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何时休?——访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王发旭律师

冤假错案何时休?——访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王发旭律师

业务领域:重大职务、经济犯罪辩护、房地产开发、金融、公司股份制改造、经济纠纷

所在地区: 北京市 市辖区 朝阳区

所在机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冤假错案何时休?

——访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王发旭律师




 

编者:

何为冤假错案?顾名思义,冤假错案即冤案、假案、错案的合称。

那么什么是冤案?所谓冤案是指没有犯罪而被当作有罪判决或处罚的案件,即对于无辜的人被冤枉违法犯罪而被追究了责任。冤案有可能发生在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但不是受冤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是另有其他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如福建念斌案。

什么是假案?所谓假案是指人为制造、诬陷而虚构的案件,即根本没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却硬编造或伪造一个犯罪事实,从而追究其责任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司法机关先将“嫌疑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后,再来寻找和伪造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如山东刘传稳受贿、滥用职权案。

什么是错案?所谓错案是指经审判后产生错误裁判的案件,即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却因某种非主观的因素而办错了案,追究了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属于办案过失。在法律意义上,冤案、假案、错案应皆属错案的范畴。

回顾我国几十年的司法进程,在以往“疑罪从有”为主基调的司法审判中,相继出现了一批比较重大的冤假错案。如蒙冤11年的湖北余祥林案;已被执行死刑的河北聂树斌案;浙江张氏叔侄奸杀冤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福建念斌案等等,这些都是其中极其典型的冤假错案。在这些冤假错案中,有的当事人已经翻案并获得了国家赔偿,有的却还奔波在维权和索取国家赔偿的路上,而还有的或已经再也无法看见自己平冤昭雪的那一刻了。

笔者以为,这些冤假错案并非个例,而冤案、假案、错案无论是其定义还是其本质都是有所区别的。无论司法制度多么先进、法律规定多么完善、法治环境多么公正透明,都不可能完全避免有错案的发生,我们只能通过不断地改进司法体制建设,增强法治透明度,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来尽量避免错案的发生。而人为故意制造的冤案或编造的假案,却是不可原谅的,应依法追究司法办案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样才有利于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彰显司法公信力,建立司法权威。舍此,法治将成为空中楼阁、镜中花水中月,依法治国也将成为海市蜃楼。

王发旭,前法官,现为专职执业律师。无论是当法官,还是做律师,他都一直非常关注和重视冤假错案的发生、纠错和辩护工作。26个春秋的法律人生,15年的刑辩之路造就了王发旭律师誓要与冤假错案抗争到底、死磕到底的执着精神和坚定信念。今天,就让我们一起学习王发旭律师的有效辩护之道,聆听他与冤假错案斗志、斗勇的惊心历程吧。

 

王发旭律师

 

北京市京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

 

教育背景

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专业领域

重大职务、经济犯罪辩护、房地产开发、金融、公司股份制改造、经济纠纷的仲裁和诉讼。

 

工作经历

199110月至200010月在法院系统任审判长、庭长。自执业以来,承办重大刑事、民事、经济案件200多件,擅长刑事辩护业务。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对公司风险的防范有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丰硕研究成果。

 

执业格言

做最诚信和最敬业的律师。

 

获得荣誉

199110月至200010月在法院系统任审判长、庭长,连续多年被评为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多次立功受奖。 

 

代表性案例

近年辩护典型刑事案件:

1.贵阳姜某被移送审查起诉职务侵占50万元,成功不予起诉辩护案[云检刑不诉(2011)第24号];

2.临沂杨某被诉贪污、挪用公款170万元成功无罪辩护案;

3.齐齐哈尔贾某被诉交通工具上抢劫成功无罪辩护案;

4.唐山王某等四人被诉诈骗1500万元成功无罪辩护案[唐北检刑不诉(20098号];

5.深圳梅某被诉合同诈骗1亿元,职务侵占4800万元成功无罪辩护案[深检公二刑不诉[2009]3号];

6.临沂李某被诉持枪抢劫大货车成功无罪辩护案;

7.台州戴某受贿370万元成功无罪辩护案;

8.阜阳杨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二审为其辩护并直接取保候审;

9.临沂陈某被诉敲诈勒索245万元、职务侵占7万元,成功辩护判处缓刑案[(2013)临刑二终字第202号];

10.泰州季某被诉受贿30余万元获刑5年辩护案;

