判决获得赔偿170万元,但考虑到对方已经生产出的产品,又达成和解,允许思考电子1年内继续销售其产品。


案例4、中国竹材协会应对美国专利侵权诉讼案

近年中国生产、出口的重竹地板因其花纹酷似名贵木材,性能优于名贵木材,在国外引起轰动。这种地板是经我国众多科技部门和生产企业历经20多年的努力,克服重重困难,开发、改进和完善之后的产品。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下达文件,责成杭州大庄地板有限公司和中国林科院木材工业研究所组织国家标准起草小组起草重竹地板国家标准,重竹地板的开发研究成功,将中国的竹材加工技术又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但2007年3月23日,在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竹材专业委员会的龙游会议上,一些做出口产品的企业反映,美国一家中国产重竹地板的经销商Teragren公司在美国声称中国产重竹地板侵犯其美国第5543197号专利权及在其他国家的同族专利权。除非得到他们的许可,重竹地板不得在美国销售。Teragren公司还给美国其他经销商发函,警告他们不能经销中国产重竹地板。其实所谓的美国第5543197号专利(以下简称197号专利)是一个叫Plaehn的美国人在1994年申请的一个专利。与此同时,澳大利亚Style公司自购得中国专利99117809.2号——“竹材重组强化成型材的方法”,(叶靓观于1999年8月15日申请)后,也在国际上声称,只有该公司拥有重竹地板的生产及经销权。

竹材专业委员会对上述情况十分重视,立即对该两专利进行了了解和研究分析。中国利用该技术方案生产竹材重组材类产品已有20多年历史。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已在第二汽车制造厂生产的东风牌汽车及铁路火车车厢地板上得到广泛应用,当时的《人民日报》、《中国林业报》、《浙江日报》等报刊上都有报道。1992年福建省农副产品进出口公司的戴子民(此人现已80多岁高龄)还带了福建南平某公司生产的重竹地板到美国的旧金山博览会上展出。于此同时陶鑫良、沙海涛律师作为竹材专业委员会的代理律师,负责与美方协调,在竹材重组材诉讼期间,Smith and Fong公司和安吉天振竹业有限公司列举了众多事实进行了积极的抗辩和反诉。美国位于西雅图的华盛顿西区地方法院于2009年1月6日作出了裁决。裁决书中有两条对中方十分有利,凭这两条就能说明我国产重竹地板不构成对Plaehn的197专利侵权,这两条是(1)Plaehn专利不包括层积和多层产品;(2)Plaehn专利仅包含用不同长度的竹片构成的竹方材。

Teragren公司在接到裁决通知后,公司总裁专程到中国拜访了竹材专业委员会的理事长张齐生院士,要求和解,承认中国产重竹地板不侵权,但Teragren公司还是上诉了,对上述两条裁决进行了反驳。

Teragren公司的上诉被美国位于他科马的华盛顿西区地方法院驳回,并维持原判,于2009年5月6日下达了终审裁定。根据法院的终审裁定,中国产重竹地板不构成对美国197专利的侵权,至此这场持续了一年半的诉讼终于划上了句号。

 

后记

人生40岁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知识储备、阅历经验也都处于最佳时期和巅峰状态。1974年出生的沙海涛律师,已在知识产权领域研习、实践、扎根15个春秋,他已成为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执着追求与探索者和实践者。笔者相信,在未来10年或更长远,沙海涛律师必将在世界知识产权领域书写更浓墨重彩的辉煌笔墨,为知识产权的发展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四十年的生活、学习、工作经历,使他因成熟而稳重,因稳重而深刻,因深刻而淡泊,沙海涛律师说:“每次回曲阜看望父母,晚上都会在老城的街道上逛逛,走在古老的石板路上,触摸着古老的牌坊,用心去感受这座城市的气韵和厚重,每次都有不同的感受,我也在这种宁静中,思索和感受着人生的真谛。”


 链接 

(美国)雅培制药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雅培食品有限公司、朱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恶意将驰名商标注册为商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http://www.yearbooklawyer.com/view?id=d982ef22020543f3bea79be3af82baf4


 

沙海涛: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向驻华商会、使馆、外向型机构推选的优秀涉外律师

http://www.yearbooklawyer.com/view?id=502dec8dd40645038685750f9c1d29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