11.鄂尔多斯安某被诉贪污240余万元获刑6年辩护案;

12.山东枣庄市刘传稳被控受贿30万元、滥用职权造成损失42万元成功无罪辩护,并取得无罪判决[(2014)枣刑二终字第8;2015)鲁法委赔字第7号];

13.大连市孙福泓被控诈骗1877万元,其一审被判无期;王发旭律师参加二审辩护,重审补充起诉行贿,最终共判处36个月[(2013)大刑二初字第1号]

14.代理长春被害人张某控告警察故意伤害,成功使三警察获刑151410年[(2011)长刑终字第31号,长公刑赔字(2011001号]

15.代理北京被害人雷某控告某检察长之子故意伤害,成功使被控告人获刑9年。

 

近年代理典型民事案件:

1.东阳某公司诉广东某建行3000万元存款纠纷胜诉[(2005)云中法民二初字第84号];

2.锦州某厂与四川省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胜诉案;

3.建设银行北京某支行诉李某等消费贷款纠纷,代理李某胜诉案;

4.赵某申请北京某房产开发公司逾期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退房仲裁胜诉案[(2004)京仲裁字第0222号];

5.沈阳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万元抗诉胜诉案;

6.宁波喻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7000万元民间借贷被裁定再审案;

7.成都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西藏高级人民法院1.3亿元执行回转被裁定回转案[(2012)藏法执监字第1号];

8.北京徐某向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某公司及全国政协委员1.9亿元执行案[(2010)一中执字第11832号];

9.代理麦吉可等公司撤销重庆高法5亿民事调解书,重新判决麦吉可承担800万元民事责任[(2013)渝高法民监字第00006号,(2013)渝高法民再初字第00002号]。

 

近年非诉讼业绩

1.大连某信用担保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3.3亿元融资案;

2.代表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谈判并挽回损失4600万元案。

 

法律顾问单位

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专项法律顾问;中国民生银行专家律师网(http://wwwNaNbclawyers.com)首席执行律师;中国和平利用军工技术协会;北京相约紫禁城相识服务中心;北京蓝英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兴昌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

 

社会职务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兼职导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企业重大法律事务解决中心副主任

出版物/文章

发表“戴辉涉嫌受贿罪辩护案”;“初为被害人律师”;“依法股改是保障军工企业改制成功的关键”。连续六年在《吉林法制报》、《审判研究》发表多篇论文。在《北京律师》发表“公司清算责任主体不尽清算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思考”等文章。




 

专著——《有效辩护之道》

《有效辩护之道》一书,是王发旭律师二十余年法学智慧的沉淀与结晶,是王发旭律师对过往办理案件的精华总结。十个典型无罪辩护案例,有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与公权力周折死磕;有为纠正错误程序而向司法机关敲响警钟;有为最终的司法正义而击鼓鸣冤;更有为维护弱者利益而发出最后的呐喊。用十个案例的形式展现刑事辩护的宏大场景,并且案例描述过程中叙述自己对刑事辩护环境变化的深切体会。该书不是案例文书的堆积,而是辩护策略的总结,对刑事辩护律师,尤其初接触刑事案件的青年律师更具有参考价值。

《有效辩护之道》通过“基本案情、辩护效果、辩护策略、辩护后记、附录”的形式,真实、完整而详细地向读者展示了律师在整个辩护过程中的作用,根据案件的进展审时度势,采用不同的辩护策略:“死磕程序”、“运用媒体攻势”与“清楚梳理案件事实和法律”相结合,最大程度的实现当事人利益,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努力让法律成为人民大众的信仰。通过这本书,更多的人会对我国的司法环境有更真实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树立信心。

 

评论

依法辩护是刑事辩护基本的准则,也是刑事辩护事业的一个立身之本。刑事辩护必须要有它的独立性,只有根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辩护,才能在更大限度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能够规避刑事辩护的执业风险。王发旭律师在从业之余,秉笔疾书,写下了这本对于他本人具有纪念意义,对于读者具有教育意义的著作,这是值得嘉许的。特此推荐给读者,也可以供刑事从业人员阅读。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二十余年法学生涯智慧的沉淀,才有了今日无罪辩护案例的成功面世。笔端飞扬,书写的不止是一个个案例,更是一桩桩传奇。平淡的文字描述案件的进展,但却掩盖不住案件背后游走钢丝般的惊险,每一阶段的成功都有运筹帷幄的光芒。律师,尤其是这个时代的中国律师,做到最好的辩护,需要拿出更大的勇气和魄力,需要更多的智慧和更专业的素养。

——田文昌,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现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

 

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无冤。对刑事辩护律师来说,我们是否可以说,成功的无罪辩护就是辩护的最高境界?本书将带我们进入从如何实现无罪辩护到是否实现无罪辩护的最高境界。正如王发旭律师所说:“让我们每一个刑事辩护律师辩护好每一起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

——刘桂明,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总编辑,曾长期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辑

 

 

冤假错案1. ——刘传稳受贿、滥用职权假案

 

制造假案应严惩,坚持抗争终无罪

备受全国关注的刘传稳局长受贿假案在2013年12月27日终于有了判决结果,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2013)市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传稳无罪,并当庭释放,至此被羁押485天的刘传稳局长终于获得了自由之身。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20万元,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42万元,经过王发旭律师、团队律师及被告人的抗争、控告和辩护,一审法院直接宣判无罪,公诉机关抗诉,二审仍然维持了无罪的判决。

此案中,王发旭律师有力地指出,“这是检察机关滥用公权发泄私愤,炮制假案罗织罪名陷害无辜。2012年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其他相关规定均明确禁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予以排除。侦查机关侦查讯问、询问时应当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亦不得将非法所得证据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法院更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规范屡屡被违反、法律权威频频受到挑战。法律的切实履行、刑事司法正义的实现并不只静止在立法中,也不只停留在口号上,更不只在民众的想象中,而应当是真真切切的存在。而这要靠公检法机关自身对法律的遵守,更要靠承担社会公益职能的辩护律师的力量。”

 

刘传稳假案惊心动魄、跌宕起伏485天无罪辩护记

“在我的刑辩生涯里,辩护过各类形形色色的职务犯罪案件,但让我最刻骨铭心的当属刘传稳受贿、滥用职权案,因为整个案件辩护过程跌宕起伏,案件经过长时间辩护和抗争后终真相大白,刘传稳才被判决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滥用职权的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王发旭

 

因揭露得罪领导遭报复

刘传稳,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行政执法局局长。戴着一副金边眼镜,温文尔雅,在看守所第一次见到王发旭律师就大喊冤枉,称刑拘后,被提外审12次,拒不认罪,侦查人员告诉他马上起诉,判刑10年6个月。并一再强调:自己之所以被区、市两级检察院如此纠缠,是因为两起秉公执法的事得罪了他们。

第一件事是与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吴某平及其关系人有关。2010年6月,城区某路段存在违法建设厂房,非法圈地大约3.4亩。时任城市管理局局长的刘传稳依法对该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并对大型吊车等非法施工机械进行了扣押。但该建筑与区检察院某领导有关联。吴某平要求刘传稳无条件放回扣押的吊车,遭到刘传稳的拒绝。刘传稳坚持依法扣押,并依法进行处罚。因此事,刘传稳与吴某平等人结怨,吴某平扬言要报复。

第二件事是与时任枣庄市检察院纪检书记、反渎职局局长赵某勇有关。2011年5月,在赵某勇的庇护之下,“江北绿城”房产开发商王某诚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公然非法设立两处大型广告位。执法局曾多次对该行为进行制止、查处。其间,赵某勇曾多次给刘传稳打招呼,希望执法局为王某诚开绿灯,但遭到拒绝,并将王某诚设立的广告位予以没收,并进行了拍卖。此举激怒了赵某勇,埋下了这场公权私用、打击报复的种子。

王发旭律师告诉刘传稳,他说的这些没有人去调查,辩护律师也没有能力去调查与他是否犯罪无关的事实,希望他将这两件事条理清晰地写出来,当庭揭露检方办案的非法性并申请回避。王发旭律师会见时陪同的检察官杜某军面带难色,让辩护律师不要节外生枝。

 

理清指控的基本事实

参考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刘传稳的供述及案外人的陈述,王发旭律师认为案件事实是:2011年年末,薛峰,系刘传稳妻子的侄女婿,在陕西购买了一座铁矿,矿场急需大量资金。其间,薛峰曾多次找刘传稳帮助借款,而刘传稳亦多次作为中间介绍人,帮助薛峰向他人借款。刘传稳得知王祥伟、刘家昌刚从行政执法局各结算30余万元工程款,便向二人表示亲戚薛峰经营铁矿需要借钱,并承诺按照每月2%付利息。经刘传稳介绍,双方均同意借款。2011年12月16日,刘传稳把王祥伟、刘家昌和薛峰三人叫到办公室,三人就借款金额和利息等事项商谈,最后刘家昌借给薛峰20万元,但约定年前需从中抽回10万元资金,王祥伟则借给薛峰10万元,薛峰分别给二人写下借条,因当时借款尚未转账,借条暂时放在刘传稳处。2011年12月17日,薛峰电话告诉刘传稳已收到30万元借款。刘传稳随后电话通知刘家昌和王祥伟取借条,二人一直未取。2012年春节前,薛峰还了刘家昌10万元借款。事后,刘传稳在借条上标注:“已归还十万元。”

控方指控:刘传稳以薛峰借款的名义向王祥伟、刘家昌索贿各10万元。

 

巧妙的依法取证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复印了卷宗,经反复研究论证,王发旭律师认为现有客观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涉案的30万元是经过刘传稳介绍,刘家昌、王祥伟借给薛峰的借款,指控索贿20万元存在诸多不符合逻辑的地方。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多是采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言辞证据,大多是粘贴复制的证言,言辞证据证明刘传稳索贿几乎天衣无缝。而无罪辩护就要打破控方的证据链,让法院不得不坐到“中立席”。

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向控方证人调查取证是所有刑辩律师最为忌讳、望而却步的。但为了查清案件真相,王发旭律师带领辩护团队决定向三位关键证人王祥伟、刘家昌、薛峰调查取证。向控方证人了解案情,以录音录像的形式取证,还原检察机关非法取证的过程,向法庭提交,即证明了三位证人被暴力取证,证明的事实系侦查机关编造,又保证了辩护律师不被迫害。辩护律师分别找到证人,证人声泪俱下、惟妙惟肖地将被检察官暴力取证的过程描绘出来,律师与证人的对话,被律师助理用黑提包里露着摄像头的摄像机原原本本的记录了下来。

控方关键证人之一刘家昌,其被检察院传唤之时,就被羁押在询问室一夜。第二天下午,因其交代不出对检察人员有用的信息,竟然被带至犯罪嫌疑人讯问室,身份也从证人突然转变为犯罪嫌疑人,继续被羁押了一天一夜。检察人员威胁说:如果再不主动交代,就将其送到看守所,还要对其判刑。此时,刘家昌已被非法剥夺自由三天三夜。除身体遭受强烈不适之外,刘家昌的精神也几近崩溃,在检察人员的高压逼迫下,便违心按照检察官的要求承认送给刘传稳10万元,并被迫在多份空白纸张上分别署名之后才被释放。逃离检察院后,刘家昌情绪低沉,每天饮酒度日,甚至萌生过自杀的念头,与律师谈话时泪流满面。

控方关键证人之二王祥伟,同样被检察院传唤询问羁押在检察院办案区,手机被没收,腰带被抽掉。在他陈述了案件实情之后,检察人员极为不满,认为他并没有“实事求是”。从当天上午11点多到下午5点多,检察人员连续询问,要求王祥伟承认借给薛峰的10万元是报答给刘传稳帮其揽工程的好处费。检察人员还威胁王祥伟:如果不交代清楚就换个地方,想不清楚就多想几天。

控方关键证人之三薛峰,同样被检察院传唤询问羁押在检察院办案区。在他陈述了案件实情之后,检察人员明确告诉他,我们在整刘传稳,他受贿几百万元,不差你帮忙受贿的这20万元了,不配合就将你的铁矿查封,取消你现在的缓刑变实刑。薛峰无奈,只得违心地签字画押。薛峰建议辩护律师将此案反映给中央巡视组派到枣庄的调查人所在处,否则难以翻案。

 

当庭证明检察机关暴力取证作假案

《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一字不差地起诉到法院,王发旭律师向法院递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对控方证言大篇幅复制,不符合逻辑的地方一一列举,提供详细的线索。合议庭法官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不屑一顾,表示从来没有启动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表示元旦前要结案。对辩护律师申请三个关键证人出庭的申请,表示开庭看看再说,并当即给辩护律师送达《出庭通知书》,三天后开庭,问辩护人是否有证据现在提交。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王发旭律师决定到法庭让真相大白,称暂时没有证据。

为了使得来之不易的证据发挥最大效应,王发旭律师决定当庭举证。尽管司法解释规定:律师提出证据应当提前五日通知。但是在现有的司法环境下,公检法机关互相配合,提前举证十分不利。一旦证据提前曝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在开庭之前可能会灭失或找到证人重新威胁取证。如果过早让对方得知控方证人要改变口供,恐怕证人们会在庭前再次遭受压力,被迫改变口供。当庭揭发检察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一定会给法官的自由心证产生重要影响。

开庭时,王发旭律师当庭指出:“庭前我们申请对控方言辞证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法庭既没有启动该程序也没有驳回我们的申请,现在再次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判长回复:“听清楚了,继续开庭。”继续开庭,刘传稳根据辩护律师庭前安排,当庭控告侦查人员系打击报复,并将吴某平和赵某勇操纵检察院打击报复自己的事情向法庭阐明,当庭递交控告书,依据刑事诉讼法向法庭控告,并要求法庭告知处理结果,同时申请市中区检察院回避公诉。听众席质疑声一片,这显然出乎公诉人和法庭的预料。辩护律师坚决听从审判长的指挥,并帮助审判长制止法庭旁听席的哄笑。

公诉人举证,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一而再再而三地指出控方言辞证据的复制粘贴违法,系暴力取证的结果。法庭一概不回应辩护律师要求非法证据排除、播放控方录像的请求。等公诉人念完笔录,审判长问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交,王发旭律师回答:“有”。王发旭律师念完录像记录,并请求当庭播放录像证据。这时公诉人却激动地站了起来,表示“不是开庭五日前提交的证据,不同意举证”,被审判长予以训斥并令其坐下。王发旭律师指出:“法院收到我们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没有裁定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就通知我们三日后开庭,如果启动了非排程序,我们就没有必要举证了,从我们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到今天也不到五天,所以我们不可能五天前向法庭提交证据。”由于从开始庭审辩护律师团队即对合议庭表现谦虚与谦卑,加上对控方言辞证据的质证有理有节,应该是影响到了合议庭要迅速结案的预想,审判长语气平和地问王发旭律师录像要放多久,“三个关键证人的录像不到30分钟”,审判长同意当庭播放辩护律师取证的录像,录像记录非常翔实、非常彻底,待录像放完,法庭旁听席一片喧哗,质疑声、唏嘘声不断,被告人家属更是拍案而起。

 

对检方取证录像质证入木三分

由于公诉人认为辩护律师取证没有取证笔录,录像没有事先征求证人意见,认为不合法,又害怕证人出庭,同意当庭播放他们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录像,证明是本人签字。王发旭律师仔细观看争取看到的录像,录像上显示基本上都是侦查人员自说自记,证人只是嗯啊回应,尤其是问薛峰从卡上提出30万元现金,是用什么颜色方便袋送给刘传稳的,薛峰回答:“是白色的吧?”检察官说“你上次说是黑色的”,笔录记录是黑色的。于是王发旭律师当庭发表质证意见:“这些笔录记录都不是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录像只能证明是侦查人员根据需要自说、自记,自己伪造笔录,证人只是嗯啊回应,且能够把白的变成黑的,不仅仅是非法证据必须排除,侦查人员已经涉嫌犯罪。”

刘传稳根据律师的暗示,当庭对侦查人员伪造笔录的行为提出控告,并依法要求回复处理结果。王发旭律师要求已经在一楼等候的一个证人出庭,公诉人不同意,法庭宣布休庭,并表示法庭将通知证人下次开庭再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的举证及控方伪造证据的经过,被到庭的媒体记者进行了及时报道。

庭后,检察院侦查人员再次抓到王祥伟和刘家昌,又进行了三天三夜的暴力取证,总体就是不能再见刘传稳的律师,不能出庭作证,承认在检察院以前的作证真实。庭审前,合议庭让辩护律师复制了笔录,并征求辩护人是否还有必要传证人出庭,王发旭律师提出审判阶段检察院取证的非法性并申请合议庭必须传唤证人出庭。

 

证人庭审时离奇失踪

由于刘家昌看到了媒体的及时报道,加上再次被暴力取证的残酷,感觉到不到法庭将真相说明,自己的苦难将无休无止。再次开庭,法庭传证人刘家昌到庭作证,刘家昌走进法庭当即跪下,对刘传稳说:“刘局长,我对不起你,我实在受不了检察官的折磨,说了假话,诬陷了你,并失声痛哭。”这时法庭一片哗然。作证后,法庭安排刘家昌到羁押室休息,等候签字。出乎所有人预料,审判长得到法警通知:证人刘家昌在法院无故离奇失踪,在众目睽睽之下凭空消失不知去向了。王发旭律师后来经了解得知,刘家昌是被公安局来的警察带走了,因为公诉人见其当庭翻供,就直接通过QQ发布即时消息,向检察长汇报称刘家昌涉嫌作伪证,检察长亲自报案,于是就出现了证人“凭空消失”的事件。

 

录像取证是该案的获胜关键

面对辩护律师的当庭一击,公诉人不但不认可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行为,还公然在庭上指责“律师非法取证”,声称保留对辩护律师追究伪证法律责任的权利,但可惜抓不到辩护律师的把柄。 法庭面对媒体的纷纷指责,很委屈也很无奈。

王发旭律师向法庭书面抗议,证人在法院被抓走,已经没有尊严,但更多的是对现行司法环境的叹息与无奈,对法庭的同情,对合议庭的理解。并向上级法院和权力机构投诉,形式上是投诉法院,内容上是投诉检察院的行为,促使合议庭和法院坚定了中立裁判的决心。虽然辩护人没有与合议庭就程序死磕,但是一步一步地促使合议庭按照程序依法进行审判。

控方见刘传稳索贿假案已经真相大白,又补充起诉滥用职权。案件经过四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全部予以支持,认为刘传稳并未实施索贿行为,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决刘传稳无罪。检察院继续抗诉。二审法院依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维持原判。

我国法律明确赋予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但实践中,很多律师因行使调查取证权而深陷囹圄,无不让人扼腕。因此,辩护律师在取证过程中应当善于运用录音录像等手段,实现自我保护,防止日后辩护律师受到“伪证”的指控。

该案起源于刘传稳与检察官的恩怨,刘传稳几乎铁定成了案板上的肉。当初王发旭律师设想的是“录像及录像记录”是否得到法庭的采信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通过辩护律师的录像,引出了控方的录像和证人出庭,打消了合议庭依据起诉书的指控迅速结案的预想。而且,辩护律师与证人的接触全程录像。同时,出示录像的时间、法庭质证的角度、媒体及时的报道、证人被抓走的反应等一系列有条不紊的辩护行动,有理有节更有效,最终还了刘传稳清白。

 

 

冤假错案2. ——叶荣生受贿、滥用职权假案

 

同案两犯罪嫌疑人竟可以被安排会面!

检察机关的权力是国家、人民赋予的,同时也是为国家、人民服务的,然而,有些部门、有些人却将公权力滥用,用来为自己谋取私利,甚至用手中的权力打击报复、排除异己,公权力俨然成为他们私人的工具,这是法律绝不容许的。

2014年,湖北省襄阳市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在湖北襄阳市襄州区副区长叶荣生受贿、滥用职权案的侦查起诉阶段,安排该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会面,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张某平被从河南羁押地带到湖北羁押地。法庭审理该案当中,检察官对这次会面的说法竟然是男女朋友间的“问候”!侦查过程中能让同案犯罪嫌疑人互相“嘘寒问暖”吗?此类情景笔者闻所未闻。

犯罪嫌疑人张某平供述:“案发后,检方询问我这笔340万元钱(款)的事情上,检方诱供我,说许某(女)这340万元不能说明来源,让我配合其说明来源。然后就把我从河南看守所调回湖北看守所与许某见面。见面后,许某让我配合她说资金的问题。其实我什么也不知道,我只是做了这个工程的传递和联系。后来检方又跟我说,你按其(许某)说的就可以回家。最后在看守所让我交齐退赃的65万元钱后就取保我。而今天我的罪名又改为受贿罪,我深陷不明之冤,我必须要有机会向法庭陈述整个案件的事实。”

 

孤证“击中”副区长

80多岁的尤志山老人是襄州区原副区长叶荣生的父亲(叶随母姓)。尤志山老人表示,叶荣生被冤枉,起因是赵寨砂石场工程,这是当地政府主导下的一项地方重点工程。张某平及其女朋友许某(原襄州区双沟工业园副主任)因在这一案件中涉嫌收受贿赂,先后被襄阳市检察院批捕。许某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向襄阳市检察院交代,300万元都是她替叶荣生代收的。于是,叶荣生进入了检方的侦查视野。

关于许某怎么“替叶荣生收300万元”的问题上,在检察院的提审笔录里,许某有7个不同版本的供述,比如分两次送给叶荣生85万元,又或者是给叶荣生送了100万元,而另外200万元她替叶荣生存到了湖北浙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盟公司”),还有说法是她按照叶荣生授意将200万元存入多家银行,剩下100万元分两次给了叶荣生。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检方在法院一审中提供的证据里没有一张与叶荣生有关的银行存单。浙盟公司老板证言也称,他只认识许某,和她住在一个院子里,至今都不认识叶荣生,200万元存款是许某的名义,并已支付她67万元高额利息。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作为公诉方,保康县检察院对叶荣生受贿及渎职罪的主要证据是同案犯许某及张某平供述和13份证人证言及相关电话通讯记录,有一些银行证明。而按照刑诉法相关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依据这一原则,同案犯作为重大利益关系人,口供不具有独立的证明性,即使同案犯口供一致,只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一律不能定罪。而改案中除了许某和张某平的供述涉及叶荣生,其余口供和所谓书证,没有一份能证明叶荣生受贿340万元的事实,但一审公诉方却以此起诉,一审法院也以此定罪。

20141216日,二审开庭,襄阳中院在保康法院公开审理了此上诉案,在庭审中,许某、张某平都把自己扮演成“无辜”的介绍贿赂者,矛头直指叶荣生。法庭调查再次证实,许某收到300万元,并在浙盟公司获取高达67万元的资金利息;张某平分两次收到了65万元(在公诉机关的“协调”下已经退赃)。“许某转送给叶荣生100万元”的指控只有利害关系受贿人许某其中一个版本的孤证。

 

肆意践踏法律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庭审中,公诉人还数次打断辩护人对许某、张某平的询问,整个氛围让人感觉到,当天的庭审被告人只有一个,那就是“叶荣生”,许某、张某平完全充当了“污点证人”的角色。而辩护人表示出示新证据时,审判长却认为“与本案无关”而制止律师提供,于是,辩护人特别要求书记员将审判长的话“记录在案”。

笔者看到,叶荣生年迈八旬父亲尤志山的书面控告显示:襄阳检察院有位处长一直私下与赵九红搞工程,因张某平要价400万元,致使赵九红没有拿到赵寨砂石场工程,也意味着这个处长没有拿到工程,所以有人主观地认为,是叶荣生断了这位处长的财路,因此对叶荣生进行了长达一年时间的所谓“秘密调查”。

尤志山还书面指控,保康检察院办案人员分两次(一次打的白条,一次发的短信)向其索要了1.1万元,称“为叶荣生缴生活费”。

叶荣生的妻子张先凤书面指控,叶荣生被刑拘之后(201363),襄阳检察院反渎局副局长王某对其进行搜家时曾这样对张先凤说:“叶荣生涉嫌受贿1000多万元,其中一笔300多万元;叶荣生在外包养情人,给情人买房子,陪情人出去旅游,你在家给他照顾老人和孩子,真是太不公平了。”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作为教师的张先凤听到这番话之后,当时嚎啕大哭,认为“感情非常好”的叶荣生不应该背叛她。后张先凤经医院精神科医生确诊为“应激性精神障碍”,体重也从102斤降到了70斤。

这些在法官看来“与本案无关”的人和事或许才是“叶荣生案”的真实内幕,公诉方虽然一直把市委主要领导在《请示报告》上“依法办理”批示放在案卷首页,但这并不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笔者进一步了解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襄阳官员称,只有把“叶荣生案”的盖子揭开之后,襄阳的反腐才能拉开序幕。对于此案的后续发展,让我们拭目以待。(因篇幅所限,本文只截取了本案部分案情和律师辩护过程,欲了解更多案件情况和进展,请关注《法治文萃报》等相关媒体报道。)

 

 

冤假错案3. ——吴某某涉嫌贪污假案

 

反腐必须遵循法治,方可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十八大以后,中央以高压态势反腐倡廉,百姓称道,国家一片新象。但由于个别部门为了完成反腐指标,在反腐的过程中,对于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尊严的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却过于粗糙,甚至故意编造、制造出一些虚构的犯罪事实,从而造成了诸多的冤假错案。

卷宗八卷,材料1150页,可见此案之重大和复杂,在王发旭和团队律师的梳理下,此案脉络逐渐清晰,其事实也呈现在了所有人面前,经营亏损,“贪污”的钱是负数,那钱去哪里了呢?某农场(以下简称“农场”),农场经营管理混乱,土地无人租赁且存在大量流失的隐患,每年只能靠上级下拨经费维持生计,为了保护好农场土地资源不被侵蚀和流失,吴某某于2005年以大包干方式承包了该农场,上级主管单位也随即撤销了农场原有账户,并撤退了原有工作人员。承包协议约定吴某某每年要向上级主管单位上交一定额度的管理费,完成上交指标后按5%奖励。吴某某接手这个“烫手山芋”后,将家庭全部财力、人力投入了进来,农场开始逐步走入正轨,经营逐渐有序化,不但每年顺利完成上级下达的上交利润指标(每年150万元或160万元或170万元不等),更重要的是确保了军区土地寸土不失,还独自为军区开垦了3000多亩土地。

吴某某因自认为是“大包干”式承包,故在承包经营管理期间将家庭财产与农场财产混同,且自己从未建立详细财务数据,这些为其以后的“贪污假案”埋下了隐患。

我们了解到,在吴某某承包经营期间,原军区部分领导每年都来农场进行度假消费,导致接待费用剧增,开始入不敷出,后致农场每年亏损。但这些并没有引起军区领导的重视,在反腐的浪潮中,吴某某未能幸免。

20151010日,原某军区政治部纪检部将吴某某一案的线索移交至原某军区军事检察院,同年1113日,原某军区军事检察院决定以涉嫌贪污罪对吴某某立案侦查。1124日,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并由原某军区政治部保卫部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同年124对吴某某执行逮捕。经过两次延长羁押期限,以及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于20166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6630日,某战区检察院向某战区军事法院提起诉讼。

吴某某家属辗转找到了北京的王发旭律师,王发旭律师带领团队律师为吴某某作了无罪辩护,并提出这是一起不折不扣的假案的辩护意见:“合同帐外所收款项全部用于部分军区领导消费,吴某某并未非法占有。2012年之后上级主管单位曾收回农场。期间,2011729日某省军区后勤部调查吴某某有关问题,调查报告认可吴某某对农场“大包干”的事实,并证明吴某某不存在任何问题(详见调查报告)。事情过去这么多年,检察机关为完成反腐指标,错将任劳任怨的吴某某抓起来凑数,实在有失公允。吴某某任职场长期间,每年完成收益上交任务,某省军区应当按照其所有上交总额的5%进行奖励。根据吴某某会见笔录及其家属的证言,吴某某任职场长期间已经向某省军区上交利润总额超1000多万元,按照《责任书》的约定,某省军区尚欠吴某某奖金至少50万元,但吴某某并没有及时向某省军区主张该权利,主动邀功请赏……吴某某作为一名功勋卓著的高级干部,理应获得嘉奖,但却功成退休后替各级腐败领导担责,身陷囹圄,显失公允。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希望贵院摒弃先入为主的主观判断,法官以‘案件责任终身制’为考量,秉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前提,客观调查为基础,秉持公平正义的法则处理本案,依法建议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我们相信,在王发旭律师和团队律师有力的辩护下,在案件事实大白于天下的情况下,吴某某涉嫌贪污案一定会早日结束,让冤者早日见到那一缕自由的阳光。

 

后记

从事法官职业到从事律师职业,26年来,王发旭律师主要从事刑事审判和刑事辩护工作。近年来,随着业务的发展和团队律师刑事专业化的提升,王发旭律师和他的团队也主要专注于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和企业家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职务犯罪辩护”似乎已经成为王发旭律师和他的团队的“标签”。

多年来,无论案件有多么复杂,无论案件背后的干预有多么深入,无论法庭怎样不能保持中立,王发旭律师一直坚持在不违法的情况下穷尽所有方法和辩护手段,坚定法治的信念毫不动摇,直到每一个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公平正义得到伸张和实现。“唯有法治,唯有法律落到实处,才能更好的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国家倡导依法治国,但反腐必须遵循法治,违背法治的反腐必然遭人唾弃,依法治国更需要法律人的共同坚守。”采访结束,王发旭律师深有感触地道。

 





赵伟主编采访北京市京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王发旭律师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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